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

对抗联邦政府不是违法或起义

——根据威廉·杰斯勃“联邦与西部的对抗”及系列报道

最近内华达州牧场主与联邦土地管理局发生武装对峙的故事在网络上传播。此事件背景复杂,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对抗美国联邦行政部门不是“起义”,而是个人与联邦之间因私人财产权及联邦土地管理权之争而爆发的武装对峙。在中国人看来,违抗最高政府的命令且用武力对抗自然等同于造反或起义,违抗最高机构且武力对峙就是翻天、就是造反。但美国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权限之外的一切权力归州与人民。因此,联邦政府地位虽高,却不是地方州的上级机构,联邦的指令也并非圣旨,地方以及个人都不会将执行“上级命令”视为“天职”。
下面看看美国司法、地方政府和普通个人是如何维护美国宪法保护个人权利的:
事件的渊源可追溯到美国建国成立联邦政府的1783年。当时美国只有东部13个州,西部还没有纳入美国联邦,许多地方没有开发所以无人居住。那时有些州就宣称对西部拥有所有权,但是另外一些没有宣称所有权的州知道,如此将使自己的州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反对这种提议。1784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土地转让法案”,该法案规定,未开发土地由开发者和新建州所有。托马斯·杰斐逊明确表示联邦政府不会永久拥有土地或将未开发土地转为联邦所有。最终各州同意西部土地由联邦托管,直到有人去西部开发,土地将归由开发者和新加入的州(这个法律最终使得谁开发谁拥有成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动力)。
1828年,当时的西部州(六个)联合上诉要求联邦政府兑现执行新州加盟法案和土地转让法案,将公共土地正式转给地方州所有。184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西部州胜诉。问题的复杂性就此开始:虽然土地是州的,但是管辖权仍然归联邦。联邦对西部州的大量土地拥有管辖权,在内华达州,联邦实际控制了93%的土地,是全国土地控制份额最高的一个州。这影响到西部州的税收与公共教育事业(联邦管辖的土地不向州缴纳教育税),最终导致这些州的发展受影响。
1866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矿业开发法案(修正案:2477),允许私人在联邦管辖的土地上开发道路。随着196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案和联邦土地管理政策及管理法案,联邦建立了土地管理局和美国森林服务局。联邦为保护濒危动物而试图关闭道路与牧场。冲突由此开始,而且一直伴随着牧场主与联邦政府之间发生的武装对峙或冲突。
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为民间反叛潮第一阶段,以著名的农场主学者韦恩·海奇就土地使用权方面赢得决定性的官司为终结,然而这个官司直到20135月才最终结案。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为民间反叛潮第二阶段,当年著名的案例是卡佛牧场主,他不顾联邦警察的反对,集结乡亲与警察发生武力对抗,其景象与二十年后的今天邦迪与警察对峙局面几乎一样。最终卡佛牧场主于1994年独立日那天成功地开启了一条原本被联邦关闭的一条路。卡夫牧场主还将联邦告上了法庭。现在可称为第三阶段,虽然已通过法律将联邦的管理权在2014年年底交回给地方州,但冲突并未终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内华达州邦迪牧场主与联邦土地管理局之间的武力对峙。所有这些冲突最终都将通过法院裁决而告终。
但这样的官司通常是旷日持久的: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财产权纠纷案,“美国”诉 “海奇”案,联邦败诉,之后联邦上诉,结果联邦地区法庭首席法官以104页的终审判决令判决联邦政府败诉,并赔偿农场主学者韦恩·海奇400万美金。首席法官在判决书中说:联邦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期间蓄意合谋剥夺当事人韦恩•海奇的放牧权与其他已有的财产权,已构成犯罪,本法官出于维护公众利益,必须做出此判决,令联邦政府停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在海奇案过程中,联邦不仅仅与海奇一家发生冲突,与当地州的县法官同样有冲突,因为当地县法官尽职维护农场主的合法权利。县法官认为联邦警察未经法官审案没有法官令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没收牛群执行当事人的私有财产(牧场是财产)违反了宪法。从他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大致脉络:县法院并不会因为指令来自联邦政府而顺从,相反他们坚决维护利益被联邦政府侵害的个人的权利。县法官说:我们代表人民维护宪法,我们不是某个上级指派为上级效力的,我们与联邦官员一样都是向美国宪法宣誓入职。以下是县法官的精彩发言片段:
关于武装冲突: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持枪权,在保护自己财产不受入侵时,公民可以持枪击毙入侵者(无论他是谁)。另外,只要子弹小于某个规定的口径,公民可以在自己家存储子弹。因此,联邦官员入侵私家牧场而遭到武装对峙,不是违法的,只有当联邦官员持有法院的判决令之后去执行私人财产,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而在法院判决前,土地管理权哪怕归由政府,作为私人的所有权者仍然可以依照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包括武装对峙与冲突。

关于为什么联邦警察会动用直升飞机,我想大家或许不知道地广人稀的概念是什么。当年海奇案件虽然是海奇一家人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对抗,但是海奇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农民”,他家的牧场是7000公顷,养了2000头牛。对于这样大的牧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直升机找到牧群,然后将牧群没收,而不是直接用卡车。

关于新闻报道的问题:美国是一个新闻自由的国家,新闻机构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报道或不报道什么。新闻不是政府喉舌,所以不存在新闻机构有“义务”或“责任”必须报道某个“自己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事件。新闻机构的行为与政府行为无关,与法律公正也无关。可能的解释是:国际主流媒体往往是国际性的,对于当地人口稀少的地方案件,尤其是需要大篇幅介绍背景的案件,这些新闻机构可能倾向于不报道,因为读者偏少但篇幅过长。

总之,美国人从来不会相信任何级别的政府部门天然地具有合法性,不会认为官员的指令必须服从否则即是造反,相反,美国人的公民义务是保护宪法不被政府行为所侵犯。美国法官从来不会因为政府有钱或行政指令而向着政府,否则就是法官违宪。就此,与联邦对抗不表示违法或起义,只有法律判决才代表法律公正,即使联邦搞恶人先告状也不会占得先机;同时,联邦官员在地方州违法也照样会进监狱,总统也不可干预法官判决,哪怕是地方法庭的判决。

2014年5月1日星期四

关于中华民国四六宪法与复兴民国之运动

有朋友提出要使中国大陆重新回归中华民国的道统(三民主义)、法统(以四六宪法为基础的宪法法统)和中华民国国统,以拋弃马列主义的共产意识形态,以和平方式结束野蛮落后的一党专制。对此提议,笔者提出几点疑问,为发起相关话题的讨论,现向公众公开笔者的疑问:
1、 我们这里谈的民国复兴显然指中华民国,那么这个复兴后的大陆的中华民国与台湾的中华民国是怎样的关系呢?
2、 关于四六宪法:谈论一部宪法或谈论宪政,最重要有两点:一、人权是否受保护,二、法律是否能够约束政府的权力。从四六宪法来看,这两点都达不到:1)宪法首先承认“三民主义”为立法之根本,而三民主义是一种思想或严格说是以孙中山为主导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正如传统的孔子思想、现在的马列主义、中世纪的基督教、现在的伊斯兰教国家,都是以某种思想为法定的主导思想,这等于是钳制了思想的自由;虽然我们今天看三民主义的“民有、民治、民享”就是林肯总统在Gettysburg演讲中对美国政府的描述“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and from the people”,但是无论是什么思想,都不应当作为“正统”而放在宪法之中,否则政府将有权以违反“正统思想”为由打压个人的思想自由,这等于是剥夺了个人的基本人权;2)四六宪法说得都很好,但是基本上是空洞的口号,没有其他条文的支持,所谓其他条文是指用限定政府权力边界的条文。例如第二章的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表面上看这些都很好,但如果拿这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比较,其实都差不多。为什么在大陆,人权却受到如此严重的侵害呢?因为任何政府的侵害人权的行为都可以说成是在“维护人权”或在“执法”,而个人无法辩驳,因为解释权不在任何一个个人手里,而是在政府手里。为什么这样?因为宪法并没有按照其目的“设定政府权力边界”来制定,要直接限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而不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口号”,否则口号很容易被政府,尤其是行政部门,当作民主执法的幌子行剥夺人权之事。3)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国家实行“五权分立”的内阁制政体,但是从现在台湾所代表的中华民国来看,台湾实施的是总统制而非内阁制,而所谓的五权分立却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因而无法有效束缚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的运作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大的部分,它的目的是行政必须依照法律来运作,也就是说行政的所有程序必须先立法才能执行,否则为非法(这一点在大陆特别明显:大陆的所有行政法规都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然后执行的就是自己部门领导拍板的内容;这是典型的非法行政,即未经立法就擅自“执法”,这是中共政府必须下台的重要理由),这即是说,行政部门为执法机构,那么执的谁的法呢?执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由于需要立法,所以立法机关的最高领导必须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如果按台湾说的立法院立法,可以,那么这个立法院的最高行政长官就不能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最高长官,这么说有点抽象,但拿美国的例子来说,总统不能任命议员,因为议会是立法机构,而总统是行政机构的最高长官;还有就是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存在就是监督政府执政的,因此司法机构必须从行政机构里脱离出来,即,最高大法官不隶属于行政机构最高长官——总统,再拿美国作例子,美国总统可以指定最高大法官中的一部分,但最终要经过议会通过,而且最高法官一旦任命即为终身制,而且独立于总统行政权力。以这样的关系再来看台湾五权中的考试院和监察院:考试院是公务员入职的考试,公务员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职位,本身应由行政部门自己管辖,怎么就必须与其他三权并列了呢?说是为了防治腐败,但是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就是防止腐败的两个独立系统,而考试院的独立使得行政系统没有了与其职责相对应的权力,这样的权力限制恰当吗?而监察院,在行政部门受立法与司法控制的情况下,监察院其实也是行政权力机关内部的一个功能,怎么又从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呢?所以这样的五权是有逻辑上的混乱的。内阁制与总统制表面上看是行政权力归属的问题,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究竟由总理来管还是由总统来管,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最终确定仍然要看公民的共同意愿。
3、 由此引出第三大问题: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如何制定的。以我非常粗浅的了解,中国大陆仍然归属中华民国时期,中国没有普选,也没有成熟的制宪会议,所以当时的宪法并不真正代表全民的利益。只有当权力所有者总是认为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所以,权力就会以“代议制”为借口让大多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致使表面上的口号永远浮在表面。可以这么说:一部并非由全体公民制定出来的宪法,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尽管台湾人现在对宪法进行了修订,那也是针对台湾这个社会,若在大陆执行一部宪法,那么必须得到大陆全体公民的认可;
4、 结束一党独裁和专制,不一定非得回到1946年的宪法来,毕竟时间已经过去了近70年,时代已经大不相同了,即使台湾民进党也同样说:在大陆制定的宪法拿到台湾实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情况根本不同;同样对抗马列主义也不见得只有回到三民主义这一条路可以走。1946年是二战刚结束的第二年,一切都从头开始,而那时的社会刚刚从野蛮的丛林社会的逻辑脱胎,迈向今天的人权至上、人权无国界的文明社会,其根本思路肯定也是不一样的。至少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民主与结束一党独裁和专制之间应该有很多的道路可供选择,而最终的选择权必须交给所有公民,这也是我们中国公民修宪运动不会正式提议一部宪法的原因:我们只倡导全民共同修改宪法(不排除或许整部废除现行宪法,如果大家都认同废除“四项基本原则”这样的剥夺人权的条款作为根本原则的话)。
5、 最后,我认为需要提醒的是:战争(绝对的暴力)与和平(绝对的平静)是社会状态中的两个极端,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中间状态,这种中间状态包括“抗争(或对抗)”状态,它包含各种合法与非法的非暴力抗争,而不是完全的和平。我们的思维不应该陷入一分为二式的二难选择困境中,我们应当开阔视野和思路,只有这样才能聚集力量,共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