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星期五

锺国平:用个人主义埋葬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情操"

本文摘录于以下网址: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334804

若问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究竟是什么?恐怕不会有太多人能答得出来,但如果问如何评价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及爱国主义,许多人会倾向于认为个人主义就是浅薄的自私自利主义,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才是真高尚的道德情操,这种看法一点也不奇怪,因为个人主义产生于西方,而至今未能引进到东方文化中来,所以对个人主义的理解总是充满了误解,而这个理解本身也同时带有很强的集体主义或爱国主义的色彩。

真正的个人主义是什么?个人主义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所倡导的、作为反叛当时以罗马天主教为代表的神权至上的价值观而提倡的人权至上的价值观。
伍德(Wood, EM 1972, p6) 将"个人主义"定义为“一种道德价值观、政治哲学、意识形态或者说一种社会愿景,它强调:从道德体系上评价,个体的人才是真正重要的。” 个人主义者倡导个人通过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愿望,并以个人的独立性与自我依靠为基本原则,同时,个人主义者拒绝任何来自外界的,包括社会或任何机构(如政府),对自己的个人利益(利益指权利与财产——笔者注)的干涉。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个人是为自由而战的人类事业中的核心"(Brown LS 1993)。故而,个人主义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即,个人主义就是追求“个人的自由权利及自我实现的权利"(Wood, EM, 1972, p6-7),是自由主义的基础与内核。

美国是人类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观而立国的国家。用美国独立宣言的话说就是,每个人天生就有"追求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美国学者Craig Biddle (Biddle C, 2012) 指出,"在政治上,个人主义是美国建国者们在当时意欲解决的最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一片自由的土地,一个特别的社会,它拥有一个只做一件事并将它做好的政府,这件事就是:平等地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 为达成这一目的,美国将组建一个由立法会,法院,警察和军队,以及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来说必须设置的其他部门和机构组成的政府,这将是一个符合期望的和尊重人权的政府。”

关于个人如何对待集体利益(包括团体、民族与国家)的问题,个人主义认为,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他自己的权益或追求自己的幸福,或者至少是要求有这样做的权利,而不承担将社会利益纳入自己的个人追求之中的义务(这并非说个人主义者是不择手段的利己主义者)。个人主义者从来不赞成为了"更高尚更宏大的社会事业"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相反地,集体主义却要求个人为集体的荣誉与事业而奉献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

哈耶克(Hayek, F.A., 1994, pp. 17, 37-48) 就在其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指出:个人主义经常地要么被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要么被集体主义作为对立的价值观而指责。在中国,个人主义者被描绘成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小人。依据此逻辑,美国国父们全都是小人,出卖了英国,尤其富兰克林当上了英奸,串通法国,分裂了英国,破坏了英国的国家主权。相信集体主义的中国人尤其应当批判托马斯·潘恩,他叛逃英国,到美国没多久便写了《论常识》,发行之广已达到人手一册的程度,号召大家起来推翻英国统治。这本书鼓励了许许多多人起来向英国宣战。中国人按照自己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怎么能理解这个人不是英奸而是英雄呢!


那么,集体主义是什么呢?MBA百科【注1】的“主导价值观”词条是这样描述集体主义的:“当我们在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时,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共同利益。当国家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把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团体要自觉服从国家利益。这是现阶段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最高境界和最高要求。” 国内学者王海明(2004,P1)引述斯蒂芬·R·C·黑科斯的话说“集体主义是与个人主义相反的理论,它认为社会集体比组成它们的个人更重要,个人有义务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不管这些集体是阶级、种族、部落、家庭还是民族。” 在这里我们看到,集体主义所谈的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都包括在里面。而集体主义将利益的重要性按照集体的级别与大小排序,越大者利益排序越靠前,而利益的大小则看集体所涉及的地理范围,范围越广,利益越大,因此在所有排序中,"国家利益排到最前面,成为最高利益",而个人的利益排到了最末位。也就是说,在一个这样的国家,个人永远是利益受损者,其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爱国问题,有人提出质疑:前苏联抗击纳粹德国算不算爱国?中国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算不算爱国?港英时代反抗英国殖民主义(等于同时支持中共接管香港)算不算爱国,现在香港反对中共专制(刚好与港英时代对立起来)算不算爱国?

在此特别回答一下,爱国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具有相对稳定的定义,在特定环境下,其判断标准是一致的,不会变来变去。以上这些问题并不能简单地用算不算爱国来归类,这种政治事件中包含非常复杂的各种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较量。而爱国主义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比。因此对于以上事件,不能用爱国与否来描述,只能用形容词,诸如正义、道德、人性等等来衡量。特别需要注明的一点是:爱国主义作为价值观,它不是形容词,不能当作形容词那样给任何事情贴标签,尤其不能替代"正义"等形容词用在任何想象中的事件上,否则就会出现"港英时代支持中共叫爱国,中共统治时代反中共叫爱国"这样的不合逻辑的命题来。

爱国主义在中国就是以集体主义的面目出現在中國人面前的,它属于集体主义中的最大利益方,因此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集体。所以,爱国主义倡导者明確要求公民為國家奉獻,並大力宣揚讚譽為國家"犧牲生命者",更有甚者,爱国主义被列入宪法,成为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王海明(2004,P2)表示,"遵守集体主义原则而自我牺牲的最终净余额是利,是利益总量的增加,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道德终极标准"。所以,从终级原则上说,集体主义就是以"个人的牺牲"为最崇高境界的爱国主义,这种牺牲包括个人的利益乃至生命。

据此,在国家利益面前,只要是"利益总量增加",公民就必须牺牲。牺牲成为了个体的生命价值与意义,有时更美其名曰"留取丹心照汗青"。在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并不真正属于自己,而是属于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就是不归自己所有,换句话说,个人,无论是财产还是生命,首先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对于一个个体的生命,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总量增加,那么个人就应该付出哪怕是生命的代价。而个体本身的待遇呢?自愿牺牲者,得到一张奖状、一枚奖章或少量金钱补贴;不愿牺牲的,国家必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个体作出牺牲。例如强制堕胎,哪怕活婴生下来了,也要将其弄死,30多年来,过亿的性命还未出世便因为"利益总量增加"的目标而夭折;饥荒年代的1958-1961年,哪怕全村人被饿死,也不允许出门乞讨,如此几千万生命一文不值地冤死,而与此同时,国家正运着粮食分文不收地送给阿尔巴尼亚,以增加国家的"利益总量";成百上千万的家庭被强拆,千万人流离失所,成为访民,结果是:访民为了"利益总量的增加"而被劳教、坐监、甚至致残、致死;以爱国为名,几百万"志愿"军被送进朝鲜,冻死、战死无数,一个黄继光邱少云的故事就打发了所有受伤受难的家庭;无数个聂树斌的生命作为活体备用器官用以挽救领导人、有钱人和社会名流们的苟且之命而不知所踪,这也增加了"利益总量"……

从个人主义观点看,这是极为卑劣的以"柔性教育"为名剥夺公民权利乃至生命的欺骗术。它在"实施教育和概念推广"的时候,都是用西装革履、美女鲜花、儿童笑脸来掩盖血淋淋的"强制措施"、"暴力逼迫"、甚至是残忍杀戮。从根本上,这样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方"——国家,对个人生命采取了极端漠视的态度,根本不理会个体的呼喊与哀嚎,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

在这个"主权至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在这个严厉斥责"人权至上"、故意将"个人主义"污蔑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的国家,这样的爱国主义还将断送多少无辜性命才够满足"国家利益"的胃口呢?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一旦与政权相结合,就变得极其卑鄙无耻和猥琐不堪。正如英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文人萨米尔·约翰逊所指出的那样:"爱国主义是骗子们的最后的避难所。"

在这样的国家,法定的利益排序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个人的利益排在最后,个人的利益受国家侵蚀根本就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请问:在这样的背景下,纵使有过亿维权案件,你能呼吁几件?维权成功的案例能够有几例?或者,维权能够解决个人生命财产没有安全保障的问题吗?类似这样的问题无法穷尽,但是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在集体主义的天下,我们无法正常生存,更不用谈自由与尊严。

与集体主义的奉献牺牲要求相反,人的本性通常是利己的而不是甘愿自我牺牲的,这是人的本能。这一点,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在给几百名学生上大课时,就做过一个现场调查,发现真正具有利他主义心态和价值观的,仅有一位女同学,该课程的视频可以在优酷的哈佛大学公开课里看到。那么在集体主义横行的中国,个人如何面对利己心态与集体主义所要求的自我牺牲呢?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集体主义盛行于高语境社会(即,表面的文字表达并非真实含义,真实含义必须结合沟通过程中的身体语言、说话者背景、不成文的习俗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笔者注),如东欧国家、伊斯兰教国家、印度、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这种高语境的本质和我们熟知的"表面一套,背地一套"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在口头上,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在背后拉关系走后门,使尽全部招数让他人充当"国家利益"的炮灰。而同时,每个人在表面上严肃地表态"甘愿牺牲",结果,那些没后门没能量的,就成了淘汰品、集体主义的"祭品"、案板上的鱼肉。所谓"人吃人"的社会不就是这样来的吗?

例如高喊要与日本决战的人,没有谁真会上战场,他们要么年纪大了或不足,要么体格不够入伍或者有关系避免入伍。然而在这样的爱国舆论影响下,只要中共一声令下,他人就上去送命了,去打一场根本不可能赢的"战争",牺牲者统统化为一个一个的数字,供人作舆论消费。这样的集体很和谐,一个一个都是义正辞严的、坚定的爱国者,都发誓要为集体利益献身,反战者即使不被抓,也一定被舆论骂个狗血喷头。于是,和谐的国家,只听到鼓掌喝彩声,真是好一幅同心协力的共产主义捍卫者的完美画面。

就此,读者可以对比一下:面对战争,个人主义者究竟是如何表现的:

有人会说,英国、美国、法国历史上,那么多有钱有地位又有事业的个人主义者,不惜牺牲自己而亲自上战场,这不是与个人主义所说的"不牺牲自己的利益"相矛盾吗?而相反,集体主义者们,在喊尽了爱国口号宣誓效忠祖国的人,临到战争来临,却总是将他人送上战场。这又怎么解释?

关于个人主义者冒死上战场的情况,的确,美国宪法起草者中,绝大部分都是扛着枪亲自上战场的人,他们是独立战争的幸存者。这里,笔者需要做一个澄清:这些幸存者在打仗时仍然还是英国人,至少不被英国当作"美国人",因此,在英国看来,他们就是分裂分子。如果失败,他们将性命、财产全无,这才是"不自由毋宁死"的真实含义。

不过,无论国家身份如何,参与自由抗争的英国、美国、法国人都将争取自由看作是自己个人的事业,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价值。这与大多数中国民运人士为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而争取更好的、更进步的社会制度的心态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冒死抗争,后者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进步"而抗争,基本上没有生命之虞(最近30多年很少有死刑判例)。

正因为目的不同、风险程度不同,所以,抗争手段也不同。世界民主宪政的历史告诉我们:以"不自由毋宁死"的气概去争取自由的个人主义者们,他们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在自由被剥夺的时候,他们看到的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自己的尊严被践踏,因此,他们不以"国家、民族"为重,不是在为国家为集体献身,他们是在以生命捍卫自己的利益——尊严及自由。所以他们没有"顾及国家、民族利益"的心理负担,他们要将自己的尊严与自由放在首位。若为此牺牲,那是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与尊严而不是为了国家民族而牺牲,他们对于我们日常认为的"伤害国家、民族利益"没有任何负罪感,因为用生命博尊严本身就超越了任何其他的价值。

例如美国在独立宣言出台的时候,他们失败的风险是很高的,因为英国海军乃世界霸主,所向披靡,而宣布独立的所有人中,只有华盛顿一人带过1000多人的部队与装备极原始的印第安人打过仗。如果不是后来争取到了法国的金钱、军队以及法国的盟友西班牙的海军的支持,使法西舰队联合阻击英国海军,外加法国出钱出陆军在美国本土主导战争,这场独立战争根本不可能打赢,他们的下场可想而知。

这就是个人主义者的人生态度: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用生命去捍卫,而国家、民族利益必须排在个人之后。历史之所以成就了他们,不是因为集体、爱国主义的所谓"大义"将他们凝聚在一起,而是个人主义者们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与生命尊严而进行无间合作,并且既然已经背水一战,他们自然不在乎"出卖国家"利益,所以对于分裂国家之类的问题连考虑也不会。

中国民主奋斗史却不同:如果你为了"国家民族"的政治进步而战,你会将国家民族作为至高无上的崇拜对象,绝对不会让国家民族在你争取自由的事业中受到任何伤害,即使你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中国民主人士的这种态度决定了,国家、民族是否进步的目标与民主人士的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个人已经为了国家、民族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了,因此,民主人士这时"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很超然、很"中立"地"权衡"国家利益与国家、民族进步事业之间的关系,最终,几乎所有的民主人士都在权衡之后,将焦点放在"国家利益"上,因为"国家、民族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因为自己基本不会有性命之忧(当然不排除受皮肉之苦等磨难)。正因为这样的观念,许多中国人对于孙中山当年依靠日本、俄国等国的帮助才夺取政权感到羞愧,许多追求民主的人士尽量回避评价孙中山的这段经历。

多数中国民主人士对历史上美国人宁肯国家灭亡或国土丧失也一定要获得自由的权利不是这样理解的,他们认为这些人不是英国人而是美国人,因此,不认为这些人的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在分裂国家。这样大家就心安理得了,因为如果说他们原来是在分裂国家,那么对于为了"国家、民族、社会进步"的中国进步人士来说如何能够接受?

正因如此,只要中共以"出卖国家、民族利益,勾结海外反华势力"为借口,便可以名正言顺地抓捕任何人士了,当局就是力图以此罪名构陷郭玉闪的。而律师们的辩护通常只是说他们的当事人"未曾勾结海外反华势力",言下之意,若真勾结了,那律师和当事人都会承认"罪行"。而英美法,作为三个世界上民主自由国家的先驱,没有一个不是借助外来军事力量或"出卖国家"利益而成功的。

最后,笔者呼吁各位中国义士,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立场,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观念,重新认识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问题,再决定究竟是否应该用个人主义去埋葬横行于中国六十六年的集体主义精神及爱国主义情操。请同时思考若未来你的付出有了回报,中共被赶下台,你是否也要用这样的中世纪式的以牺牲奉献为核心的爱国主义精神要求新的国家的人民呢?我不得不忧虑这一点,因为这样的事情极可能成为使我们再次陷入专制轮回的重要原因。

【注1】

参考文献:

Biddle, C. (2012). Individualism vs. Collectivism: Our Future, Our Choice, The Objective Standard, Vol. 7, No. 1., 2012. Accessed on Apr 10, 2015 at https://www.theobjectivestandard.com/issues/2012-spring/individualism-collectivism/

Brown, L.S. (1993). The Politics of Individualism: Liberalism, Liberal Feminism, and Anarchism. BLACK ROSE BOOKS LID. 1993

Hayek, F.A. (1994). The Road to Serf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 17, 37–48. ISBN 0-226-32061-8.

Wood, E.M. (1972). Mind and Politics: An Approach to the Meaning of Liberal and Socialist Individualis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ISBN 0-520-02029-4. Pg. 6


王海明,(2004). 集体主义之我见,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五期,pp.1-5, 2004年9月

2015年5月3日星期日

锺国平:宪政民主与爱国救国的牺牲奉献精神根本就是冲突的

徐文立主持之“个人权利及国家利益的冲突与抉择探讨系列”(1)



按语:我赞成,倡明新的价值体系和新的思维应是中国当前宪政民主运动的首要使命,不然我们总是在中共的遗毒中翻滚而不能自拔。当然,我们现在探讨的内容是不是新的价值体系和新的思维,不能由我们自己做最后评判;更需要众人拾柴火焰高。                                                                                                                                     
——徐文立



一、宪政民主是彻头彻尾否定爱国救国价值观的革命

 人类文明中,宪政民主制度成为今天的主流,即使是专制暴政者、一党独裁者都不得不将自己伪装起来,弄些貌似宪政民主的假象,以避免被人民推翻。

 

人类社会的宪政民主制度起源于八百年前的英国大宪章,在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将国王约翰包围,要求国王承诺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并要求国王签署协议,确保贵族们提出的要求得到履行。国王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与贵族们签署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就是著名的《大宪章》。这就是人类历史中宪法的起源。宪法究竟是什麽法律?其实就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协议要求统治者(注意,是要求“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违背它。

人类文明中,宪政民主制度成为今天的主流,即使是专制暴政者、一党独裁者都不得不将自己伪装起来,弄些貌似宪政民主的假象,以避免被人民推翻。

 

人类社会的宪政民主制度起源于八百年前的英国大宪章,在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将国王约翰包围,要求国王承诺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并要求国王签署协议,确保贵族们提出的要求得到履行。国王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与贵族们签署了这个协议,这个协议就是著名的《大宪章》。这就是人类历史中宪法的起源。宪法究竟是什麽法律?其实就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协议要求统治者(注意,是要求“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违背它。


不知您是否会问,“如若统治者违背协议呢?”


在当年大宪章签署以后不久,罗马教皇表示由于国王处于被胁迫中签署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无效,而英国国王本身就不愿意遵守这样一份限制自己权力而保障贵族们权利的协议。因此,国王随即宣布大宪章作废。这时,已经回到各自封地的贵族们怒了,马上联合起来,发动一场内战,国王约翰死于内战时期,由亨利三世即位。即位后,王室颁布国王令,承认大宪章,并重新颁布修改过的大宪章。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这个大宪章作为人类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有三个含义:1、它是约束统治者的协议,与被统治者签订;2它保障的是被统治者的个人权利与自由;3、如果统治者不服,那麽,对统治者来说,则“国将不国”。用中国的普通话来说,宪法不是用来救国的,不是为了使国家治理得更好的,而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权利的,在个人的权利、自由、财产和国家存亡之间,宪法选择的是前者。用最浅显的大白话来说,就是,如果被统治者的权利、自由、财产得不到保障,那麽,你就别想当国王,我们被统治者就让你的国家不存在。用今天的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如果宪法不保障公民权利,那麽公民就摧毁你这个国家。


宪法发展到第二阶段也是更现代的宪政出现的年代,也仍然是在英国。17世纪的英国已经成为欧洲的强国,挑战着法国在欧洲的霸主地位。当时的英国已经脱离罗马天主教,实行英国国教,即新教。国王詹姆斯二世却秘密地改变自己的信仰,转信天主教,最后被英国人知道,大家非常气愤。而国王詹姆斯二世颁布法令,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名,打击新教信徒,不允许新教信徒在政府任职。这次,英国贵族们再次联合起来,秘密与荷兰国王威廉和王后玛丽(詹姆斯女儿,英国公主)沟通,请他们派军攻击英国国王,拥戴荷兰国王及王后成为英国国王(对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说,这是赤裸裸的“卖国”)。1689年,威廉及玛丽打败詹姆斯国王成为英国的共同国王。同年,英国议会与新国王签署世界上第一份真正保障人权的《权利法案》。国王的权力从此受到极大限制,英国从此走向君主立宪的道路,史称“光荣革命”。


在此,再次总结一下光荣革命的逻辑:1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得到真正的尊重,否则你别当国王;2你若打击异教信仰者并私下串通他国(法国,法国当时为罗马天主教国家)来损害我们的利益,那我们就串通他国(荷兰),用军事力量将你赶下台(当时贵族已经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了)。总结一下就是:为了捍卫信仰自由,就算没有武装,我“出卖”这个国家也要把你干下去。


从这两个历史事件看,我们无论怎麽解读,也解读不出“宪政”的出现是因为要拯救一个国家,更解读不出“哪怕牺牲自己也要救国家”的意味来。与此相反,宪政的出现是因个人权利受到威胁而导致被统治者胁迫统治者签订协议,即“社会契约”而成的。这里面没有爱国或忠于国家民族、牺牲自我、留取丹心照汗青、以死成仁等等的所谓“情怀”。宪政,从一开始就是人们为了捍卫自己的个人权利而与统治者进行殊死抗争的结果,这也确定了个人权益(基本人权、财产、信仰等)排在国家利益之上的宪政原则。


1689年后的一个世纪,英国前殖民地(北美)十三个州宣布独立,为什麽?仍然是为了权利!有人说,是因为税收问题,对,确实因为税收问题。当时的宗主国英国刚与老对手法国打完一场可以被称之为“世界大战”的战争,虽然赢得战争的胜利,却也耗尽财力,于是将战争损失转嫁到殖民地,以各种课税弥补财政亏空。殖民地十三个州没有捲入到这场战争,自然不同意为宗主国买单。为了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弱小贫穷的十三个殖民地宣布独立。然而,我们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当时的大陆会议派遣年过七十的富兰克林赴法国,寻求金钱和军事帮助。如果没有法国出钱出力,我们不会看到今天的人类第一个共和制宪政民主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如果用我们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来评价,美国这帮人太不“爱国”了,就是“卖国贼”。自己的国家打了胜仗,自己没有参与已经应该愧疚了,怎麽还不能分担一下国家的负担呢?按照中国传统观念,纳税支持国王打了胜仗,这本身就应该是“义务”,这是最起码的“爱国救国”情怀,不是吗?然而美国人却为此喊出“不自由毋宁死”,不仅如此,还串通敌国法国对付自己的国家。这是十足的“卖国”与“背叛”,完全违背了应有的君臣道德和伦理。也就是说,一个自由的宪政民主国家原来是建立在被我们所不齿的“背叛国家”、“背叛道德”、“坚持个人利益”的反道德价值观基础上的。他们不仅不会牺牲自己的“小利益”去成全整个国家的大利益,他们不顾国家的大局,仅仅为了成全自己的“私利”,这在中国人看来,已经不是“大逆不道”可以去形容的了。


到此,我们是否应该知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坚持个人利益而不顾或者说冲击破坏国家利益的人成就了他们的愿望,最终以宪政民主制度捍卫了他们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这个宪政民主制度就是——被统治者逼迫统治者签订的社会契约或曰“宪法”,违反者,它的统治地位就被推翻。


宪政民主就这麽简单,没有那麽多的谎言、没有那麽多的伦理、也没有那麽多的装饰,其原因就是人们有权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国家、政府无权要求我牺牲小我利益去成全“大我”利益。


在美国独立后不久,出钱出力帮美国的法国王室陷入破产的边缘,国王即使以最温和的方式希望向教会、贵族和平民收税以缓解财政危机,但是不仅失败,而且政权也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而灭亡。法国经过近九十年的混乱,终于确立了民主共和国家。没有人把国家的生死放在生命的首位,没有人去为朝廷分担他们的痛苦,没有人以捍卫朝廷的存亡而自豪,有上千年历史的法国,没有人去“救”,没人“爱国”!相反,当时的法国一位低级教士写了一本书,叫作《第三等级是什麽?》,这本书短短一个月发行量超过三十万,其作用相当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潘恩的《论常识》。书中说,第三等级是法国的国中之国,是法国的一切,而另外两个等级——贵族及教士,什麽也不是!这是一本完全破坏当时社会秩序的一本书,颠覆了整个社会对“历史悠久”对强大的法国的认知。这种“反爱国”思想总是在宪政民主成型阶段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宪政民主的胜利往往就是彻头彻尾地颠覆原有秩序、观念和伦理的一场思想上的大革命。


二、中国追求宪政的百年历史却源于“爱国、救国”的“高尚”情操


从清末到五四运动,直至今天,我们追求宪政民主都出于“拯救朝廷”、“拯救民族”、“拯救国家”的极端“高尚”的目的。我们期待的是:民族、国家的“进步”、“改变落后挨打”的地位、“坚决反抗”外族侵略、维护领土统一、绝不充当“亡国奴”等等等等。对于这段百年历史,更多的人比我清楚得多。甚至反对朝廷都不是为自己的幸福与财富,而是为了“民族”的利益。


但是请问:你不为自己的利益、不顾自己的自由与幸福,那你追求宪政干什麽呢?宪政从出生就是被统治者为了捍卫自己的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而逼迫统治者让步和签订协议(社会契约)的过程。宪法或曰社会契约,其本质就是要捍卫每个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而且是不惜以牺牲国家的存在为代价而换来的。美国宪法的前言只有一句话,那就是,为了捍卫人民的幸福与自由而制定此法(大意,不是严格的翻译)。这里的人民,指的不是政府(中国政府总是自称人民),而是每个个人。


让我们看几个令国人吃惊与感叹的例子:


先举一个最近报道的一则新闻:日前美国政府正在军事法庭审判一位前士兵。该士兵被派驻阿富汗期间,擅离军营,遭到塔利班逮捕,受尽折磨。一年前,美国政府以五名塔利班将领换回该名士兵,由于其伤情严重,在医院接受了一年的治疗。上个月出院。由于擅离军营属于违反军法,因此现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根据法律,该士兵的罪行最高可判死刑,不过,新闻说,他的情况可能最多判终身监禁。


另两个例子,是生活中的。我在妇女庇护中心接触到两个中国女人,两人都是单身母亲,都有一个约78岁的女儿。她们一个是游客身分暂且称A女士,一个是失去合法身分的非法移民暂且称B女士。A女士带着女儿与男朋友来旅游,结果旅游期间遭男人殴打。女人报警911没想她与女儿被接到庇护中心住下,吃住免费,去外面还有专车接送,男人被关监禁。由于女人有钱,不愿意耗着,最后自己申请回国;B女人失去身分后不愿回国,正遭移民执法局起诉,期间网上交了一名男友,男友以为遇着好运,卖了房产过来与她相聚,打算结婚,没想得知她生活并不检点且没身分,只希望非法做生意赚钱。男人不仅殴打她,且威胁她和女儿安全。母女被接到庇护中心,半年后,女人拿到了联邦工作许可,一边免费吃住,一边工作,再过了几个月,她拿到临时绿卡(可转绿卡的工作许可),约两年后她将成为永久居民!


若以中国人的眼光看来,一个是罪犯,一个是游客,一个是非法移民,如果政府不给予救助,中国人可能会认为是情理之中,而当中国人得知美国花费如此大的成本在罪犯、外国人、非法移民身上,是否会非常吃惊,甚至觉得根本不可信呢?但是我见到这样的类似的例子非常多。


问题就在这里:中国人认为美国政府是在损失国家利益去维护根本不是正常美国公民的利益。这在中国是万万不可能的,别说这些人,即使是正常的合法公民,政府若给予如此大成本的救助,那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我继续问一个问题:如果中国也民主化了,那时的新政府会这样做吗?或者说,您认为新政府像美国政府这样做是合理的吗?多数可能,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因为就中国人的观念,一个政府不可牺牲国家利益专门为某一个人服务,更不可为连正常的公民都不是的人损害国家利益,因为国家利益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就是问题之所在:国家利益总是排在个人利益之前——这就是传统的和正统的中国观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你如果是立法者,你会制定出如此法律,让那些连正常公民都不是的人“鑽空子”麽?您是否认为这不是在保护人权,这是让那些根本“不配享有权利”的人鑽空子?


因此,一个最为严肃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凭我们现在的认知和我们的价值观,我们未来的社会契约会是怎样的?是维护“政府权益”的卖身契,还是以维护个人权利为首要目的的宪法呢?如果我们仍然装作很“高尚”、很“爱国”、很“忠于国家”、很热爱“传统”,那麽,我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必定想的是如何防止公民滥用法律给予的自由,如何保障国家利益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利益。若真的如此,请问这还能叫作宪政下的宪法吗?


有人可能说,要结合实际。中国特色论是被灌输给我们的被几乎所有人接受的藉口。为了救国、为了民族大义、为了领土完整等等等等,都可以成为我们要求宪政民主的藉口,但是,这些目的与宪政根本就是对立的。我想问:对立的东西真的可以统一起来吗?我自己来回答一下:那个从苏格拉底就开始的辩证法和辩证思维根本就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思维与思维方法,这不是我自说自话,自从实证主义方法论成熟以来,辩证思维就已经遭到彻底否定(除马列主义这种垃圾以外),因为它在根本上混淆了逻辑思辨与事实之间的关係(限于篇幅不详述)。总之,“对立的东西能统一”根本就是伪命题。


因此结论就是,如果要坚持民族大义、如果要打倒专制暴政,而同时又要坚持以国家力量来维护国家利益的话,那麽,你的选择不可能是宪政民主,而只能是专制仁政而已,也就是,你的诉求不过是回到中国历史特有的循环里去——暴政到仁政再到暴政。你若说新政权依法治国,那传统朝代也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不代表就是宪政。


有人说,我这样太过于个人主义,我不否定这一点,因为个人主义是西方宪政民主的基石,正如私有制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石一样。在个人权益面前,国家利益是排在第二位的。


三、关于西方民主国家的爱国思想


您或许会提出,美国也是提倡爱国的,为什麽中国不可以?美国的确有提倡爱国,我记得约翰·肯尼迪总统在就职演说的时候,讲过一句特别经典的爱国名言:“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麽,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麽!”


然而,不要忘记,这种爱国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他所说的国家是宪政民主国家不是专制国家。肯尼迪总统在就职演说以前,首先要宣誓捍卫美国宪法。而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目的是要维护个人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并且规定,任何宪法其他条款不得与人权条款发生冲突,否则为无效条款;任何法律条文不得与权利法案冲突,否则为无效法律。


而美国的爱国主义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来的。然而即使如此,美国官方在正式的公共场合也不得宣扬某一个意识形态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指某种“学说”、“主义”或信仰,不是特定的价值观念,如人权、普世价值等)。为什麽?因为必定会有一些人的意识形态与官方宣传的相冲突。例如基督教,美国有约一半人信仰基督教,是否可以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呢?当然不可以,因为还有其他一半人有不同宗教信仰及没有宗教信仰,因此,将任何意识形态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则意味着破坏他人的信仰自由及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因此,爱国作为“主义”在中国流行,“忧国忧民”、“为国牺牲”、“顾全大局”等传统意识形态若具备官方认定的地位,那麽至少意味着我个人的利益受损。您或许会说,就你一个“个体”算得了什麽?然而,宪政保护的就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不是宪政,而是多数人暴政,即使一人一票也改变不了这种性质。


四、小结


宪政不倡导爱国主义,也不以国家民族进步为己任,它就是捍卫个人自由权利。如果要追求被改造过的、异化的宪政,那麽,我们不能称之为宪政,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绝对地诚实。带着某种特定价值观念的追求,无论多麽高尚,如三民主义,那只是以结束暴政为目标,而暴政的结束并不意味着自动进入宪政民主时代。分水岭就在于如何看待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係,是否懂得个人主义意味着什麽。如果仅为推翻暴政,那麽就应当诚实地表示不是要追求宪政民主。撒谎的政治家是遭人鄙视的。


您或许会说三民主义就是捍卫个人自由权利的,那麽,我还必须补充一句:宪政民主不需要转换插座!任何真正的宪政民主国家都直白地将人权写进宪法,而不是找个别的概念性词彙去代替。中共在这方面是高手:任何事情,只要你做,就在概念性词彙前加上“非法”,然后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你就随时被犯罪了。例如,寻衅滋事、扰乱公务或社会秩序等等。因此,今天可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指主权在民,明天就可以说,不救出那个罪犯完全符合三民主义,因为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及权利。今天中共也照样说自己的政权代表人民意志,也是主权在民。总之,转换插座就是谎言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