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提出要使中国大陆重新回归中华民国的道统(三民主义)、法统(以四六宪法为基础的宪法法统)和中华民国国统,以拋弃马列主义的共产意识形态,以和平方式结束野蛮落后的一党专制。对此提议,笔者提出几点疑问,为发起相关话题的讨论,现向公众公开笔者的疑问:
1、 我们这里谈的民国复兴显然指中华民国,那么这个复兴后的大陆的中华民国与台湾的中华民国是怎样的关系呢?
2、 关于四六宪法:谈论一部宪法或谈论宪政,最重要有两点:一、人权是否受保护,二、法律是否能够约束政府的权力。从四六宪法来看,这两点都达不到:1)宪法首先承认“三民主义”为立法之根本,而三民主义是一种思想或严格说是以孙中山为主导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正如传统的孔子思想、现在的马列主义、中世纪的基督教、现在的伊斯兰教国家,都是以某种思想为法定的主导思想,这等于是钳制了思想的自由;虽然我们今天看三民主义的“民有、民治、民享”就是林肯总统在Gettysburg演讲中对美国政府的描述“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and from the people”,但是无论是什么思想,都不应当作为“正统”而放在宪法之中,否则政府将有权以违反“正统思想”为由打压个人的思想自由,这等于是剥夺了个人的基本人权;2)四六宪法说得都很好,但是基本上是空洞的口号,没有其他条文的支持,所谓其他条文是指用限定政府权力边界的条文。例如第二章的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表面上看这些都很好,但如果拿这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比较,其实都差不多。为什么在大陆,人权却受到如此严重的侵害呢?因为任何政府的侵害人权的行为都可以说成是在“维护人权”或在“执法”,而个人无法辩驳,因为解释权不在任何一个个人手里,而是在政府手里。为什么这样?因为宪法并没有按照其目的“设定政府权力边界”来制定,要直接限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而不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口号”,否则口号很容易被政府,尤其是行政部门,当作民主执法的幌子行剥夺人权之事。3)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国家实行“五权分立”的内阁制政体,但是从现在台湾所代表的中华民国来看,台湾实施的是总统制而非内阁制,而所谓的五权分立却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因而无法有效束缚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的运作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大的部分,它的目的是行政必须依照法律来运作,也就是说行政的所有程序必须先立法才能执行,否则为非法(这一点在大陆特别明显:大陆的所有行政法规都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然后执行的就是自己部门领导拍板的内容;这是典型的非法行政,即未经立法就擅自“执法”,这是中共政府必须下台的重要理由),这即是说,行政部门为执法机构,那么执的谁的法呢?执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由于需要立法,所以立法机关的最高领导必须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如果按台湾说的立法院立法,可以,那么这个立法院的最高行政长官就不能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最高长官,这么说有点抽象,但拿美国的例子来说,总统不能任命议员,因为议会是立法机构,而总统是行政机构的最高长官;还有就是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存在就是监督政府执政的,因此司法机构必须从行政机构里脱离出来,即,最高大法官不隶属于行政机构最高长官——总统,再拿美国作例子,美国总统可以指定最高大法官中的一部分,但最终要经过议会通过,而且最高法官一旦任命即为终身制,而且独立于总统行政权力。以这样的关系再来看台湾五权中的考试院和监察院:考试院是公务员入职的考试,公务员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职位,本身应由行政部门自己管辖,怎么就必须与其他三权并列了呢?说是为了防治腐败,但是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就是防止腐败的两个独立系统,而考试院的独立使得行政系统没有了与其职责相对应的权力,这样的权力限制恰当吗?而监察院,在行政部门受立法与司法控制的情况下,监察院其实也是行政权力机关内部的一个功能,怎么又从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呢?所以这样的五权是有逻辑上的混乱的。内阁制与总统制表面上看是行政权力归属的问题,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究竟由总理来管还是由总统来管,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最终确定仍然要看公民的共同意愿。
3、 由此引出第三大问题: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如何制定的。以我非常粗浅的了解,中国大陆仍然归属中华民国时期,中国没有普选,也没有成熟的制宪会议,所以当时的宪法并不真正代表全民的利益。只有当权力所有者总是认为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所以,权力就会以“代议制”为借口让大多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致使表面上的口号永远浮在表面。可以这么说:一部并非由全体公民制定出来的宪法,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尽管台湾人现在对宪法进行了修订,那也是针对台湾这个社会,若在大陆执行一部宪法,那么必须得到大陆全体公民的认可;
4、 结束一党独裁和专制,不一定非得回到1946年的宪法来,毕竟时间已经过去了近70年,时代已经大不相同了,即使台湾民进党也同样说:在大陆制定的宪法拿到台湾实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情况根本不同;同样对抗马列主义也不见得只有回到三民主义这一条路可以走。1946年是二战刚结束的第二年,一切都从头开始,而那时的社会刚刚从野蛮的丛林社会的逻辑脱胎,迈向今天的人权至上、人权无国界的文明社会,其根本思路肯定也是不一样的。至少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民主与结束一党独裁和专制之间应该有很多的道路可供选择,而最终的选择权必须交给所有公民,这也是我们中国公民修宪运动不会正式提议一部宪法的原因:我们只倡导全民共同修改宪法(不排除或许整部废除现行宪法,如果大家都认同废除“四项基本原则”这样的剥夺人权的条款作为根本原则的话)。
5、 最后,我认为需要提醒的是:战争(绝对的暴力)与和平(绝对的平静)是社会状态中的两个极端,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中间状态,这种中间状态包括“抗争(或对抗)”状态,它包含各种合法与非法的非暴力抗争,而不是完全的和平。我们的思维不应该陷入一分为二式的二难选择困境中,我们应当开阔视野和思路,只有这样才能聚集力量,共同奋斗。
1、 我们这里谈的民国复兴显然指中华民国,那么这个复兴后的大陆的中华民国与台湾的中华民国是怎样的关系呢?
2、 关于四六宪法:谈论一部宪法或谈论宪政,最重要有两点:一、人权是否受保护,二、法律是否能够约束政府的权力。从四六宪法来看,这两点都达不到:1)宪法首先承认“三民主义”为立法之根本,而三民主义是一种思想或严格说是以孙中山为主导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正如传统的孔子思想、现在的马列主义、中世纪的基督教、现在的伊斯兰教国家,都是以某种思想为法定的主导思想,这等于是钳制了思想的自由;虽然我们今天看三民主义的“民有、民治、民享”就是林肯总统在Gettysburg演讲中对美国政府的描述“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and from the people”,但是无论是什么思想,都不应当作为“正统”而放在宪法之中,否则政府将有权以违反“正统思想”为由打压个人的思想自由,这等于是剥夺了个人的基本人权;2)四六宪法说得都很好,但是基本上是空洞的口号,没有其他条文的支持,所谓其他条文是指用限定政府权力边界的条文。例如第二章的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表面上看这些都很好,但如果拿这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比较,其实都差不多。为什么在大陆,人权却受到如此严重的侵害呢?因为任何政府的侵害人权的行为都可以说成是在“维护人权”或在“执法”,而个人无法辩驳,因为解释权不在任何一个个人手里,而是在政府手里。为什么这样?因为宪法并没有按照其目的“设定政府权力边界”来制定,要直接限定政府的权力边界,而不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口号”,否则口号很容易被政府,尤其是行政部门,当作民主执法的幌子行剥夺人权之事。3)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国家实行“五权分立”的内阁制政体,但是从现在台湾所代表的中华民国来看,台湾实施的是总统制而非内阁制,而所谓的五权分立却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因而无法有效束缚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的运作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大的部分,它的目的是行政必须依照法律来运作,也就是说行政的所有程序必须先立法才能执行,否则为非法(这一点在大陆特别明显:大陆的所有行政法规都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然后执行的就是自己部门领导拍板的内容;这是典型的非法行政,即未经立法就擅自“执法”,这是中共政府必须下台的重要理由),这即是说,行政部门为执法机构,那么执的谁的法呢?执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由于需要立法,所以立法机关的最高领导必须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如果按台湾说的立法院立法,可以,那么这个立法院的最高行政长官就不能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最高长官,这么说有点抽象,但拿美国的例子来说,总统不能任命议员,因为议会是立法机构,而总统是行政机构的最高长官;还有就是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存在就是监督政府执政的,因此司法机构必须从行政机构里脱离出来,即,最高大法官不隶属于行政机构最高长官——总统,再拿美国作例子,美国总统可以指定最高大法官中的一部分,但最终要经过议会通过,而且最高法官一旦任命即为终身制,而且独立于总统行政权力。以这样的关系再来看台湾五权中的考试院和监察院:考试院是公务员入职的考试,公务员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职位,本身应由行政部门自己管辖,怎么就必须与其他三权并列了呢?说是为了防治腐败,但是司法系统和立法系统就是防止腐败的两个独立系统,而考试院的独立使得行政系统没有了与其职责相对应的权力,这样的权力限制恰当吗?而监察院,在行政部门受立法与司法控制的情况下,监察院其实也是行政权力机关内部的一个功能,怎么又从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呢?所以这样的五权是有逻辑上的混乱的。内阁制与总统制表面上看是行政权力归属的问题,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究竟由总理来管还是由总统来管,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最终确定仍然要看公民的共同意愿。
3、 由此引出第三大问题: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如何制定的。以我非常粗浅的了解,中国大陆仍然归属中华民国时期,中国没有普选,也没有成熟的制宪会议,所以当时的宪法并不真正代表全民的利益。只有当权力所有者总是认为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所以,权力就会以“代议制”为借口让大多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致使表面上的口号永远浮在表面。可以这么说:一部并非由全体公民制定出来的宪法,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尽管台湾人现在对宪法进行了修订,那也是针对台湾这个社会,若在大陆执行一部宪法,那么必须得到大陆全体公民的认可;
4、 结束一党独裁和专制,不一定非得回到1946年的宪法来,毕竟时间已经过去了近70年,时代已经大不相同了,即使台湾民进党也同样说:在大陆制定的宪法拿到台湾实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情况根本不同;同样对抗马列主义也不见得只有回到三民主义这一条路可以走。1946年是二战刚结束的第二年,一切都从头开始,而那时的社会刚刚从野蛮的丛林社会的逻辑脱胎,迈向今天的人权至上、人权无国界的文明社会,其根本思路肯定也是不一样的。至少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民主与结束一党独裁和专制之间应该有很多的道路可供选择,而最终的选择权必须交给所有公民,这也是我们中国公民修宪运动不会正式提议一部宪法的原因:我们只倡导全民共同修改宪法(不排除或许整部废除现行宪法,如果大家都认同废除“四项基本原则”这样的剥夺人权的条款作为根本原则的话)。
5、 最后,我认为需要提醒的是:战争(绝对的暴力)与和平(绝对的平静)是社会状态中的两个极端,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中间状态,这种中间状态包括“抗争(或对抗)”状态,它包含各种合法与非法的非暴力抗争,而不是完全的和平。我们的思维不应该陷入一分为二式的二难选择困境中,我们应当开阔视野和思路,只有这样才能聚集力量,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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