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法治社会中的宪法及其他法律,对比中国现行宪法

多人问为什么搞修宪运动,现行宪法根本就是伪宪,应该推倒重来。在此,修宪运动发起小组希望以此文澄清我们的观点:
1、区分法治及人治社会
法治的意思就是法律为公共社会及家庭生活的主宰(法律为王),无论政府、官员还是其他团体、个人都受法律约束。中国宪法规定“共产党为统治集团”,这就是确立以某个由人组成的团体为最高主宰,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我们会误解认为人治社会就没有法律,这是不对的。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一个“王法”的概念,那是主宰者制定的法律,它用来规范被统治者和官员的行为的。因此,虽然法治社会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中共也这么说,但实际上,中共说的“人人”并不包括他们自己,正如任何一部王法都是让皇帝以下的人遵守的,皇权是高高在上的。中共与皇帝的差别在于,它是一个集团而不是一个私人家族。
2、法治对权力的限制及人治对人权的侵害
法治社会的宪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每个个体的自由,因此法律注定是用来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边界的。如何限定权力边界?简言之,就是对于政府而言,法律规定的,政府必须遵照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做就是违法;对于个人而言,法律没有规定的,个人统统可以做,法律规定禁止的,个人不能做。
对比中国我们看到,法律规定个人必须尽“公民义务”,才能同时享受“自由”,否则将是违法并被抓捕,而中国人都知道被抓捕的人不仅仅失去自由,而且失去人权,连生存权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请独立律师、基本生活卫生条件、与外界沟通等等的权利一律都没有。中国不承认被关押人士有人权,因为人权给不给由政府决定,你落到它手里了,你就是案板上的鱼肉任其宰割。
与此对应的是政府权力的无线膨胀,政府可以在法律之外,任意发布“公文”,这些公文都未取得立法机关的认可,也就是全部公文均为非法,但是它们却以“政策”的面目堂而皇之地控制全社会,受全社会的膜拜(就是宣传中所说的“各党政机关认真学习领会和执行”。任何公文都要求所辖之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而所有这些公文不得由民间进行司法上诉要求进行司法裁决和认定。
这就是中国的个人自由受到侵害而公权力无限大的表现,法律助长了这种情况,而民间总是以“上访”或“呼吁”的形式要求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不知道这样的上访和呼吁能起到什么作用,因为这些案件只会越来越多,强权政府永远的利益就是从民间攫取一切可控制的资源和财富,经济越增长,攫取程度越大,手段越血腥。这是必然的,如果不与民夺利,它废上几十年功夫窃国做什么?
3、法治社会中宪法的作用及中国现行宪法
首先,按传统的“一山容不得二虎”,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只有一个王,要么是法律要么是人,不存在“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共存的一个中间形态。而中国无疑是人治社会。
其次来谈法治社会下的宪法:法治社会的根本在于法律本身必须触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是公共生活,还包括家庭生活,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每个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即,有人活动的地方就有法律。而中国的法律明显是助长家庭生活侵害个人权利的,而强求个人必须在道义上去接受这种侵害;在公共生活方面,中国是典型人治(人治并不表示没有法律,而只表示法律控制范围无法到达社会及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且统治者高于法律或超越法律)。例如前文所述之“公文”泛滥就是法律的丧失同时也是公权力超越法律的现象。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