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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问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究竟是什么?恐怕不会有太多人能答得出来,但如果问如何评价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及爱国主义,许多人会倾向于认为个人主义就是浅薄的自私自利主义,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才是真高尚的道德情操,这种看法一点也不奇怪,因为个人主义产生于西方,而至今未能引进到东方文化中来,所以对个人主义的理解总是充满了误解,而这个理解本身也同时带有很强的集体主义或爱国主义的色彩。
真正的个人主义是什么?个人主义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所倡导的、作为反叛当时以罗马天主教为代表的神权至上的价值观而提倡的人权至上的价值观。
伍德(Wood, EM 1972, p6) 将"个人主义"定义为“一种道德价值观、政治哲学、意识形态或者说一种社会愿景,它强调:从道德体系上评价,个体的人才是真正重要的。” 个人主义者倡导个人通过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愿望,并以个人的独立性与自我依靠为基本原则,同时,个人主义者拒绝任何来自外界的,包括社会或任何机构(如政府),对自己的个人利益(利益指权利与财产——笔者注)的干涉。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个人是为自由而战的人类事业中的核心"(Brown LS 1993)。故而,个人主义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即,个人主义就是追求“个人的自由权利及自我实现的权利"(Wood, EM, 1972, p6-7),是自由主义的基础与内核。
美国是人类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观而立国的国家。用美国独立宣言的话说就是,每个人天生就有"追求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美国学者Craig Biddle (Biddle C, 2012) 指出,"在政治上,个人主义是美国建国者们在当时意欲解决的最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一片自由的土地,一个特别的社会,它拥有一个只做一件事并将它做好的政府,这件事就是: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 为达成这一目的,美国将组建一个由立法会,法院,警察和军队,以及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来说必须设置的其他部门和机构组成的政府,这将是一个符合期望的和尊重人权的政府。”
关于个人如何对待集体利益(包括团体、民族与国家)的问题,个人主义认为,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他自己的权益或追求自己的幸福,或者至少是要求有这样做的权利,而不承担将社会利益纳入自己的个人追求之中的义务(这并非说个人主义者是不择手段的利己主义者)。个人主义者从来不赞成为了"更高尚更宏大的社会事业"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相反地,集体主义却要求个人为集体的荣誉与事业而奉献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
哈耶克(Hayek, F.A., 1994, pp. 17, 37-48) 就在其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指出:个人主义经常地要么被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要么被集体主义作为对立的价值观而指责。在中国,个人主义者被描绘成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小人。依据此逻辑,美国国父们全都是小人,出卖了英国,尤其富兰克林当上了英奸,串通法国,分裂了英国,破坏了英国的国家主权。相信集体主义的中国人尤其应当批判托马斯·潘恩,他叛逃英国,到美国没多久便写了《论常识》,发行之广已达到人手一册的程度,号召大家起来推翻英国统治。这本书鼓励了许许多多人起来向英国宣战。中国人按照自己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怎么能理解这个人不是英奸而是英雄呢!
那么,集体主义是什么呢?MBA百科【注1】的“主导价值观”词条是这样描述集体主义的:“当我们在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时,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共同利益。当国家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把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团体要自觉服从国家利益。这是现阶段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最高境界和最高要求。” 国内学者王海明(2004,P1)引述斯蒂芬·R·C·黑科斯的话说“集体主义是与个人主义相反的理论,它认为社会集体比组成它们的个人更重要,个人有义务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不管这些集体是阶级、种族、部落、家庭还是民族。” 在这里我们看到,集体主义所谈的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都包括在里面。而集体主义将利益的重要性按照集体的级别与大小排序,越大者利益排序越靠前,而利益的大小则看集体所涉及的地理范围,范围越广,利益越大,因此在所有排序中,"国家利益排到最前面,成为最高利益",而个人的利益排到了最末位。也就是说,在一个这样的国家,个人永远是利益受损者,其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爱国问题,有人提出质疑:前苏联抗击纳粹德国算不算爱国?中国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算不算爱国?港英时代反抗英国殖民主义(等于同时支持中共接管香港)算不算爱国,现在香港反对中共专制(刚好与港英时代对立起来)算不算爱国?
在此特别回答一下,爱国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具有相对稳定的定义,在特定环境下,其判断标准是一致的,不会变来变去。以上这些问题并不能简单地用算不算爱国来归类,这种政治事件中包含非常复杂的各种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较量。而爱国主义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比。因此对于以上事件,不能用爱国与否来描述,只能用形容词,诸如正义、道德、人性等等来衡量。特别需要注明的一点是:爱国主义作为价值观,它不是形容词,不能当作形容词那样给任何事情贴标签,尤其不能替代"正义"等形容词用在任何想象中的事件上,否则就会出现"港英时代支持中共叫爱国,中共统治时代反中共叫爱国"这样的不合逻辑的命题来。
爱国主义在中国就是以集体主义的面目出現在中國人面前的,它属于集体主义中的最大利益方,因此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集体。所以,爱国主义倡导者明確要求公民為國家奉獻,並大力宣揚讚譽為國家"犧牲生命者",更有甚者,爱国主义被列入宪法,成为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王海明(2004,P2)表示,"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而自我牺牲的最终净余额是利,是利益总量的增加,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道德终极标准"。所以,从终级原则上说,集体主义就是以"个人的牺牲"为最崇高境界的爱国主义,这种牺牲包括个人的利益乃至生命。
据此,在国家利益面前,只要是"利益总量增加",公民就必须牺牲。牺牲成为了个体的生命价值与意义,有时更美其名曰"留取丹心照汗青"。在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并不真正属于自己,而是属于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就是不归自己所有,换句话说,个人,无论是财产还是生命,首先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对于一个个体的生命,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总量增加,那么个人就应该付出哪怕是生命的代价。而个体本身的待遇呢?自愿牺牲者,得到一张奖状、一枚奖章或少量金钱补贴;不愿牺牲的,国家必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个体作出牺牲。例如强制堕胎,哪怕活婴生下来了,也要将其弄死,30多年来,过亿的性命还未出世便因为"利益总量增加"的目标而夭折;饥荒年代的1958-1961年,哪怕全村人被饿死,也不允许出门乞讨,如此几千万生命一文不值地冤死,而与此同时,国家正运着粮食分文不收地送给阿尔巴尼亚,以增加国家的"利益总量";成百上千万的家庭被强拆,千万人流离失所,成为访民,结果是:访民为了"利益总量的增加"而被劳教、坐监、甚至致残、致死;以爱国为名,几百万"志愿"军被送进朝鲜,冻死、战死无数,一个黄继光邱少云的故事就打发了所有受伤受难的家庭;无数个聂树斌的生命作为活体备用器官用以挽救领导人、有钱人和社会名流们的苟且之命而不知所踪,这也增加了"利益总量"……
从个人主义观点看,这是极为卑劣的以"柔性教育"为名剥夺公民权利乃至生命的欺骗术。它在"实施教育和概念推广"的时候,都是用西装革履、美女鲜花、儿童笑脸来掩盖血淋淋的"强制措施"、"暴力逼迫"、甚至是残忍杀戮。从根本上,这样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方"——国家,对个人生命采取了极端漠视的态度,根本不理会个体的呼喊与哀嚎,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
在这个"主权至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在这个严厉斥责"人权至上"、故意将"个人主义"污蔑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的国家,这样的爱国主义还将断送多少无辜性命才够满足"国家利益"的胃口呢?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一旦与政权相结合,就变得极其卑鄙无耻和猥琐不堪。正如英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文人萨米尔·约翰逊所指出的那样:"爱国主义是骗子们的最后的避难所。"
在这样的国家,法定的利益排序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个人的利益排在最后,个人的利益受国家侵蚀根本就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请问:在这样的背景下,纵使有过亿维权案件,你能呼吁几件?维权成功的案例能够有几例?或者,维权能够解决个人生命财产没有安全保障的问题吗?类似这样的问题无法穷尽,但是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在集体主义的天下,我们无法正常生存,更不用谈自由与尊严。
与集体主义的奉献牺牲要求相反,人的本性通常是利己的而不是甘愿自我牺牲的,这是人的本能。这一点,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在给几百名学生上大课时,就做过一个现场调查,发现真正具有利他主义心态和价值观的,仅有一位女同学,该课程的视频可以在优酷的哈佛大学公开课里看到。那么在集体主义横行的中国,个人如何面对利己心态与集体主义所要求的自我牺牲呢?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集体主义盛行于高语境社会(即,表面的文字表达并非真实含义,真实含义必须结合沟通过程中的身体语言、说话者背景、不成文的习俗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笔者注),如东欧国家、伊斯兰教国家、印度、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这种高语境的本质和我们熟知的"表面一套,背地一套"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在口头上,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在背后拉关系走后门,使尽全部招数让他人充当"国家利益"的炮灰。而同时,每个人在表面上严肃地表态"甘愿牺牲",结果,那些没后门没能量的,就成了淘汰品、集体主义的"祭品"、案板上的鱼肉。所谓"人吃人"的社会不就是这样来的吗?
例如高喊要与日本决战的人,没有谁真会上战场,他们要么年纪大了或不足,要么体格不够入伍或者有关系避免入伍。然而在这样的爱国舆论影响下,只要中共一声令下,他人就上去送命了,去打一场根本不可能赢的"战争",牺牲者统统化为一个一个的数字,供人作舆论消费。这样的集体很和谐,一个一个都是义正辞严的、坚定的爱国者,都发誓要为集体利益献身,反战者即使不被抓,也一定被舆论骂个狗血喷头。于是,和谐的国家,只听到鼓掌喝彩声,真是好一幅同心协力的共产主义捍卫者的完美画面。
就此,读者可以对比一下:面对战争,个人主义者究竟是如何表现的:
有人会说,英国、美国、法国历史上,那么多有钱有地位又有事业的个人主义者,不惜牺牲自己而亲自上战场,这不是与个人主义所说的"不牺牲自己的利益"相矛盾吗?而相反,集体主义者们,在喊尽了爱国口号宣誓效忠祖国的人,临到战争来临,却总是将他人送上战场。这又怎么解释?
关于个人主义者冒死上战场的情况,的确,美国宪法起草者中,绝大部分都是扛着枪亲自上战场的人,他们是独立战争的幸存者。这里,笔者需要做一个澄清:这些幸存者在打仗时仍然还是英国人,至少不被英国当作"美国人",因此,在英国看来,他们就是分裂分子。如果失败,他们将性命、财产全无,这才是"不自由毋宁死"的真实含义。
不过,无论国家身份如何,参与自由抗争的英国、美国、法国人都将争取自由看作是自己个人的事业,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价值。这与大多数中国民运人士为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而争取更好的、更进步的社会制度的心态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冒死抗争,后者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进步"而抗争,基本上没有生命之虞(最近30多年很少有死刑判例)。
正因为目的不同、风险程度不同,所以,抗争手段也不同。世界民主宪政的历史告诉我们:以"不自由毋宁死"的气概去争取自由的个人主义者们,他们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在自由被剥夺的时候,他们看到的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自己的尊严被践踏,因此,他们不以"国家、民族"为重,不是在为国家为集体献身,他们是在以生命捍卫自己的利益——尊严及自由。所以他们没有"顾及国家、民族利益"的心理负担,他们要将自己的尊严与自由放在首位。若为此牺牲,那是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与尊严而不是为了国家民族而牺牲,他们对于我们日常认为的"伤害国家、民族利益"没有任何负罪感,因为用生命博尊严本身就超越了任何其他的价值。
例如美国在独立宣言出台的时候,他们失败的风险是很高的,因为英国海军乃世界霸主,所向披靡,而宣布独立的所有人中,只有华盛顿一人带过1000多人的部队与装备极原始的印第安人打过仗。如果不是后来争取到了法国的金钱、军队以及法国的盟友西班牙的海军的支持,使法西舰队联合阻击英国海军,外加法国出钱出陆军在美国本土主导战争,这场独立战争根本不可能打赢,他们的下场可想而知。
这就是个人主义者的人生态度: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用生命去捍卫,而国家、民族利益必须排在个人之后。历史之所以成就了他们,不是因为集体、爱国主义的所谓"大义"将他们凝聚在一起,而是个人主义者们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与生命尊严而进行无间合作,并且既然已经背水一战,他们自然不在乎"出卖国家"利益,所以对于分裂国家之类的问题连考虑也不会。
中国民主奋斗史却不同:如果你为了"国家民族"的政治进步而战,你会将国家民族作为至高无上的崇拜对象,绝对不会让国家民族在你争取自由的事业中受到任何伤害,即使你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中国民主人士的这种态度决定了,国家、民族是否进步的目标与民主人士的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个人已经为了国家、民族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了,因此,民主人士这时"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很超然、很"中立"地"权衡"国家利益与国家、民族进步事业之间的关系,最终,几乎所有的民主人士都在权衡之后,将焦点放在"国家利益"上,因为"国家、民族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因为自己基本不会有性命之忧(当然不排除受皮肉之苦等磨难)。正因为这样的观念,许多中国人对于孙中山当年依靠日本、俄国等国的帮助才夺取政权感到羞愧,许多追求民主的人士尽量回避评价孙中山的这段经历。
真正的个人主义是什么?个人主义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所倡导的、作为反叛当时以罗马天主教为代表的神权至上的价值观而提倡的人权至上的价值观。
伍德(Wood, EM 1972, p6) 将"个人主义"定义为“一种道德价值观、政治哲学、意识形态或者说一种社会愿景,它强调:从道德体系上评价,个体的人才是真正重要的。” 个人主义者倡导个人通过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愿望,并以个人的独立性与自我依靠为基本原则,同时,个人主义者拒绝任何来自外界的,包括社会或任何机构(如政府),对自己的个人利益(利益指权利与财产——笔者注)的干涉。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个人是为自由而战的人类事业中的核心"(Brown LS 1993)。故而,个人主义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即,个人主义就是追求“个人的自由权利及自我实现的权利"(Wood, EM, 1972, p6-7),是自由主义的基础与内核。
美国是人类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观而立国的国家。用美国独立宣言的话说就是,每个人天生就有"追求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美国学者Craig Biddle (Biddle C, 2012) 指出,"在政治上,个人主义是美国建国者们在当时意欲解决的最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一片自由的土地,一个特别的社会,它拥有一个只做一件事并将它做好的政府,这件事就是: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 为达成这一目的,美国将组建一个由立法会,法院,警察和军队,以及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来说必须设置的其他部门和机构组成的政府,这将是一个符合期望的和尊重人权的政府。”
关于个人如何对待集体利益(包括团体、民族与国家)的问题,个人主义认为,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他自己的权益或追求自己的幸福,或者至少是要求有这样做的权利,而不承担将社会利益纳入自己的个人追求之中的义务(这并非说个人主义者是不择手段的利己主义者)。个人主义者从来不赞成为了"更高尚更宏大的社会事业"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相反地,集体主义却要求个人为集体的荣誉与事业而奉献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
哈耶克(Hayek, F.A., 1994, pp. 17, 37-48) 就在其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指出:个人主义经常地要么被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要么被集体主义作为对立的价值观而指责。在中国,个人主义者被描绘成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小人。依据此逻辑,美国国父们全都是小人,出卖了英国,尤其富兰克林当上了英奸,串通法国,分裂了英国,破坏了英国的国家主权。相信集体主义的中国人尤其应当批判托马斯·潘恩,他叛逃英国,到美国没多久便写了《论常识》,发行之广已达到人手一册的程度,号召大家起来推翻英国统治。这本书鼓励了许许多多人起来向英国宣战。中国人按照自己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怎么能理解这个人不是英奸而是英雄呢!
那么,集体主义是什么呢?MBA百科【注1】的“主导价值观”词条是这样描述集体主义的:“当我们在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时,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共同利益。当国家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把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团体要自觉服从国家利益。这是现阶段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最高境界和最高要求。” 国内学者王海明(2004,P1)引述斯蒂芬·R·C·黑科斯的话说“集体主义是与个人主义相反的理论,它认为社会集体比组成它们的个人更重要,个人有义务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不管这些集体是阶级、种族、部落、家庭还是民族。” 在这里我们看到,集体主义所谈的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都包括在里面。而集体主义将利益的重要性按照集体的级别与大小排序,越大者利益排序越靠前,而利益的大小则看集体所涉及的地理范围,范围越广,利益越大,因此在所有排序中,"国家利益排到最前面,成为最高利益",而个人的利益排到了最末位。也就是说,在一个这样的国家,个人永远是利益受损者,其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爱国问题,有人提出质疑:前苏联抗击纳粹德国算不算爱国?中国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算不算爱国?港英时代反抗英国殖民主义(等于同时支持中共接管香港)算不算爱国,现在香港反对中共专制(刚好与港英时代对立起来)算不算爱国?
在此特别回答一下,爱国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具有相对稳定的定义,在特定环境下,其判断标准是一致的,不会变来变去。以上这些问题并不能简单地用算不算爱国来归类,这种政治事件中包含非常复杂的各种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较量。而爱国主义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比。因此对于以上事件,不能用爱国与否来描述,只能用形容词,诸如正义、道德、人性等等来衡量。特别需要注明的一点是:爱国主义作为价值观,它不是形容词,不能当作形容词那样给任何事情贴标签,尤其不能替代"正义"等形容词用在任何想象中的事件上,否则就会出现"港英时代支持中共叫爱国,中共统治时代反中共叫爱国"这样的不合逻辑的命题来。
爱国主义在中国就是以集体主义的面目出現在中國人面前的,它属于集体主义中的最大利益方,因此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集体。所以,爱国主义倡导者明確要求公民為國家奉獻,並大力宣揚讚譽為國家"犧牲生命者",更有甚者,爱国主义被列入宪法,成为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王海明(2004,P2)表示,"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而自我牺牲的最终净余额是利,是利益总量的增加,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道德终极标准"。所以,从终级原则上说,集体主义就是以"个人的牺牲"为最崇高境界的爱国主义,这种牺牲包括个人的利益乃至生命。
据此,在国家利益面前,只要是"利益总量增加",公民就必须牺牲。牺牲成为了个体的生命价值与意义,有时更美其名曰"留取丹心照汗青"。在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并不真正属于自己,而是属于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就是不归自己所有,换句话说,个人,无论是财产还是生命,首先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对于一个个体的生命,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总量增加,那么个人就应该付出哪怕是生命的代价。而个体本身的待遇呢?自愿牺牲者,得到一张奖状、一枚奖章或少量金钱补贴;不愿牺牲的,国家必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个体作出牺牲。例如强制堕胎,哪怕活婴生下来了,也要将其弄死,30多年来,过亿的性命还未出世便因为"利益总量增加"的目标而夭折;饥荒年代的1958-1961年,哪怕全村人被饿死,也不允许出门乞讨,如此几千万生命一文不值地冤死,而与此同时,国家正运着粮食分文不收地送给阿尔巴尼亚,以增加国家的"利益总量";成百上千万的家庭被强拆,千万人流离失所,成为访民,结果是:访民为了"利益总量的增加"而被劳教、坐监、甚至致残、致死;以爱国为名,几百万"志愿"军被送进朝鲜,冻死、战死无数,一个黄继光邱少云的故事就打发了所有受伤受难的家庭;无数个聂树斌的生命作为活体备用器官用以挽救领导人、有钱人和社会名流们的苟且之命而不知所踪,这也增加了"利益总量"……
从个人主义观点看,这是极为卑劣的以"柔性教育"为名剥夺公民权利乃至生命的欺骗术。它在"实施教育和概念推广"的时候,都是用西装革履、美女鲜花、儿童笑脸来掩盖血淋淋的"强制措施"、"暴力逼迫"、甚至是残忍杀戮。从根本上,这样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方"——国家,对个人生命采取了极端漠视的态度,根本不理会个体的呼喊与哀嚎,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
在这个"主权至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在这个严厉斥责"人权至上"、故意将"个人主义"污蔑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的国家,这样的爱国主义还将断送多少无辜性命才够满足"国家利益"的胃口呢?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一旦与政权相结合,就变得极其卑鄙无耻和猥琐不堪。正如英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文人萨米尔·约翰逊所指出的那样:"爱国主义是骗子们的最后的避难所。"
在这样的国家,法定的利益排序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个人的利益排在最后,个人的利益受国家侵蚀根本就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请问:在这样的背景下,纵使有过亿维权案件,你能呼吁几件?维权成功的案例能够有几例?或者,维权能够解决个人生命财产没有安全保障的问题吗?类似这样的问题无法穷尽,但是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在集体主义的天下,我们无法正常生存,更不用谈自由与尊严。
与集体主义的奉献牺牲要求相反,人的本性通常是利己的而不是甘愿自我牺牲的,这是人的本能。这一点,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在给几百名学生上大课时,就做过一个现场调查,发现真正具有利他主义心态和价值观的,仅有一位女同学,该课程的视频可以在优酷的哈佛大学公开课里看到。那么在集体主义横行的中国,个人如何面对利己心态与集体主义所要求的自我牺牲呢?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集体主义盛行于高语境社会(即,表面的文字表达并非真实含义,真实含义必须结合沟通过程中的身体语言、说话者背景、不成文的习俗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笔者注),如东欧国家、伊斯兰教国家、印度、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这种高语境的本质和我们熟知的"表面一套,背地一套"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在口头上,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在背后拉关系走后门,使尽全部招数让他人充当"国家利益"的炮灰。而同时,每个人在表面上严肃地表态"甘愿牺牲",结果,那些没后门没能量的,就成了淘汰品、集体主义的"祭品"、案板上的鱼肉。所谓"人吃人"的社会不就是这样来的吗?
例如高喊要与日本决战的人,没有谁真会上战场,他们要么年纪大了或不足,要么体格不够入伍或者有关系避免入伍。然而在这样的爱国舆论影响下,只要中共一声令下,他人就上去送命了,去打一场根本不可能赢的"战争",牺牲者统统化为一个一个的数字,供人作舆论消费。这样的集体很和谐,一个一个都是义正辞严的、坚定的爱国者,都发誓要为集体利益献身,反战者即使不被抓,也一定被舆论骂个狗血喷头。于是,和谐的国家,只听到鼓掌喝彩声,真是好一幅同心协力的共产主义捍卫者的完美画面。
就此,读者可以对比一下:面对战争,个人主义者究竟是如何表现的:
有人会说,英国、美国、法国历史上,那么多有钱有地位又有事业的个人主义者,不惜牺牲自己而亲自上战场,这不是与个人主义所说的"不牺牲自己的利益"相矛盾吗?而相反,集体主义者们,在喊尽了爱国口号宣誓效忠祖国的人,临到战争来临,却总是将他人送上战场。这又怎么解释?
关于个人主义者冒死上战场的情况,的确,美国宪法起草者中,绝大部分都是扛着枪亲自上战场的人,他们是独立战争的幸存者。这里,笔者需要做一个澄清:这些幸存者在打仗时仍然还是英国人,至少不被英国当作"美国人",因此,在英国看来,他们就是分裂分子。如果失败,他们将性命、财产全无,这才是"不自由毋宁死"的真实含义。
不过,无论国家身份如何,参与自由抗争的英国、美国、法国人都将争取自由看作是自己个人的事业,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价值。这与大多数中国民运人士为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而争取更好的、更进步的社会制度的心态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冒死抗争,后者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进步"而抗争,基本上没有生命之虞(最近30多年很少有死刑判例)。
正因为目的不同、风险程度不同,所以,抗争手段也不同。世界民主宪政的历史告诉我们:以"不自由毋宁死"的气概去争取自由的个人主义者们,他们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在自由被剥夺的时候,他们看到的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自己的尊严被践踏,因此,他们不以"国家、民族"为重,不是在为国家为集体献身,他们是在以生命捍卫自己的利益——尊严及自由。所以他们没有"顾及国家、民族利益"的心理负担,他们要将自己的尊严与自由放在首位。若为此牺牲,那是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与尊严而不是为了国家民族而牺牲,他们对于我们日常认为的"伤害国家、民族利益"没有任何负罪感,因为用生命博尊严本身就超越了任何其他的价值。
例如美国在独立宣言出台的时候,他们失败的风险是很高的,因为英国海军乃世界霸主,所向披靡,而宣布独立的所有人中,只有华盛顿一人带过1000多人的部队与装备极原始的印第安人打过仗。如果不是后来争取到了法国的金钱、军队以及法国的盟友西班牙的海军的支持,使法西舰队联合阻击英国海军,外加法国出钱出陆军在美国本土主导战争,这场独立战争根本不可能打赢,他们的下场可想而知。
这就是个人主义者的人生态度: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用生命去捍卫,而国家、民族利益必须排在个人之后。历史之所以成就了他们,不是因为集体、爱国主义的所谓"大义"将他们凝聚在一起,而是个人主义者们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与生命尊严而进行无间合作,并且既然已经背水一战,他们自然不在乎"出卖国家"利益,所以对于分裂国家之类的问题连考虑也不会。
中国民主奋斗史却不同:如果你为了"国家民族"的政治进步而战,你会将国家民族作为至高无上的崇拜对象,绝对不会让国家民族在你争取自由的事业中受到任何伤害,即使你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中国民主人士的这种态度决定了,国家、民族是否进步的目标与民主人士的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个人已经为了国家、民族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了,因此,民主人士这时"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很超然、很"中立"地"权衡"国家利益与国家、民族进步事业之间的关系,最终,几乎所有的民主人士都在权衡之后,将焦点放在"国家利益"上,因为"国家、民族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因为自己基本不会有性命之忧(当然不排除受皮肉之苦等磨难)。正因为这样的观念,许多中国人对于孙中山当年依靠日本、俄国等国的帮助才夺取政权感到羞愧,许多追求民主的人士尽量回避评价孙中山的这段经历。
多数中国民主人士对历史上美国人宁肯国家灭亡或国土丧失也一定要获得自由的权利不是这样理解的,他们认为这些人不是英国人而是美国人,因此,不认为这些人的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在分裂国家。这样大家就心安理得了,因为如果说他们原来是在分裂国家,那么对于为了"国家、民族、社会进步"的中国进步人士来说如何能够接受?
正因如此,只要中共以"出卖国家、民族利益,勾结海外反华势力"为借口,便可以名正言顺地抓捕任何人士了,当局就是力图以此罪名构陷郭玉闪的。而律师们的辩护通常只是说他们的当事人"未曾勾结海外反华势力",言下之意,若真勾结了,那律师和当事人都会承认"罪行"。而英美法,作为三个世界上民主自由国家的先驱,没有一个不是借助外来军事力量或"出卖国家"利益而成功的。
最后,笔者呼吁各位中国义士,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立场,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观念,重新认识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问题,再决定究竟是否应该用个人主义去埋葬横行于中国六十六年的集体主义精神及爱国主义情操。请同时思考若未来你的付出有了回报,中共被赶下台,你是否也要用这样的中世纪式的以牺牲奉献为核心的爱国主义精神要求新的国家的人民呢?我不得不忧虑这一点,因为这样的事情极可能成为使我们再次陷入专制轮回的重要原因。
【注1】
参考文献:
Biddle, C. (2012). Individualism vs. Collectivism: Our Future, Our Choice, The Objective Standard, Vol. 7, No. 1., 2012. Accessed on Apr 10, 2015 at https://www.theobjectivestandard.com/issues/2012-spring/individualism-collectivism/
Brown, L.S. (1993). The Politics of Individualism: Liberalism, Liberal Feminism, and Anarchism. BLACK ROSE BOOKS LID.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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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2004). 集体主义之我见,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五期,pp.1-5,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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