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合申请政治庇护?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博讯,后由阿波罗网转载,此版本为阿波罗网转载的版本。)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合申请政治庇护? 

    博讯于9月3日刊登李晓龙先生的来稿,说到自己的遭遇,笔者感到同情。尤其初看李先生的文章,尤其是标题,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公正的国际社会,然而仔细看内容,却发现李先生从头到尾的处理不符合法律,因此,这应该是无法得到庇护的最主要的原因。
   
    首先,李先生所言的那篇4万字的文章,涉及中国农民地位,营商环境,两岸和解,新闻政策等方面的不满述(诉)求,并不敏感,而且这种文章纯粹地属于中国内政,与美领馆没有任何关系。从美国的外交原则以及美国法律看,美领馆既不能保留文章也不能给予任何评论。即使李先生需要表达不满诉求,也应该找中国新闻出版机构,而不能揣测新闻机构置之不理且可能遭受迫害而诉诸美国政府(就中国法律而言,这是叛国,而就国际法而言,这不构成个人寻求庇护的理由。
   
    其次,李先生遭到中共警察的殴打固然是中国政府野蛮,而且李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根据国际法,由于仅仅是轻微伤害,没有造成伤残后果,不涉及政府迫害。以此为理由寻求庇护不成立。即使殴打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必须通过法律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而不是在身体完全复原的情况下的口头描述,或者自拍的简单照片。
   
    据此笔者认为,李先生居然通过偷渡试图找到香港政府寻求庇护,那就更加不可能了。香港自1997年由中共掌管以来,这个地方就是中国领土,根据国际法,任何人不可以再本国领土向联合国申请政治庇护。而李先生还居然多次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这些行为都只是单纯的犯法或犯罪(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确定,在国外,犯法就是犯罪)。尽管监狱管理让李先生认为不符合国际法,但是同样道理,因为没有构成严重伤残后果,所以没有政治迫害问题。仍然只是李先生的单纯违法或犯罪问题。而国际法规定,只有从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双重标准看,当事人都不违法的情况下,这个人才算是无罪。而只要是违反本国法律遭到法律的惩戒,联合国都是不能管的,所以,这些不构成庇护理由。按此规定来看李先生谈到的香港的官司:李先生说“法官作为公正判决方,是不能提起控告的,而我当时却是白人法官提出的控告我偷渡罪”,这个说法与李先生的案情不符。案件是李先生自己去立的,而法官判案件时,认定李先生败诉,原因是李先生偷渡。——这不是法官控告当事人,而是法官所做的法律判决。若李先生不服,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而不是耽误掉时间去写各种投诉信。如果李先生不上诉,表示李先生承认了法官的判决。如果李先生拿这个过程作为申请庇护的理由,这不符合国际法的庇护条件,原因一样,就是李先生违法。
   
    最后,李先生居然无故致电美国大使,且进行恐吓,这本身不仅是违法,而且对外交使节的威胁可以被看作是“恐怖行为”,在国外是要判有罪的。至于之前的原因,与美国大使馆没有任何关系,更与迫害没有关系。这是一次纯粹的违法,没有任何理由。虽然劳教制度在中国非常恶劣,迫害劳教人员也是公开的,但是由于劳教是因为李先生的违法,因此,也无法得到国际庇护,至多就是加一次对中国劳教制度的谴责。
   
    结论就是:李先生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或联合国,都无法获得庇护,因为几次案件都是李先生自己违法。而纯粹的违法者在国际上是不给予庇护的。
   
    作者:中国公民修宪运动
   
    联系方式:xiuxianxiaozu@gmail.com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赵亮轩         来源:博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