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星期日

“双十”宣言 ——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倡议书

各位中国公民朋友,
执笔者为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发起小组,本小组认为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视和侵害了中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导致许多严重侵权个案和群体案件。以下案例可以让我们看清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严重问题:
1、夏俊峰案与薄谷开来案,虽然两案均属杀人,但夏案明显没有蓄谋与故意,起因是小贩夏俊峰遭到城管殴打而拔刀自卫,但夏俊峰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殴打夏俊峰的城管居然被追认为烈士且获得国家90万元的补偿金!薄谷开来蓄意杀死英国人海伍德,是在既没有受到攻击又不存在误杀的情况下犯下的故意杀人罪,却未被判死刑。两个案子相比,让我们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是不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公民的地位。
2、自由人没有自由(如陈光诚、刘霞、胡佳被长期软禁,且遭到暴力威胁与迫害)。政府以国家执法名义任意剥夺公民的自由,从而否认了自由的与生俱来和不可剥夺的特点。政府可以随意侵犯人权说明:在法律面前政府机关的地位高于公民的地位。
3、宗教信仰自由无保障、思想良心无自由
国际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在中国,法轮功练习者遭受迫害、维权律师群体整体遭到迫害、异议人士因政治异见而遭受官方骚扰与迫害案件、因环境或司法公正等各种原因引发的区域性群体事件、西藏佛教徒高达100多起为信仰自由而发生的自焚抗议案件、以及最为严重的1989年6月4日,中国野战军部队进驻北京城,血腥镇压和平示威的北京市民及学生的惨案……,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到严重的人权侵害问题,因为宪法不承认思想与良心自由,代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爱国主义教育等等(见宪法序言)同时以宪法中“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控制”来严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和游行、抗议、示威、罢工、结社集会等自由权利。
这些案件或许与你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一些法律肯定与你有直接关系,如户籍制度。你因为户籍制度而失去了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个基本权利)。你出生的地方成了你的“家乡”,按法律规定,你要想合法迁徙到其他地方的权利遭到了严重的限制和阻止。因为户籍制度,中国公民在人权上变得不平等了,在尊严上也显现出很大区别来了。一个出生在京城的人,虽然同样是中国公民,无论在接受教育、参与文化生活和享受城市建设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的情况都比任何其他户籍的人要优越得多!即使同为京城出生的公民,在接受教育和寻求发展机会等方面,也存在极大的不公平。
本小组认为人权侵害现象之所以广泛存在于中国,是因为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存在着严重的无视人权保护与保障的具体条款,中国公民在这部“等同于王法”(亦即传统中央专制王朝时代专门用来威慑与镇压老百姓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条、戒律以及人们传统思维中以“天理”为底线的道德观念)的宪法面前失去了国际法定义的人的自由与人权保障。
中国,作为全球第一个签署联合国宪章的国家及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和所有已经签署且在国内批准的国际公约与法案(以下简称“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联合国的人民,为了避免后代再次遭受我们经历过两次的战争蹂躏,亦为了重申我们对基本人权的信仰”而订立宪章,成立国际组织,即联合国。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称“国际反酷刑公约”),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批准)。
根据联合国的官方网站的解释,《世界人权宣言》连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部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 国际人权法案(英文)”。据此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必须以宪法形式确保国际人权法案和国际反酷刑公约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而为了确保人权得到尊重,这个人权保障的法律必须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确信维护和保障人权是政府的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联合国认为:人权的普世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诸如生命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和言论自由权);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诸如工作权、 社会保障权和教育权),亦或是集体权利(诸如发展权和自决权)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连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它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经过仔细比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我们发现中国宪法通过巧妙的手段在诸多方面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案”和“国际反酷刑公约”的法定事项。具体如下:
1、 以沉默方式拒绝承认思想、良心自由的权利,同时以“精神文明建设”为由提出反思想、良心自由的反人权条款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但是中国宪法根本不提思想、良心自由,代之以反思想、良心自由的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宪法同时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也就是说,国家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借口,控制人们思想,剥夺人们的独立思考和坚持良心的自由的权利,向公民灌输爱国主义,马列主义,并定义为“社会主义公德”,而将其他思想归纳为“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与其他腐朽思想”;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享有思想、良心自由权”发生了直接对立的冲突!
2、 表面上承认宗教信仰自由,但同时用许多非法条件限制或变相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在宗教信仰方面,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说:人人享有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虽然宪法第三十六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随后设置了限制条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由此,中国政府得以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邪教”来迫害法轮功、同时以破坏社会秩序迫害新疆穆斯林信徒及受外国势力支配等理由迫害西藏佛教徒以及国内基督教家庭教会!
3、 以宪法中的其他条款来否定宪法中的人权条款
联合国人权法案认为:“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联合国对其中权利与义务的解释是:个人及国家都必须承担义务,其中,个人的义务是在自己享受人权的同时尊重他人的人权,而国家的义务是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
然而中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提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却又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享有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与生俱来和不可剥夺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守法”,结果是:当法律限制及剥夺人权的时候,公民自然就为了“守法”而失去了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另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说“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第二十条第1. ㈠款说“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虽然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所谓自由,因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遭到剥夺。今年我们所知道的几百名良心犯都是因为发表个人意见如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要求废除一党专政以及举行公民聚餐等活动而被以“煽动颠覆罪”“非法集会罪”“妨害公共秩序罪”等罪名而被刑拘的。这就是以宪法其他条款否定和剥夺人权的条款的例证。
4、 联合国认为“平等权利是人权的基石”,而中国宪法以篡改方式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基石
第三十三条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结合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民在国家机关面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公民没有起诉国家机关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权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也只有权提出赔偿,同样不能起诉相关机关与工作人员。这不禁让我们联想起城管。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将东莞的摩的司机冀中星打成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但是若要起诉或投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却没有成功的可能性,这是千千万万访民正在尝试而屡受迫害的日常性事件!
5、 更加恶劣的是,即使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政府仍然可以用“行政法规”等伪法律公然违背,而不会受到任何制止。例如:
1)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劳教制度,无需任何手续,直接可以将公民关押在劳教院最长可达三年时间,除此之外,还有公安机关控制的精神病院(如安康医院)以及号称“旅店”、“敬老院”的黑监狱,这些都无需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裁决。
2) 中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在监狱、劳教院所、甚至是学校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场所,以权力为后盾的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做法还少么?举个简单例子,国家信访办对所有来访的访民,无论男性或女性,都要直接用手搜身(包括下身),而这种极富侮辱的行为竟然是国家政府的行政法规!
3) 中国宪法第十三条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现如今如火如荼的政府拆迁运动导致大量的强拆现象,不仅公民在住宅内的安全没有保障,而且经常导致人命案发生。原因是,在这个权利的背后,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也证明了,公民权利必须排在国家所号称的“公共利益”之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和任何其他法律都未提及!
鉴于此,我们特写就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倡议书,要求必须修改宪法以彰显人权,使我们真正成为联合国的人民的一部分,享受到真正的人权与自由。我们的具体要求是:
1、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民一律平等
2、 去除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因为他们是限制、禁止、侵害人权的条款,他们是导致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受到严重侵害的直接要素
3、 将现行宪法未予确认的而国际法中确认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列入宪法
4、 为确保限制政府任意破坏人权的各种行为,坚持政府工作内容及程序必须经过独立的立法机关代表全体公民立法,并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监督执行
5、 宪法没有赋予国家的权利,或禁止施与政府的权利,归人民所有。
6、 政府或立法机构不能制定法律干涉宗教发展和宗教活动、或限制言论、出版、和平聚会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
7、 不能列举宪法其它条文,去剥夺任何人的宪法赋予的任何权利。
考虑到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法规对人权的保障形同虚设,加之中国人权侵害案件频发且得不到公正解决,为保证联署公民的人身安全,本小组以非公开方式发起海内外的中国公民联署本倡议书:请各位发邮件到 xiuxianxiaozu@gmail.com;标题可以自定,内容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本小组收到信件之后,会回一封信以确认您的联署识别号。待到联署名单达到10万人时,本小组将按照姓氏排列顺序公开10万人的联署人名单。待到联署人达到20万人时,本小组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倡议书,同时向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及联合国难民署总部提交本倡议书的联署人名单,请求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难民署关注本名单中的联署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
为了您自己的自由、为了您自己的权利保障,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发起小组诚意邀请您参加我们的联署活动,本联署并不马上公开,因此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我们期待您的响应。谢谢您的参与!
此致,

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发起小组
于公元2013年10月10日
中国公民联署邮箱:xiuxianxiaoz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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