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

鍾国平:法律原理与社会4/38

第二章 社会理论

第一节 法国大革命所倡导的现代思想为什么会失败?

1、回顾之前的课程内容

从本节课开始,我将由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律及权利理论过渡到19世纪到20世纪早期的社会理论,我们后面要读的资料会更加细致也更多地从法律角度去审视。第一个要详细读的资料是亨利·梅恩的自然法,正式内容将从下次课开始。

在法国大革命的领袖们采纳了人权宣言的原则之后,他们继续为法国政府起草一部新的宪法,这是一部对于18世纪末的法国来说全新的政府结构和政治体系。这一努力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如潮水般的质疑和不同意见,意见集中于人权宣言中所阐述的法律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自由究竟应该如何在法律上和政治运作上去实现它,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前面我们审视了当时的一个重要的背景,那就是法国当时正处于激烈辩论法国公民在政治上的特征问题以及将公民区分为有财产的可投票并具备任职政府的资格的积极公民和在当时没财产的不能参与政府运作和投票的消极公民的问题。

上次我们审视了当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我们讨论的焦点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这个焦点议题就是,在法国政府的层面上在政治上,公民的实质是什么,以及试图将公民按照财产多寡分为有投票权与政府部门任职的积极公民和无财产不能直接参与政府运作的消极公民,这种尝试的可行性有多少?

这个期间的各资料都显示出了当时对于这一焦点问题的争议。文章主要争议的内容有政策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在法属殖民地的奴隶制,其未来前景如何,如加勒比岛的圣特曼,即今天的海地,其他争议话题还有奴隶制的合法性、多久可废除奴隶制等,以及女性地位,包括法律地位及政治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国大革命一开始就被提出来了,是最早的争议话题。

这些资料你们还需要继续阅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期间针对妇女地位问题的争论。你们可以继续探讨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实现和完成人权宣言里公布的那些目标。正如我上次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政治上的争论、法律上的争论一直持续着,不仅在法国、西欧而且在北美,甚至在今天我们自己的时代、我们自己的国家,这些问题仍然处于争论之中。最大的焦点就是:若要实现法律下的自由和法律下的平等原则,我们的法律究竟应该符合什么样的要求。我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一点是:还有一个特别的争议,起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争论今天在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结束,那就是,虽然我们在人权宣言中做出了承诺,要用法律保护我们每个人的自由,但承诺并不代表我们就明确知道了应该怎么做,尽管我们可以为我们的社会制定各种法律,因为宣言不会明确地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去应对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怎样对待家庭、婚姻、就业、贫富悬殊等各种问题,人权宣言仅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与思路,列出了一整套的优先议题,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法律变革或司法改革的时候必然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我们从现在的政治生活中就可以举出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反恐战争。我们在法律上以及政府运作中做了一系列的改变,目的就是要降低某些恐怖活动发生的风险。我们讨论了很多,就是这些措施究竟有多少效果。我们是否能够通过采取某些措施,如新的机场安检措施,对进入我们国家的个人实施新的检查措施,以及货物进入我们国家的检查步骤,从而降低恐怖行动的风险。不过我们可以询问这些措施的效率、可靠性究竟如何,我们是否通过这些措施和法律上的改变得到了预期的安全保障呢?然而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质疑这些法律上的变化是否侵犯了我们的个人权利?这些措施是否能够保护我们社会的自由?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就是电话监听问题:虽然监听电话可能降低恐怖行动的风险,但是它能起多少作用或者根本起不到作用?而同时电话监听是否又从整体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呢?所以,我们在评估法律与政府程序时,就必须要考虑到它对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影响程度。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这类现象,如:在改变一些包括税收、财产等等法律规定时,人们常常变得非常担心,担心这些改变会减少他们的个人权利,尤其是他们在支配自己的财产方面的权利。

所以在此需要理解一点:原则和方法并不会告诉你应该做些什么,它只是给出了一种评估、测算法律问题和法律政策的方法。如果你对本话题有兴趣,你可以专门去看当时的一个争议话题,就是关于人权宣言所倡导的精神应该如何通过法律的改变而使之延伸至法国的妇女群体。你可以看到当时为了达到更加激进的结果,在该话题的争议之中,法国最终采纳了一套远比当初法国大革命领导人想象和设计的法律框架更加彻底的新的法律框架。

2、历史概述及理论界分析法律改革

从现在起我要换个视角。我先非常简略地谈谈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对后世的影响,以及法国大革命留下来的法律文件对后面产生的社会理论的影响:从19世纪到20世纪,法国大革命本身的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这段历史对于一些学者的观念上造成的冲击极其巨大,深刻地影响了他们所提出的现代西方的社会理论,这其中有亨利·梅恩、卡尔·马克思、德·康以及菲福尔等等。法国大革命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社会的影响力的深远和巨大,其程度好比20世纪的共产主义革命、共产主义国家、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纳粹主义对同时代的社会的影响一样,这些事件深刻地影响着学者们研究政治和社会的理论思维。同时,法国大革命对当时的影响也堪比我们今天生活的社会中出现的极端伊斯兰主义和宗教原教旨主义,它们的出现不仅极大地影响着今天的我们对社会和对政府政策的看法,而且也对全球社会秩序的稳定形成了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又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理解当时社会背景下产生的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当时提出的法律理想和法律愿景,对于我们今天评价、反思与研究现代社会的特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历史参照。

我们首先要研究的对象如梅恩和马克思,他们生活在法国大革命早期和拿破仑帝国之后不久。这个时代的社会秩序给你们的感觉可能会很怪,好像这个时间段里面所发生的变化仅仅只涉及到理论层面上与政治层面上的变化,正如我前几次课所谈到的这段历史及其政治上的演变一样,它给人的印象更像是一群精英围坐在一起为一个国家去筹划,用最好的方式设计一部宪法和法律体系。但历史不是这样。我讲课时省略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演变的细节,没有提及1780年代末发生了什么,1790年代发生了什么,我将这些信息都剥离掉了。实际上,当时有几次非常激烈的政治风波,非常重要的政治冲突,1790年代许多人成为巨烈的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最终革命政府被更独裁的拿破仑政府取代,拿破仑在18世纪末掌权并成为法国皇帝,在1790年代指挥着一支强大的法国军队;1793到1794年期间,法国政府面对内外交困的危险境地,采纳了叫作"恐怖统治"的政策,在此期间法国政府对不忠的公民进行大规模的系统性的类似于法庭审判一样的大清洗,估计有大约17000法国公民在恐怖统治期间被以叛国罪处死(这里面包括起草人权宣言的革命家们——笔者注)。对于我们今天21世纪的人来说,17000人死亡的政治灾难好像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我们习惯于听到更大的死亡人数和程度更加剧烈的政治大屠杀,但是对于那个时代的人们和那个时代以后不久的理论家来说,这段恐怖历史以及联想到一个政府系统性地审判自己国家的公民并以不忠于国家为罪名处死如此众多的自己国家的公民,这是极为恐怖的、地狱般的威胁。这种恐怖政治给人带来的恐惧感也让整个欧洲政治界体验到了这种权力和政策的巨大的危险性。(这就是现代民主政府不再以国家或政府力量强行推动爱国主义等意识形态的原因。国家主导的意识形态最终导致恐怖统治,这是历史的记忆。——笔者评)

拿破仑在19世纪的前15年称帝,成为法国的统治者,最终于1815年被外国力量打败。当时法国社会面临着由此而引起的非常现实的政治问题或挑战,也同时是欧洲许多其他被法国革命军统治或是受法国大革命的理想所影响的国家和他们政府所面对的问题,这就是:随着拿破仑政府作为法国大革命的继承者的失败,我们现在的社会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在法国和许多其他地方,人们在问:我们需要迎回一个国王吗?我们需要迎回君主吗?我们要不要恢复贵族制,要不要给予贵族他们原有的特权?我们需要重建国教吗?需不需要让国教教会来管理家庭和和社会的教育?在拿破仑失败后,在经历法国大革命一系列变革及其最终的失败后,我们需要有一个怎样的社会制度?
  
与此同时,又有一个马上必须面对的政治问题,那就是,之前发生的大革命被一个帝国所取代,这个帝国释放出强大的政治力量,而后又被外国力量所毁灭。那么现在该用什么样的政权来取代这个18世纪末出现在法国的政权呢?同时知识届又提出大量的理论观点来解读法国大革命,如它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法国大革命热烈地拥抱某些理念,诸如人权宣言里面明确提出的那些,而又是什么原因使得法国大革命失败,失败的意思是指它不能像早年的欧洲社会那样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长达数个世纪之久。我们现在要反思的目的是,当然通过考察梅恩和马克思的理论,如何理解这一系列的社会变革,考察在当时的历史和社会状况下,法国大革命的社会秩序。我先要概述一下评估、评价法国大革命这段历史,尤其是法律程序和法律理想的方法。这里面更多的涉及了对大革命经过的批评,其中重点涉及了法国大革命在制定法律及理解法律方面的失败。


对于许多理论家来说,当然也包括梅恩和马克思,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公民体验所引发的思考要从正反两面去考察。 一方面法国大革命所主张的法律理念、法律的目的和目标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从更大层面上说,它在18世纪就形成了现代社会的核心的法律理念。如果我们问"现代西方社会希望达到的法律目标是什么,我们给出的答案会和《人权宣言》看起来差不多。用阿米尔·德·康的话说,人权宣言的理念是现代西方社会的真实的道德观,它体现了这个和谐的社会所赖以存在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和精神的基础与关键内容。这是正面的意义。

但是,从反面上看,革命家们或者说人权宣言的倡导者们在思考这些价值理念时,在为之辩解和赋予他们某种社会价值时,他们的做法显得非常肤浅和偏狭。如果你问能够采纳这样的法律和法律理念的社会是怎样的社会?法国大革命期间的革命家们自己给出的答案或者当时的法律改革的支持者们给出的回答都会流于令人难以想象的肤浅和幼稚。从我们后来所称的社会学实践和社会愿景的制定这个角度看,当时的政治改革者们对于他们计划在当时法国社会实施的法律做出了极差的阐释。


3、学术界对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法律改革的失败的原因批判

现在我很快地过一遍一些学者的批评,使大家对当时的说法和争辩有一个粗略的总体的印象,在后面我们还将从不同角度详细剖析这些内容。在这里只给出一个概要,让大家体验一下知识界的视角。

1)以挣脱历史为途径

我们先看梅恩和马克思的观点,后面很快会再提到他们。他们认为,18世纪的改革家们,包括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改革家,都不能够深刻地领会历史的演变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他们对于他们要变革的社会环境以及他们自己所能改造社会的能力的认知方式太幼稚了。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他们试图说服人民去拥抱某些改革路线的政治宣传和那些不参与政治的理论家们对时局的判定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果你看了前几周我让你们看的一些著名的倡导改革的文件,我们可以找到一篇文章作为这里的例子。这篇文章是一位叫康德赛的政治家于1790年写的关于妇女应享有公民权的文章。他的倡议当时遭到许多的质疑,对于他所说的妇女应该享有与男人同等的政治权利,一个典型的质疑就是:"以前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如果这个想法真的非常好,那为什么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社会里面看到男女平等的事情发生在他们的政治生活和政府部门呢?对于这样的挑战,康德赛给出的回答是,"听着,对于习惯和传统的做法,我们总是非常认可,我们的世界中有非常多的这样的例子。我们对风俗和传统太熟悉太了解了,但我们需要问我们自己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所承袭的这些传统和风俗习惯中,哪些是合乎我们的法律精神的,我们应该继续保持下去,而对那些错误的以及不合理的传统与风俗习惯,例如妇女的地位问题,我们面对的挑战就是要从历史、从过去中解脱出来,要放弃这些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一争论对于中国人如何看待传统与自由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笔者评)

自然在今天我们对他的政治立场是非常理解的。任何改革家若要改变全社会保持和延续着的习惯和做法都必须面对这样一个挑战,那就是"我们一直都这么做的,为什么我们必须得改变我们熟悉的这一套做法呢?"

然而,倡导者康德赛对于这样的挑战向他的政治听众所做出的回应却是希望社会对于政治决策和政治意愿给予支持,要求社会从历史中挣脱出来。

这时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对于一个特定的传统社会,当人们可以靠自己的判断去对他们和他们的传统做出反应,可以选择对全新的激进的政治目标作出他们的应对策略的时候,显然我们能够想到,如果整个社会对此表示反对,那一定是因为它在根本上不符合这个由社会的经验所形成的最重要的社会特性。社会的确会改变,改变他们的法律、习俗和制度,但是改变总是在特定的历史、传统与固定的习俗所组成的框架中发生的。没有哪个社会能彻底地抛弃过去,然后憧憬着这样一个新的社会:它很轻易就挣脱了历史并自己改变自己,更何况,这样的社会是历史上从未存在过的全新的社会。而康德赛某种程度上就是在用这样的方式去坚持他的立场的:当康德赛看到他讨厌的社会习俗时,他认为在道德上应当去反对。他说,这些做法之所以存在于其他社会,是因为他们的社会习惯、风俗和传统,我们现在不像那样了。但问题是,我们怎么就不像那样了?如果所有其他社会都是在习惯、风俗和传统的影响下造就而成的,那么是什么使得18世纪末的法国就不像所有其他社会了呢。 

这里有一个暗示就是,在整个社会的历史经历中肯定有什么因素促成了革命的爆发。革命并非从传统、习惯、风俗外部突然爆出来的,而是因为符合了某种更大的历史规律而爆发的。它肯定是植根于历史的,然而,过去的这些改革者们在这样的公共社会中常采取一种试图挣脱历史和传统的路径。

2)倡导个人主义概念的方法脱离现实

第二个批评是针对大力强调的"个人"这个概念的。"个人"在人权宣言中显得格外突出,是法国大革命期间提出的异常突出的由改革家倡导的概念,我们后面会接触到长篇的分析文章,他们不断地对这一概念表示担忧。你们还记得人权宣言的第一条说"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当他们进入到政治社会中,他们就要保护他们的个人的自由。"

当我们用法律的角度和法律所维护的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审视社会,我们说,这个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法律的存在就是要照顾个人的需要、目的和目标。判断一个政府和法律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就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成员的个人自由。对于法律如此强调个人、个人的自由与个人的权利,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多的担忧。在政治学理论中,有一种对个人权利理论持保守态度的学术批评就表达了对这种法律的严重关注。

这类理论家在著作中说道,"是的,个人权利确实很重要,个人自由也的确很重要,不过义务与责任也很重要,例如,为社会做贡献也很重要,对社会的认同感(原文是"兄弟情谊",指对社会中他人的认同和关爱——笔者注)也很重要,牺牲也很重要,英雄侠义也很重要,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社会的重要部分。"(此说法与今天某些人认为"既要个人自由又不能放弃爱国主义等价值观"的想法是一样的,但历史证明,这些想法不仅多余而且违背民主自由的法律原则,因为这些传统,即便是好,也不应强加于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就如同父母绝不能以爱护孩子的名义侵害孩子的隐私一样,这是将道德关爱强加于个人的专制主义手段。——笔者评)。如果我们的法律将所有的重心都放在满足个人需要和保护个人自由的话,那这样的法律将是危险的和令人担忧的,因为它们仅仅是我们的需求的一部分,但肯定不是我们的全部需求。如果我们用我们全部的精力去照顾我们部分的需求,那么我们将面临严重的混乱和非常危险的政治制度。(这种担忧与今天中国的许多人对传统价值观的丧失、爱国主义价值观的被抛弃的担忧是一模一样的,如同专制者或父母害怕失去对被统治者或孩子的控制能力一样——笔者评)。

但是从我们马上要阅读的资料来看,对于"个人"的担忧从其范围与性质来看,它倒不算一个政治理论的问题,而更多地属于方法论的问题。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为了进行改革,政治改革家们特别强调个人的权利,在思考社会的时候从最基本的个人出发,考虑最基本的个人在政治社会中的需求,因为既然宣布了人生来就是自由与平等的,那么我们当然要考虑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以个人为中心的道德现实。

从方法论的角度上看,如果我们考察我们知道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情况以及许多我们从历史资料中看到的社会状况,我们会发现,人其实并非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人出生的时候并非处于自然状态,他们一直都处于社会之中,被社会经历以及他们的集体生活所塑造。不同的社会有它自己的组织方式和它自己的目标及其习俗,社会成员又因自身所处的不同集体生活的体验而有着自己的目标和他们的做法。或许他们谈论这些美好的理念是为了实现他们的政治改革的目标,例如他们会说,人来到社会以前的天然的权利和人们的需求等等,但是从社会现实的角度上说,世界上没有"自然人"而只有社会人,人是在某种共同的集体生活方式下,由社会塑造而成并带有明显的社会印记。如果说18世纪末的法国人有了这种个人意识,那么这种意识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人是自然人,也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能够非常精确地评价社会中的个人的基本的普世性需求,而是因为法国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因素促使这样的价值观和这样的社会理想从社会中产生出来。虽然他们从个人的角度去谈论它们,但是他们所谈论的个人实际上是已经被社会塑形了的社会人,当时的社会就是由这样的社会人组成,他们有着某些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带有集体生活经历赋予他们的某些目标。而从法律改革的目的出发,或许思考人的天然属性、天然状态以及脱离集体生活体验的个体特性,对法律改革的被接受是有帮助的,但是由这样的人组成的社会却是没有的。现实情况是:人之所以变成了个人(此处指具有个人意识的人——笔者注),并非因为他们具有天然的人的特性或者人作为生物物种的自然属性,而是因为他们有着某种特别的社会经历。这种个人主义的道德体系和伦理秩序是如何在世界上、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产生的以及它如何能够这么大胆而彻底地以人权宣言这样的法律文件的形式表述出来, 这些问题至今仍吸引着众多的学术兴趣。

这位学生的问题是:有一评论家说,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强调个人及个人权利的法律在当时引发争议是有原因的,或者换句话说,他们当时是从个人、个人权利、立场与需求的角度去看待这个社会的。

这个观察角度我们后面还会读到。当时学者的看法,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方法论问题,就是,社会成员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所以在法律上在政治上宣称"人天生是自由的"等等一系列的宣言内容,从方法论上说是值得怀疑的或者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天生什么也不是,人没有天生的自然状态,人一直都是社会性的,他们的价值观、理想、憧憬都是来自他们的社会经验。你可以从许多不同方法来理解这一点。

换个说法描述这个问题,就是,这个评价究竟要表达什么意思?大体上说就是: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的领导人确实是学者,他们围坐在一起讨论社会理论,试图改变这个国家和法律,他们试图说服精英阶层中的其他成员采纳、拥抱和支持他们的改革方案。这时他们要用一种极具说服力的论述来达到说服其他成员的目标,而自然权利、自然人的逻辑或观念看起来就是这种强有力的论述方法。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是关于性别不平等或性别等级制度的例子。假设今天我们成立一个社会学研究小组去调查我们的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查人员回来以后说,他们发现在劳工市场上,妇女所挣的收入系统性地低于男性的收入。这个研究小组回应说,哦,那很不公平啊,这个调查的发现令人担忧。然后过会我们再回来,这个小组说,不对,她们挣得少是因为她们自愿接受薪水更低的工作,所以她们的工资收入更低,因此,这纯粹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她们可以选择薪酬更高一些的工作,这样就没有什么担忧了。然而,不对,这种说法还是不能令人信服。

于是有一个好的方法能激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那就是这么说:假设你在出生前不知道你生出来会是男性还是女性,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要在出生的时候做一个选择,当男性还是女性,这时,你会做何选择呢?这时候你回答说,"我选择做男性。" 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换一个问法:如果你不知道你会成为男性或者女性,这时你希望的性别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怎样的?改革者希望这时每个人的回答都是:我希望平等的社会关系,这样我出生到这个社会,无论是男是女,我都不会因为性别而不同,至少我不会处于社会系统强加给我的劣势地位。

对不起,这是我自己假设的一段,但大体上这种假设是对的:想象一下在一个社会里,你们中有些人会是男性有些是女性,你自己不知道你会是哪一性,那么这时你希望的性别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时你想着说,"哦,那我选择性别平等的关系,这样我不会有处于劣势地位的风险,不会因为一个性别的地位不利而使我出生面临不利的地位"。所以,你能明白这个推理吗?这仅仅是一个假设,推理出来的。

而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期待说服许多人,告诉人们在男女性别关系方面,我们这个社会系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如果你给人们一个假想的选择,人们不会选择不平等的性别结构。我刚模仿的这段就类似于约翰·诺斯和他的公平理论和他的自然法则理论。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到是,这种思维实验有一种政治上的作用。但是思维实验对人类实际状况的描述并非现实的。在欧洲,谁也不知道你假设的那种社会状况,谁也没经历过,根本对此一无所知,就如你出生前要选择性别一样,你这时不知道社会的性别关系的情况。这种假设性的选择只是一个思维实验,这种思维实验只是为了得到人们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

所以,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倡导者们的一种评价就是,人们总是在使用这种思维实验用以维护自己的观点或说服听众接受自己倡导的某种变化,但这个方法是非常难以达到目的的。正如前面所讲到的康德赛所引述的那样,"当你面对过去的整个历史经验一直都性别不平等的情况,而你却要试图说服人们妇女应当突破性别限制参与政治生活,这是一个非常难的工作,你必须得想办法做到。"

但是对于批评家来说,在政治上使用这种思维实验和这种提问的方式,不仅不好,而且从社会学上说是幼稚的和幻化的。在某种特别的环境下,或许想象一下如果人是完全脱离社会的,不是社会中的一员,而是自然人的状态,他们会作何选择。然而,关键是,世界上根本没有这样的生物。这不是理解社会的方法。或许它可以推动某种政治理念,或许可以解释某些复杂的难懂的政治问题,但是作为理解政治的一种方法,它却是有着很大的缺陷,会导致严重的错误。

3)试图凭借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特点来改变社会

下面简单提一下第三个批评,也是一个比较多的批评,就是,对于改革目的来说、对于用社会理论解释社会来说,究竟什么才是必需的。而在这一点上,对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批评集中于一个焦点,那就是,对法律和制度的乌托邦式的态度。有时人们说乌托邦,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幻想的或理想化的社会,它没有冲突,完美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某种完美状态。这不是批评家们所说的乌托邦的意思。这里的乌托邦说的是当时的人们的一种想法,认为改变了法律和制度就可以改变社会。具体说,就是通过改变法律和司法规定的运行机制,就可以改变社会上的人和人们的行为习惯。

但实际上刚好相反,你必须明白,类似法律这样的社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决定社会,而恰恰相反,它是社会的产物。显然,我们也会通过改变法律去改变人的行为。例如你希望人们开车时系安全带,你可以立法要求人们必须系安全带;同时立法要求汽车制造商在生产汽车时必须有安全带等等。但是当我们从更广义的范围看法律,我们就必须理解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创造新世界的工具。

两个星期前我们谈到美国离婚法的变化,我们怎么解释这种变化呢?我们谈到了在社会许多方面是否发生了变化所以导致离婚法的变化,如劳动就业方面的变化,经济的变化,宗教影响力的变化,性别关系的变化等等各种因素,而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离婚法的改变。我们的整个假设就是法律之所以变化是因为社会发生了变化。没有人会说,因为离婚法改变了,人们于是改变了他们对男女关系的态度或者改变了对宗教的态度。

法律的改变是社会改变的结果而不是社会变化的原因。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我们不是要去改变法律,而是要将社会经历放在首位。我们要能理解法律规定的出台是社会经验导致的,而不能反过来试图通过立法部门或者法律改革家设置一套法律规定来改变社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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