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日星期日

锺国平:宪政民主与爱国救国的牺牲奉献精神根本就是冲突的

徐文立主持之“个人权利及国家利益的冲突与抉择探讨系列”(1)



按语:我赞成,倡明新的价值体系和新的思维应是中国当前宪政民主运动的首要使命,不然我们总是在中共的遗毒中翻滚而不能自拔。当然,我们现在探讨的内容是不是新的价值体系和新的思维,不能由我们自己做最后评判;更需要众人拾柴火焰高。                                                                                                                                     
——徐文立



一、宪政民主是彻头彻尾否定爱国救国价值观的革命

 人类文明中,宪政民主制度成为今天的主流,即使是专制暴政者、一党独裁者都不得不将自己伪装起来,弄些貌似宪政民主的假象,以避免被人民推翻。

 

人类社会的宪政民主制度起源于八百年前的英国大宪章,在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将国王约翰包围,要求国王承诺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并要求国王签署协议,确保贵族们提出的要求得到履行。国王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与贵族们签署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就是著名的《大宪章》。这就是人类历史中宪法的起源。宪法究竟是什麽法律?其实就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协议要求统治者(注意,是要求“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违背它。

人类文明中,宪政民主制度成为今天的主流,即使是专制暴政者、一党独裁者都不得不将自己伪装起来,弄些貌似宪政民主的假象,以避免被人民推翻。

 

人类社会的宪政民主制度起源于八百年前的英国大宪章,在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将国王约翰包围,要求国王承诺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并要求国王签署协议,确保贵族们提出的要求得到履行。国王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与贵族们签署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就是著名的《大宪章》。这就是人类历史中宪法的起源。宪法究竟是什麽法律?其实就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协议要求统治者(注意,是要求“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违背它。


不知您是否会问,“如若统治者违背协议呢?”


在当年大宪章签署以后不久,罗马教皇表示由于国王处于被胁迫中签署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无效,而英国国王本身就不愿意遵守这样一份限制自己权力而保障贵族们权利的协议。因此,国王随即宣布大宪章作废。这时,已经回到各自封地的贵族们怒了,马上联合起来,发动一场内战,国王约翰死于内战时期,由亨利三世即位。即位后,王室颁布国王令,承认大宪章,并重新颁布修改过的大宪章。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这个大宪章作为人类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有三个含义:1、它是约束统治者的协议,与被统治者签订;2它保障的是被统治者的个人权利与自由;3、如果统治者不服,那麽,对统治者来说,则“国将不国”。用中国的普通话来说,宪法不是用来救国的,不是为了使国家治理得更好的,而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权利的,在个人的权利、自由、财产和国家存亡之间,宪法选择的是前者。用最浅显的大白话来说,就是,如果被统治者的权利、自由、财产得不到保障,那麽,你就别想当国王,我们被统治者就让你的国家不存在。用今天的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如果宪法不保障公民权利,那麽公民就摧毁你这个国家。


宪法发展到第二阶段也是更现代的宪政出现的年代,也仍然是在英国。17世纪的英国已经成为欧洲的强国,挑战着法国在欧洲的霸主地位。当时的英国已经脱离罗马天主教,实行英国国教,即新教。国王詹姆斯二世却秘密地改变自己的信仰,转信天主教,最后被英国人知道,大家非常气愤。而国王詹姆斯二世颁布法令,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名,打击新教信徒,不允许新教信徒在政府任职。这次,英国贵族们再次联合起来,秘密与荷兰国王威廉和王后玛丽(詹姆斯女儿,英国公主)沟通,请他们派军攻击英国国王,拥戴荷兰国王及王后成为英国国王(对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说,这是赤裸裸的“卖国”)。1689年,威廉及玛丽打败詹姆斯国王成为英国的共同国王。同年,英国议会与新国王签署世界上第一份真正保障人权的《权利法案》。国王的权力从此受到极大限制,英国从此走向君主立宪的道路,史称“光荣革命”。


在此,再次总结一下光荣革命的逻辑:1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得到真正的尊重,否则你别当国王;2你若打击异教信仰者并私下串通他国(法国,法国当时为罗马天主教国家)来损害我们的利益,那我们就串通他国(荷兰),用军事力量将你赶下台(当时贵族已经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了)。总结一下就是:为了捍卫信仰自由,就算没有武装,我“出卖”这个国家也要把你干下去。


从这两个历史事件看,我们无论怎麽解读,也解读不出“宪政”的出现是因为要拯救一个国家,更解读不出“哪怕牺牲自己也要救国家”的意味来。与此相反,宪政的出现是因个人权利受到威胁而导致被统治者胁迫统治者签订协议,即“社会契约”而成的。这里面没有爱国或忠于国家民族、牺牲自我、留取丹心照汗青、以死成仁等等的所谓“情怀”。宪政,从一开始就是人们为了捍卫自己的个人权利而与统治者进行殊死抗争的结果,这也确定了个人权益(基本人权、财产、信仰等)排在国家利益之上的宪政原则。


1689年后的一个世纪,英国前殖民地(北美)十三个州宣布独立,为什麽?仍然是为了权利!有人说,是因为税收问题,对,确实因为税收问题。当时的宗主国英国刚与老对手法国打完一场可以被称之为“世界大战”的战争,虽然赢得战争的胜利,却也耗尽财力,于是将战争损失转嫁到殖民地,以各种课税弥补财政亏空。殖民地十三个州没有捲入到这场战争,自然不同意为宗主国买单。为了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弱小贫穷的十三个殖民地宣布独立。然而,我们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当时的大陆会议派遣年过七十的富兰克林赴法国,寻求金钱和军事帮助。如果没有法国出钱出力,我们不会看到今天的人类第一个共和制宪政民主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如果用我们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来评价,美国这帮人太不“爱国”了,就是“卖国贼”。自己的国家打了胜仗,自己没有参与已经应该愧疚了,怎麽还不能分担一下国家的负担呢?按照中国传统观念,纳税支持国王打了胜仗,这本身就应该是“义务”,这是最起码的“爱国救国”情怀,不是吗?然而美国人却为此喊出“不自由毋宁死”,不仅如此,还串通敌国法国对付自己的国家。这是十足的“卖国”与“背叛”,完全违背了应有的君臣道德和伦理。也就是说,一个自由的宪政民主国家原来是建立在被我们所不齿的“背叛国家”、“背叛道德”、“坚持个人利益”的反道德价值观基础上的。他们不仅不会牺牲自己的“小利益”去成全整个国家的大利益,他们不顾国家的大局,仅仅为了成全自己的“私利”,这在中国人看来,已经不是“大逆不道”可以去形容的了。


到此,我们是否应该知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坚持个人利益而不顾或者说冲击破坏国家利益的人成就了他们的愿望,最终以宪政民主制度捍卫了他们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这个宪政民主制度就是——被统治者逼迫统治者签订的社会契约或曰“宪法”,违反者,它的统治地位就被推翻。


宪政民主就这麽简单,没有那麽多的谎言、没有那麽多的伦理、也没有那麽多的装饰,其原因就是人们有权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国家、政府无权要求我牺牲小我利益去成全“大我”利益。


在美国独立后不久,出钱出力帮美国的法国王室陷入破产的边缘,国王即使以最温和的方式希望向教会、贵族和平民收税以缓解财政危机,但是不仅失败,而且政权也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而灭亡。法国经过近九十年的混乱,终于确立了民主共和国家。没有人把国家的生死放在生命的首位,没有人去为朝廷分担他们的痛苦,没有人以捍卫朝廷的存亡而自豪,有上千年历史的法国,没有人去“救”,没人“爱国”!相反,当时的法国一位低级教士写了一本书,叫作《第三等级是什麽?》,这本书短短一个月发行量超过三十万,其作用相当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潘恩的《论常识》。书中说,第三等级是法国的国中之国,是法国的一切,而另外两个等级——贵族及教士,什麽也不是!这是一本完全破坏当时社会秩序的一本书,颠覆了整个社会对“历史悠久”对强大的法国的认知。这种“反爱国”思想总是在宪政民主成型阶段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宪政民主的胜利往往就是彻头彻尾地颠覆原有秩序、观念和伦理的一场思想上的大革命。


二、中国追求宪政的百年历史却源于“爱国、救国”的“高尚”情操


从清末到五四运动,直至今天,我们追求宪政民主都出于“拯救朝廷”、“拯救民族”、“拯救国家”的极端“高尚”的目的。我们期待的是:民族、国家的“进步”、“改变落后挨打”的地位、“坚决反抗”外族侵略、维护领土统一、绝不充当“亡国奴”等等等等。对于这段百年历史,更多的人比我清楚得多。甚至反对朝廷都不是为自己的幸福与财富,而是为了“民族”的利益。


但是请问:你不为自己的利益、不顾自己的自由与幸福,那你追求宪政干什麽呢?宪政从出生就是被统治者为了捍卫自己的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而逼迫统治者让步和签订协议(社会契约)的过程。宪法或曰社会契约,其本质就是要捍卫每个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而且是不惜以牺牲国家的存在为代价而换来的。美国宪法的前言只有一句话,那就是,为了捍卫人民的幸福与自由而制定此法(大意,不是严格的翻译)。这里的人民,指的不是政府(中国政府总是自称人民),而是每个个人。


让我们看几个令国人吃惊与感叹的例子:


先举一个最近报道的一则新闻:日前美国政府正在军事法庭审判一位前士兵。该士兵被派驻阿富汗期间,擅离军营,遭到塔利班逮捕,受尽折磨。一年前,美国政府以五名塔利班将领换回该名士兵,由于其伤情严重,在医院接受了一年的治疗。上个月出院。由于擅离军营属于违反军法,因此现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根据法律,该士兵的罪行最高可判死刑,不过,新闻说,他的情况可能最多判终身监禁。


另两个例子,是生活中的。我在妇女庇护中心接触到两个中国女人,两人都是单身母亲,都有一个约78岁的女儿。她们一个是游客身分暂且称A女士,一个是失去合法身分的非法移民暂且称B女士。A女士带着女儿与男朋友来旅游,结果旅游期间遭男人殴打。女人报警911没想她与女儿被接到庇护中心住下,吃住免费,去外面还有专车接送,男人被关监禁。由于女人有钱,不愿意耗着,最后自己申请回国;B女人失去身分后不愿回国,正遭移民执法局起诉,期间网上交了一名男友,男友以为遇着好运,卖了房产过来与她相聚,打算结婚,没想得知她生活并不检点且没身分,只希望非法做生意赚钱。男人不仅殴打她,且威胁她和女儿安全。母女被接到庇护中心,半年后,女人拿到了联邦工作许可,一边免费吃住,一边工作,再过了几个月,她拿到临时绿卡(可转绿卡的工作许可),约两年后她将成为永久居民!


若以中国人的眼光看来,一个是罪犯,一个是游客,一个是非法移民,如果政府不给予救助,中国人可能会认为是情理之中,而当中国人得知美国花费如此大的成本在罪犯、外国人、非法移民身上,是否会非常吃惊,甚至觉得根本不可信呢?但是我见到这样的类似的例子非常多。


问题就在这里:中国人认为美国政府是在损失国家利益去维护根本不是正常美国公民的利益。这在中国是万万不可能的,别说这些人,即使是正常的合法公民,政府若给予如此大成本的救助,那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我继续问一个问题:如果中国也民主化了,那时的新政府会这样做吗?或者说,您认为新政府像美国政府这样做是合理的吗?多数可能,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因为就中国人的观念,一个政府不可牺牲国家利益专门为某一个人服务,更不可为连正常的公民都不是的人损害国家利益,因为国家利益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就是问题之所在:国家利益总是排在个人利益之前——这就是传统的和正统的中国观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你如果是立法者,你会制定出如此法律,让那些连正常公民都不是的人“鑽空子”麽?您是否认为这不是在保护人权,这是让那些根本“不配享有权利”的人鑽空子?


因此,一个最为严肃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凭我们现在的认知和我们的价值观,我们未来的社会契约会是怎样的?是维护“政府权益”的卖身契,还是以维护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的宪法呢?如果我们仍然装作很“高尚”、很“爱国”、很“忠于国家”、很热爱“传统”,那麽,我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必定想的是如何防止公民滥用法律给予的自由,如何保障国家利益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利益。若真的如此,请问这还能叫作宪政下的宪法吗?


有人可能说,要结合实际。中国特色论是被灌输给我们的被几乎所有人接受的藉口。为了救国、为了民族大义、为了领土完整等等等等,都可以成为我们要求宪政民主的藉口,但是,这些目的与宪政根本就是对立的。我想问:对立的东西真的可以统一起来吗?我自己来回答一下:那个从苏格拉底就开始的辩证法和辩证思维根本就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思维与思维方法,这不是我自说自话,自从实证主义方法论成熟以来,辩证思维就已经遭到彻底否定(除马列主义这种垃圾以外),因为它在根本上混淆了逻辑思辨与事实之间的关係(限于篇幅不详述)。总之,“对立的东西能统一”根本就是伪命题。


因此结论就是,如果要坚持民族大义、如果要打倒专制暴政,而同时又要坚持以国家力量来维护国家利益的话,那麽,你的选择不可能是宪政民主,而只能是专制仁政而已,也就是,你的诉求不过是回到中国历史特有的循环里去——暴政到仁政再到暴政。你若说新政权依法治国,那传统朝代也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不代表就是宪政。


有人说,我这样太过于个人主义,我不否定这一点,因为个人主义是西方宪政民主的基石,正如私有制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石一样。在个人权益面前,国家利益是排在第二位的。


三、关于西方民主国家的爱国思想


您或许会提出,美国也是提倡爱国的,为什麽中国不可以?美国的确有提倡爱国,我记得约翰·肯尼迪总统在就职演说的时候,讲过一句特别经典的爱国名言:“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麽,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麽!”


然而,不要忘记,这种爱国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他所说的国家是宪政民主国家不是专制国家。肯尼迪总统在就职演说以前,首先要宣誓捍卫美国宪法。而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目的是要维护个人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并且规定,任何宪法其他条款不得与人权条款发生冲突,否则为无效条款;任何法律条文不得与权利法案冲突,否则为无效法律。


而美国的爱国主义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来的。然而即使如此,美国官方在正式的公共场合也不得宣扬某一个意识形态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指某种“学说”、“主义”或信仰,不是特定的价值观念,如人权、普世价值等)。为什麽?因为必定会有一些人的意识形态与官方宣传的相冲突。例如基督教,美国有约一半人信仰基督教,是否可以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呢?当然不可以,因为还有其他一半人有不同宗教信仰及没有宗教信仰,因此,将任何意识形态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则意味着破坏他人的信仰自由及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因此,爱国作为“主义”在中国流行,“忧国忧民”、“为国牺牲”、“顾全大局”等传统意识形态若具备官方认定的地位,那麽至少意味着我个人的利益受损。您或许会说,就你一个“个体”算得了什麽?然而,宪政保护的就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不是宪政,而是多数人暴政,即使一人一票也改变不了这种性质。


四、小结


宪政不倡导爱国主义,也不以国家民族进步为己任,它就是捍卫个人自由权利。如果要追求被改造过的、异化的宪政,那麽,我们不能称之为宪政,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绝对地诚实。带着某种特定价值观念的追求,无论多麽高尚,如三民主义,那只是以结束暴政为目标,而暴政的结束并不意味着自动进入宪政民主时代。分水岭就在于如何看待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係,是否懂得个人主义意味着什麽。如果仅为推翻暴政,那麽就应当诚实地表示不是要追求宪政民主。撒谎的政治家是遭人鄙视的。


您或许会说三民主义就是捍卫个人自由权利的,那麽,我还必须补充一句:宪政民主不需要转换插座!任何真正的宪政民主国家都直白地将人权写进宪法,而不是找个别的概念性词彙去代替。中共在这方面是高手:任何事情,只要你做,就在概念性词彙前加上“非法”,然后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你就随时被犯罪了。例如,寻衅滋事、扰乱公务或社会秩序等等。因此,今天可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指主权在民,明天就可以说,不救出那个罪犯完全符合三民主义,因为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及权利。今天中共也照样说自己的政权代表人民意志,也是主权在民。总之,转换插座就是谎言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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