2014年9月9日星期二

裸奔的冯胜平《致习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

——评冯胜平的“党主立宪”即“行中国《1982宪法》”


钟国平

冯胜平先生(下称“冯”)近日再次以“万言书”向习近平表忠心:“宪政之路”就是实行“六十条”(即中共习近平的三中全会《决定》);“宪政就是严格按照《82宪法》治国”。这次冯非常直接,他说:中国的“立宪,只可能是‘党主立宪’,……,行的是中国‘1982宪法’。”不仅如此,冯还以最直白的方式攻击“民主”,他说,“民主不能结束专制;它往往只是专制的另一种形式。在古典政治学意义上,民主是最坏的一种政治制度。亚理士多德视民主为暴民政治,成为两千年西方政治学主流。”在光天化日之下,冯又生造谎言了:首先,冯所说的“宪政”就是执行某一部宪法,但即使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宪政也没有如此简单。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根本没有说“民主是最坏的一种政治制度”!更何况我们凭借常识也能知道“民主就是暴民政治”的所谓理论根本不会是西方政治学的主流,西方政治学主流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宪政民主,与暴民政治有着天壤之别。

2013年2月冯公开发表的第一封信与第二封信里,我们还能看到披着民主宪政外衣的假“宪政”和假“民主”,而这封信直接丢掉外衣裸奔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随笔者回顾一下这两封信:在第一封信中,冯主张《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少数人先民主起来》,这个时候虽然冯通过编造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来提出“党主立宪”的假宪政,他解释说中共可以“效仿”,即以习近平为核心,搞中共“党主立宪”,但他仍试图承认假宪政的目标是:“从一党为大的党内民主出发”,达成全社会的民主。冯的第二封信也在字面上尚未将民主当作洪水猛兽加以否定和攻击。冯提议通过逐级选举“党的代表”、“中央委员”、最终选出“总书记”的方法搞所谓的“党内民主”,以求皇权交接过程的平稳性,使得红一代、红二代、……红世世代代维持红色江山。

那么,冯何以能够公开地攻击民主、推销假宪政的呢?

这次,冯又玩上了假学术。他说:亚里士多德的《政府论》谈到共和制异化后变成民主制,这是“多數人的专制(TYRANY OF THE MAJORITY)。”并举苏格拉底的例子说“民主就是暴民政治”。

然而,这一小段话就有六处之多的谎言陷阱:

1)《政府论》不是亚里士多德写的,而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写的,这篇文章倡导的就是主权在民的民主社会。文章说,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与人民订立的社会契约而不是神或家族的权威基础之上,政府若违反社会契约或不建立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它。该民主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和法国的大革命。

2)亚里士多德写的是《政治学》。真实的内容是:它将那个时代存在的政治制度分为三大类,这三大类中,运作成功的政治制度以位于今突尼斯的君主制、位于斯巴达的贵族制和位于雅典的宪政制为代表。与这些同类但已经被异化了的政治制度分别为:暴君制、寡头制与民主制。《政治学》第四卷指出:在运作不成功的制度中,民主制是对社会伤害最轻的一种”![i]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六种形式中,宪政制是最好的制度。他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是:好的制度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坏的制度仅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3)冯再次通过移花接木推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叫“多数人的专制(TYRANY OF THE MAJORITY)”。其标准术语是“多数人暴政”,英文拼写为“Tyranny of the Majority”(冯再次拼写错误)。“多数人暴政”(或冯所说的“暴民政治”)并非由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年前提出,而是由美国的约翰•亚当斯(Adams, J. 1788)首次提出。亚历克斯•德•托克维尔(Tocqueville, A. d,1835)出版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引用了该术语,并被广泛接受;约翰•斯图尔特•米尔(Mill, J. S,1859)发表的《论自由》又引述了托克维尔的这个术语,使之真正流行起来。

4)苏格拉底的例子并不能印证“民主是暴民政治”。他的被处死尽管让后人遗憾,但是柏拉图在著名的作品《对话》中说,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避免一死,因为他认为就算他被不公正地定罪与判刑,但作为一个公民,他要留在雅典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审判与判决符合法律程序[ii]。从亚里士多德那个年代来看,这样一个个案的审判不影响对一个政治制度的定性。

5)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其目标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如果不考虑所有人生而平等这个条件的话,这与亚里士多德谈所的六种制度中最好的“宪政制度”有某种相通性。在今天,一旦这种制度异化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民主制度”的时候,它便成为当今社会中一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那么即使当权者号称执行的是“宪政或民主制度”,它在本质上就是约翰•亚当斯所说的“多数人暴政”。冯借助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的民主制来否定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制度,继而混淆今天的真民主制度与披着民主制度外衣的多数人暴政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

6)从另一角度看,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最好的制度“宪政制”仍然有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政制只适合“有财产的男性自由人”。他在《政治学》中说,奴隶要么是天生的,要么由统治者(君主或议会等)按照法律剥夺自由而成为奴隶的,因此对他们要专横;对儿童要有权威;对妻子要像政客一样,只不过不是轮流执政。[iii]而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认为人一律生而平等,不分民族、种族、地位、性别、财富,而且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剥夺这种平等的权利。为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避免以假“宪政”为借口、以伪法律为工具打击少数人,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宪政民主体系,它是宪政民主制度。

冯举出历史上几个例子来攻击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说这些例子证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且不谈时间错位导致历史上的制度与现代民主制度完全是两种制度的问题,即使今天看这些例子,也不能证明这些历史悲剧是当年的民主制度引起的。而今天所谈的多数人暴政,那些执政者却总是在表面上披着民主的外衣,故意让人混淆民主与多数人暴政的概念。实际上,多数人暴政所保护的“多数人”,不是真正的多数人,而是披上民主外衣的“以多数票为依据”的假多数[iv],它实际上以法律甚至宪法的名义威胁少数人、剥夺体制外的人[v]的平等权利。例如在信仰方面,权力机构以多数“票”为由,将马列主义、爱国主义确立为官方信仰,从而以“合法”的外衣排挤少数[vi]及打击体制外不服从的平民,指控他们为异端、邪教或反马列主义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卖国者,强行改造宗教教规、强拆教堂、甚至逮捕入狱。

就冯所谈的法国大革命的例子来看,那是刚形成的君主立宪制度因为议会的无能与低效而遭到毁坏,那以后开始了几十年的政治动荡;纳粹德国则是在民主制度被希特勒操纵而遭到毁坏后,转变成暴政的历史悲剧;中国文革是毛泽东为了保住皇位自毁法律造成的制度性失败,但在法律被毁之前,毛政权也不是民主政权,所以根本谈不上民主制度被毁坏的问题。总之,这些国家的悲剧都发生在没有民主制度或民主制度遭到毁坏的时候,因此并非民主体制本身的特征,而胡乱地把“屎盆子”扣在民主制度的头上,恰恰只能说明真正的民主制度而不是披上民主制度外衣的“多数人暴政”是多么的重要。冯将多数人暴政定性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加以攻击,这是完全的谎言。

下面看看现代民主制度如何针对多数人暴政的问题进行防范,以此说明多数人暴政并非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首次对多数人暴政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历史事件是美国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宪代表们就议会模式和结构问题发生异常剧烈的争论甚至使会议陷入多日停顿。这是因为如果按照人口比例表决,那么人口多的州有可能损害到人口少的州的利益。然而如果按照每州票数相等的原则来投票,那么人口少的州就会压制人口多的州的意见。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方案都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最终代表们终于达成以下协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1)给少数派以否决权(设置两个并行的议会,一个以人口做基数的众议院,一个按每州两票的参议院,任何法案若在任何一个议会遭否决,就不能成为法律);2)将立法、司法及执法(行政)权力分开,使之相互独立,以防止滥权;3)赋予总统否决权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对法律的复核权及解释权;4)将权利法案以最高权威的内容写入宪法,禁止一切其他条文或法律与之冲突。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生过程。

再看冯如何在第三封信中推销他的假宪政:对于“宪政就是严格执行1982宪法”的这个观点,他不论述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而是直接跳到结论:实施“1982宪法”就是宪政。为什么省掉论证过程?因为这种说法没有任何理论依据或现实根据(他举的例子都是错误的),没有道理的东西,谁也无法论证。那么他怎样博得读者信任呢?就是再次利用闪耀着“学者”光环的派头,以“直言各种危机和社会弊病”的“胆量”,去分析“执行1982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说:强势反腐使得既得利益集团失去安全感,于是在贪婪与恐惧的双重刺激下,强烈希望有一部法律以能保证他们的安全,用冯的话说,这是实施1982宪法的“现实基础”。这封信不再提“人民应该再给党一个机会”了,不再需要看人民的力量和听人民的声音了,他甚至说,“除了平等,国人对自由也有一种先天的恐惧”,还说国人“三日无君而惶惶然”。这也就是说经过一年半的时间以后,冯开始认为国人是实施“宪政”的障碍了,换句话理解,那等于是说,只有既得利益集团才是实施1982宪法的关键的支持力量,而且既得利益集团对习近平实施宪政的支持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无论可行性分析是否成立,它都不能替代回答“为什么实施1982年宪法就是宪政”这样一个问题,更不能以此来论证“实施1982宪法就是实施宪政”。他之所以用偷梁换柱的方法顾左右而言他,回避论述他自己提出的命题,是因为,无论从公共知识还是专业知识角度[vii],他对宪政的定义与内涵的解释都违背了“宪政”的真实定义与内涵,他说的宪法根本不是宪法,而是伪宪法;他说的宪政根本不是宪政,而是“暴君专政”。然而从客观效果来看,他貌似在用歪曲和生造的方法使读者接受他说的内容,误认为他的论述不是谎言而是来自于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

除上述问题外,笔者还要澄清冯关于“英国三百年前”的那场历史事件的扭曲。冯说“通过宪政,英国贵族放弃一部分公权,保留一部分特权,换取了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冯指的显然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光荣革命,然而所引述的这段历史却是又一次篡改、虚构历史故事,他将之套用于中国现状之上,手法上与冯的第一封信如出一辙,那封信制造一个不存在的“华盛顿革命集团”,然后套用在“毛泽东(反)革命集团”上。真实的光荣革命起因于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他因信仰罗马天主教而严酷迫害清教徒,并颁布信仰自由的法令要求英国议会废除因为信仰而拒绝罗马天主教信徒担任政府公职的法令,同时国王还因亲法国并损害了英国在贸易中的利益,这些引起贵族们不满,此时,清教徒玛丽二世的王储地位因为詹姆斯二世得子而化为泡影,于是贵族们请玛丽二世与他的荷兰丈夫威廉三世国王回英国统治,最后政变成功,詹姆斯二世终身流亡法国。1689年,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签署了议会拟定的“权利法案”,联合登基成为英国的新国君,英国从此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段历史中,放弃权力换取安全的是英国王室而不是英国贵族,英国君主从此失去绝对权力,议会从此掌握英国政权。

限于篇幅,笔者最后简单解释作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宪政”的概念,以便读者根据真正的宪政知识自行判断“行1982中国宪法”是否是宪政,以及中国现政权是否具备合法性:

谈到宪法,就必须提到前面所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这是一篇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洛克明确反对君权神授,主张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强者可以自由地侵犯弱者,如劫掠,强奸,谋杀等,因此,人们需要选出一个社会管理的代理机构,这就是政府,社会中的自然人就是公民。政府的使命是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并使其他人的同等权利得到尊重。然而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才是合法。如此,宪法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由于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因此,对于法律或政治结构中出现的失误,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来改变它。这个社会契约理论极大地鼓励了美国及法国的大革命,同时为英国的光荣革命做了强有力的辩护。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及公民政治权利宣言》都是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以维护每个公民自由与权利为目地的宪法的国家,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和各种其他法律制度,就是宪政。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与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宪政是完全不同的。而这种宪政与冯描述的“严格执行1982中国宪法”就相距更远了。正如冯在他的信中所说,1982宪法,不仅有四个坚持这样的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最高条款或基础条款,而且他直言:“在‘82宪法’中,没有三权分立,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军队国家化,也没有最高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因此,冯以“执行82宪法可以使得中共政权很安全”为理由“力荐”习政权执行“82宪法”,他说“学美国的三权分立,中国学不起。一定要学,只能是天下大乱”。也就是说,他谈的宪政不是宪政,而是保证中共政府不倒台的统治中国人民的策略。他还振振有词地说“美国没有照搬英国大宪章,因此中国也不必照搬美国”,以此来支持他自己所说的“党主立宪”。

写到此,相信读者能够自己判断:中共政府有没有与公民订立过约翰•洛克所描述的社会契约?65年来中共所执掌的权力可曾得到过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公民授权?中共政权可曾维护过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在此笔者想对冯先生说:如果您建议不要搞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因为害怕和担心中共失去政权的话,您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说出来,何必以攻击民主的方式来为“专制极权统治”披上宪政的外衣?何必枉言“国人对自由与平等有着先天的恐惧”?何必为了维护中共专制极权统治而说“中国不能学习美国的三权分立”?

最后作为总结,笔者要告诉冯“学者”:中国人不需要一个虚假的“党主立宪”,而需要一个您从来不会提起的“公民立宪”。您说美国是所谓的“华盛顿革命集团”制定的宪法,那么,笔者凭借真正的而不是假冒的专业知识告诉您: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公民立宪”而不是“党主立宪”建立政权的国家!中国也会如此,这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它或许来得很迟,但是一定能够到来,由不得为了维持政权而不择手段的您或中共来阻挡。



参考文献:

Adams, John (1788).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Mill, John Stuart (1859). On Liberty (2 ed.). John W.Parker & Son., (London:1859), p6



Tocqueville, Alexis de (1835).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Democracy in America, English translation printed at New York, 1838.), Vol. 1, Saunders and Otley, (London: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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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英文原意:When perverted, a Polity becomes a Democracy, the least harmful derivative government.

[ii] 在此解释一下雅典的法律程序:雅典判案的法律程序是:由500人组成陪审团,公诉方与被告各自向500人的陪审团进行演讲,为自己的立场做申辩与辩护,然后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然后陪审团再决定对判定有罪的人实施什么样的处罚。苏格拉底做了辩护,但不成功,后陪审团在罚款与处死刑之间进行表决,最后决定处死。学术界认为,苏格拉底被处死是因为他不相信神,而雅典城邦当时供奉女神雅典娜为城邦的护佑神,而战败的雅典人认为就是苏格拉底的教育使年轻人背离了他们的信仰,使雅典遭遇厄运。

[iii] 英文原意:Rule over the slaves is despotic, rule over children kingly, and rule over one's wife political (except there is no rotation in office).

[iv]这里的多数指投票时的多数,它以全部投票人而非全社会的总人口为基数,如中国13亿人并非计算多数的基数,而3千多有投票权的人大代表才是计算多数的基数,由于这3千多人不代表普通平民,所以平民的利益成为这个所谓的“民主体制”外的利益。

[v] 少数人指的是有表决权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部分人(在中国,人怕站错队,就是基于对所谓的民主政权的淫威的恐惧);还有一群人被排斥在“民主体制”之外,其利益没有任何人代表,他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名义总是被“有表决权的大多数”利用,声称自己代表这群人,这就是“绑架民意”。

[vi] 这里的少数就是在有投票权的群体中持反对意见的人,由于制度对少数的排斥,人大会议总是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甚至全票通过,在假民主体制中,从众心理就是因为个人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

[vii] 公共知识指一般社会中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某些不涉及某个具体专业学科的大众化认知,它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认知,无需作任何学术引用;专业知识为从事具体学科专业的,在学术圈里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研究成果,这类成果的复述需要严格与规范的学术引用,否则被视为“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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