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星期四

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修正版)

钟国平


(小注:此文发表之后,承蒙一些专家批评,现做了一些小的修改重新发表,请谅!)

冯胜平先生在《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中主张“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少数人先民主起来”,他以美国实现民主化的“历史”为蓝本,试图说明“从一党为大的党内民主出发”可以达成全社会的民主。他的“美国蓝本”说,当年美国就是以“华盛顿革命集团”为核心开始搞“党主立宪”,从而发展到了今天。这位号称三十年前到美国读书时就通读了《美国制宪会议笔记》巨著的“学者”冯胜平先生,以学者和专业人士的身份提出了“华盛顿革命集团”的说法,笔者搜遍所有的英文学术与非学术资料,没有找到任何一个此种说法的学术出处,而文中对美国历史的篡改与歪曲,更是随处可见。笔者将之集中分析于以下五个要点中:

一、冯先生说:“美国建国初期,也是一党——华盛顿革命集团——独大,没有与其它政治势力分享政权……没有与被赶到英伦三岛的保守派共同制宪,也没有与国内自由派托马斯•潘恩和亨利•帕特里克分享政权。(华盛顿的)朋友麦迪逊忠实地记录了制宪会议的全过程。”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1774年,富兰克林召集13个殖民地秘密组成大陆议会并召开第一届会议,1775年的第二届会议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因为在所有议员中他最有作战经验,指挥过不超过1200人的军队。任命华盛顿更是出于政治上的妥协:非常多的议员厌恶北方殖民地的那种反抗精神,而华盛顿是弗吉尼亚州的农场主,而且具有领导能力、作战经验,富有贵族精神,家境富裕。因此他的背景让每个议员都觉得满意。独立战争胜利后,他解散部队,辞去一切职务,回老家经营农场去了,直到1787年再次被选为弗吉尼亚州的费城会议代表。

费城会议代表都是各州指派的专业人士,原定70名代表,实际到会55名代表,平均年龄42岁。富兰克林被尊为议长(“patriarch”);华盛顿为会议主席,就是主持人,自己不参与发表意见;威廉•杰克逊被选为秘书长,做会议记录,但他的笔记太简略,而麦迪逊的笔记并非由代表们指定,但内容详细,最终成为历史文件留下来,与华盛顿无关。52名代表曾在殖民地政府或州政府任过职,一半以上是律师,75%曾经当过大陆议会或邦联议会的议员,29名参加过独立战争。这些人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战,没有任何人以华盛顿个人为中心形成过“华盛顿革命集团”!

美国史料记载:杰出人物中有人未参加制宪会议,原因如下:托马斯•杰斐逊在法国任大使,他在给在英国任大使的约翰•亚当斯的信中表示对这次会议的支持;帕特里克•亨利(这才是此人的姓名的正确顺序,大学者连人名都没搞清楚)拒绝参加费城会议,他说他闻到了“专制”的味道;其他的如约翰•汉考克生病;另有未入选者是因为选民认为他们不适合和平时代的国家管理。冯先生提及的托马斯•潘恩是1775年才移民到美国的,虽然写的脍炙人口的小册子《常识》销量极大,1777年却因密通法国而后遭到邦联政府解职,1787年他已经去了伦敦,加入最终于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所有这些原因都与华盛顿无关!

二、冯先生说:“美国的宪法是人制订的。具体地说,是战胜了英国殖民者的华盛顿革命集团制订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也是由这一集团执行的。”

真实情况是:费城制宪会议既不是华盛顿提出的,也不是他担当实际领袖,更不是他参与意见的:1786年5月,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向邦联议会请求召开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得到6个州的强烈支持,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这就是费城会议的来历。所有代表都是由各州依照他们的法律推举出来的,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尊富兰克林而不是华盛顿为议长(“patriarch”),也就是说制宪是在富兰克林领导下完成的,冯先生很夸张地说的“富兰克林一锤定音”之类的酸倒一整排牙齿的话恰好印证了富兰克林而不是华盛顿在会议中的领袖地位,也说明了没有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在制定美国宪法!

史料记载,华盛顿没有搞助选活动,也不因为当选总统而兴奋,他的太太还因华盛顿的当选而不高兴。但因为初任总统责任重大,他更是全国最富有的人之一(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当年的总统薪俸低,卸任后没有收入,若没有强大的财富做后盾,卸任后的生活质量会大受影响),加上他的威望高,所有州都投票给他。华盛顿是美国历史上唯一全票当选的总统和唯一一个无党派总统,约翰•亚当斯数票第二,为副总统,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被任命为财政部长,托马斯•杰斐逊为国务卿,埃德蒙•兰德夫为司法部长,这样的内阁成员从能力和从资历上看,哪一个不是最佳人选?哪一个与所谓的“华盛顿革命集团”有关系?哪个“其他政治势力”,如果还存在的话,比这些人更加称职?居然说没与“托马斯•潘恩”分享政权,请问冯先生知道他连大学都没读过,在英国是一个破产的小业主,于1774年底到的美国,1777年任外交部长期间,因与法国秘密谈判的丑闻被揭露而于1779年被从邦联议会开除的经历吗?还有帕特里克•亨利,他是律师也曾担任弗吉尼亚州州长,但他是反对宪法的“反联邦主义者”的代表人物。根据美国宪法,所有人就职必须宣誓捍卫宪法,冯学者认为他合适入职内阁吗?还有什么人,请拉个清单!

关于政党问题。第一届总统任期中,华盛顿就因为两党之争感到头疼,已经拟定了不再连任的告别信,但是考虑到正在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进行领土方面的外交谈判,以及国内形势不稳定,各界仍然强烈要求华盛顿继续担任一届总统,两个对立党派的创始人汉密尔顿和托马斯这时居然也联手要求华盛顿继续担任一届总统,这样华盛顿没有发表这封告别信,勉强继续担任一届总统。然而两个党派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华盛顿自己年事已高,对政党之争感到困顿,毅然决定必须辞任第三届,让其他人担当此职。华盛顿修改了几年前写的告别信,于大选前两个月在报纸上公布,很快转载于全国100多家报纸和其他媒体。这样华盛顿担任了两届总统。

“华盛顿致美国人民的告别词”已成为美国重要的历史文件,至今每年华盛顿总统诞辰那天上午参议院都指定议员朗读。在信中,华盛顿特意提到他反对政党政治,他写道,“我已经告诉过你们这个国家处于政党之争的危险中,尤其是以地区为界限来分党立派的危险。现在让我以更全面的角度,以最郑重的态度告诫你们全面警惕党派问题的恶劣影响。不幸的是,这种派性与我们的本性是不可分割的,并扎根于人类思想里最强烈的欲望之中。它以各种(即隐性和非正式的——笔者)形式存在于所有政府中,但多少还能受到抑制、控制或约束,而在显性的形式下(即公开的政党形式——笔者),派性问题特别明显且确实是政府最危险的敌人。”

三、冯先生说:“美国第一次总统选举,390万人中,只有不到20%的人有选举权。没有选举权的人包括女人(50%),2/5的黑人(10%),不纳税的穷人和反对过革命的人(20%)。”

实际上,1787年举行的联邦制宪会议就把投票资格交由各州决定。选举人口的确定在当时依据以下法律:

根据从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的州法律,妇女婚后没有财产,财产属于丈夫。因此当时人们认为由丈夫代表全家投票是恰当的。

关于黑奴,南方代表要求算人头以增加南方州的人口基数从而获得较多议席;北方要求不算,因为黑奴是市场上购买的,属于财产,应该征收财产税提高政府收入,而且算人头会虚增人口基数,不公平。最后妥协为:每个黑奴按3/5的人头算人口,在宪法中属于“所有其他人”。

投票权需要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但参加叛乱或其它犯罪而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至今美国宪法仍不保证是公民就必然有投票权,投票权依然由各州法律决定。例如现在,多数在外国和海外属地出生的美国公民、未在选举机构登记的、缓刑期的、假释的、在监狱服刑的以及被判重罪的美国公民,和18岁以下美国公民不能投票。

四、冯先生说:“华盛顿革命集团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过渡,自我分裂成联邦党和反联邦党”。“这不是君主立宪,也不是民主立宪,而是典型的‘党主立宪’”。

这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当年邦联议会授权代表们修改邦联条例,由于整个会议对外保密,当会议结果是一部美国宪法而不是邦联条例修改案的时候,整个公众社会一片惊愕!于是社会立即分裂为赞成的和反对的两大阵营,赞成者被称为联邦主义者,反对者称为反联邦主义者——不是“政党”。反联邦主义者担心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会侵害他们的个人自由及权利。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位费城会议代表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向公众解释宪法,消除反联邦主义者的担忧。这些文章被统称为《联邦主义者》文集。

根据美国史料记载,在第一届政府产生以前,美国根本没有政党,不存在“党主立宪”,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党——联邦党是在1791年成立的,由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发起,主要是银行家与企业家,第二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组建了民主共和党与之抗衡。虽然华盛顿总统同情联邦党,但是他始终在两党中间保持中立。也就是说,两党成立根本不是从任何一个党分裂出来的。事实上从联邦政府刚产生,内阁的两位部长就对宪法理解发生了分歧。

五、冯先生说:“美国国父们的杰出贡献在于把权力制衡的原则(普世价值)和美国现实(美国特色)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国家机器。制宪会议代表要决定的第一个问题是总统的人数和权力,富兰克林一锤定音;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议会的权限,代表们终于在富兰克林的另一句名言上达成共识。”

这完全是捏造。在200多年前的18世纪,全世界根本没有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更不存在与美国特色结合的问题。

而且,制宪会议争论的第一个问题是议会结构而不是总统的人数和权力。当时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拿出一个方案,没有被采纳,埃德蒙••兰德夫代表弗吉尼亚州拿出麦迪逊的方案,该方案对人口众多的大州有利,人口少的州反对此方案,于是新泽西州的威廉•彼得逊拿出一个替代方案,但是大州又反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也拿出一个方案,由于和英国太相像而被放弃,于是在弗吉尼亚与新泽西州方案之间产生了剧烈的争论,导致会议处于停顿状态。最后不是富兰克林一锤定音而是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提出合并两个方案,国会由上院(二楼)与下院(一楼)组成,上院按每州两名代表,下院按照每个州的人口比例。这就是著名的“谢尔曼大妥协”。随着这一大妥协的达成,会议也较顺利地就行政权问题达成了协议,为了避免一个机构独掌权力(像英国议会那样),美国宪法给予总统较大的权力:包括官员任命(含法官)、否决法案,三军统帅等。同时就商业也达成妥协:所有涉税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


后记:

通过篡改美国历史而编造出来的 “华盛顿革命集团”理论试图为“取消民主运动”、“归顺权势集团”、“建立‘党主立宪’的假民主宪政”等各种舆论造势,提供所需要的“历史源头”及“理论基础”。假以民运人士加美国学者身份、深谙民情的万言书尤其是加上一些“故作尖锐状的时局批判”,极容易骗取读者信任,将其鼓吹的“假民主宪政”和虚假历史当作真民主宪政和真实历史,引导读者主动放弃自由与民主的念头与行动。

冯胜平先生说“人民应该再给这个党一个机会”,如果你问“凭什么”,那么这就是他的答案:——

你们既然崇拜美国的宪政民主,那么我以30年“美国历史专家和美国学者身份”告诉你们:美国的民主宪政是由“华盛顿革命集团”通过结合“普世价值”与美国“特色”搞的“党主立宪”而来的,所以你们应该归顺“中共革命集团”,等他们结合“普世价值和中国特色”,搞一场“党主立宪”,之后中国就民主了,你们老实呆着,等到那一天就行。既然“华盛顿革命集团”打天下坐天下到今天,那么,如果你们要学习美国,就意味着等待“中共革命集团”,他们会听取和采纳我的“谏言”而效法“华盛顿革命集团”,你们等着就是了!

一段杜撰、捏造的美国宪政历史让人们等到的将是“中共党主”的“帝王梦”,其实就是“假宪政梦”。

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

关于制宪问题回复网友吴艾伦

由于无法直接在系统中回复,特发帖回应如下:

吴艾伦先生认为:
1、      新兴民主国家之所以出了偏差,恰恰是因为他们总是强调本国特色,拒绝以成熟的民主制度为蓝本。如果连理解他国宪法的能力都没有,如何有能力制定新的宪法?如果我们理解不够,可以高薪聘请外国退休的法官做指导。
2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理解美国的宪法,他根本就没有能力制定新的宪法。

现在针对两个评论分别回复如下:
1、  首先,就制定宪法而言,不要蓝本并不等于是要强调本国特色,吴先生的说法好像是指:制宪要么是强调本国特色,要么是以成熟的民主制度为蓝本。实际上,制定宪法不要蓝本的意思是必须要理解制宪的原则,而不是在不理解的基础上去抄一个蓝本,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在宪法制定完之后,还需要立法机构不断制定与修正许多其他法律与宪法配合,然而如果宪法就没理解,那么其他法律就不可能制定成功,甚至有些法律根本就不会有,如此导致社会公共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形成混乱。这是许多新兴国家产生问题的一个原因。第二个问题是蓝本并不能针对自己国家的问题,例如中国是一个几千年皇权专制的国家,没有过法治的实践与概念,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之外,非常容易出现行政滥权问题,而宪法若不针对这一点去做处理,那么在未来立法与司法可能无法约束行政权的滥权问题。例如美国的宪法是基于建立之前原邦联政府的极度弱小,为了加强未来政府的权力与功能,他们制定了现在的宪法。若依照该蓝本制定中国宪法,是要加强未来中央政府的权力吗?其次,是否需要请专家顾问的问题。对于有法治知识体系的人来说,请专家能够如虎添翼,但对于这方面有极大欠缺的人来说,请专家不会有任何效果。这好比企业咨询方面,根据学术研究和统计,过去成功的咨询往往是管理好的公司,咨询成功率高,而管理差的公司成功率低,这个结论尤其对于ERP系统咨询适合,因为ERP系统的复杂性要求接受咨询的一方具有很高的管理素质和现有的管理体系。对于制宪这种更加复杂的事务来说,更加如此。不要认为文盲请个顾问就可以做个好官,根本不是这样的,花钱不能买来知识

2、  理解美国的宪法并不是制定宪法的必要基础,然而即使是这样,世界上有几部宪法如美国宪法那样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可以说没有!你可以看现在的几乎所有的政治学方面的关于民主制度的书籍或学术文章,涉及的都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重与关系问题,司法都没有涉及。你认为是为什么?因为各国都不重视司法独立,联合国直到1998年世界人权日才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一次法治及司法独立的世界大会,形成了一个关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报告。而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独立出来的国家,至今还没有第二个国家这样做。尽管我们大家都知道司法必须独立,然而以宪法确立司法独立的国家之后严格按照司法独立去做的国家有几个?如果就你这么说,没有能力理解美国宪法,那就没资格制定新宪法了,你这种论断有可能吗?至少,关于司法权如何从行政与立法权中独立出来的问题,你自己又有多少理解呢?再者如何克服美国宪法为加强联邦政府权力而中国宪法必须约束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如果你认为必须依照美国宪法的蓝本的话?


如果以上问题你没有很多的思考,建议还是再深入思考一下。至少作为我来说,我并不认为制宪是如此简单的事情。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公民如何制定一部好的宪法?

我不赞成在自己并未理解制宪的原则的情况下,照抄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因为在自己没有理解的情况下,无论抄什么,未来的宪法执行必定会出现巨大的偏差,最终导致民主制度的流产。这可能是许多新兴转型国家又发生反复的原因。


在制宪方面,我们首先要考虑的绝对不是应该找哪个国家的宪法为蓝本,而是要知道制宪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要制宪。说这样的话可能太伤某些学者的自尊心,因为感觉没有把学者放在眼里,实际上,我们真的没有好好思考这方面的问题。例如,之前有人就一直在努力从各国采取的政府形式中选择一个适合未来中国的,而忘记了政府形式取决于一个国家对权力结构的确定。还有人认为抄“拿来主义”是一个引进民主制度的好方法,在此不一一列举。


这里我分享一下我的看法:1、为什么要制宪;2、权力结构应该以什么为原则去确定;3、宪法的使命;4、宪法的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宪


类似英国这样的国家,根本连一部正式成文的宪法都没有,他们的选择是将几百年来留下来可用的关键法律综合起来作为宪法;这似乎也被我们认为是很好的选择,很符合我们的观念:老祖宗的东西,只要是好的,就留下来,这叫传统。我不想在此评论这个,我只想说制宪的目的。美国费城会议上,代表们虽然在许多问题上发生很大的分歧,甚至在制宪会议结束以后,每位代表都仍然这部宪法表示不完全满意,然而我们今天却认为这是一部伟大的宪法。为什么?因为这部宪法的目的达到了:1、赋予了联邦政府更大的权力(相对邦联议会时代),使得美国走出无序状态,有了一个合法的中央政府,得以解决无序状态下的许多问题;2、它成功地限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使得州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得到了保障。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为什么要制定宪法?我们必须打破几千年的中央专制极权统治,打破政府不受任何约束的千年传统。我们怎么做?从这一点上,可以参考1218年英国大宪章的历史。当时制定大宪章就是要约束国王的权力,让国王也必须遵守全国统一的法律,而非享受权力无边界的非法治状态。


因此,制宪的目的就是要规范政府的权力,以最高法宪法来设定政府的权力边界,使得政府成为一个有序的可控的机构。


二、权力结构


如何以一部宪法来限定政府权力呢?首先必须将权力进行分析,然后确定权力之间的平衡。


美国宪法所执行的三权分立,就是对权力进行平衡的结果:司法、立法、行政各自独立。如何可以做到各自独立?立法与行政由全民选举产生,因此立法与行政直接向人民负责。司法因此专业性要求,只能由立法与行政分支联合决定产生(即总统提名、国会确认),而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凡是被授予联邦法官的人,一律为终身职位,若被控违反公正和独立性而遭免职,必须由国会审议。至今联邦的每一位法官都是如此产生的,基本与现任总统没有关系,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是典型的权力来源决定权力的服务对象的国家:为了获得人民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向联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提出个案的要求,必定能够得到回复。然而由于立法机构是各州选出的,各位代表都只向本州选民(含外国人)负责。这明显地能够让我们看到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服务对象和方向。如果你不信,你可以试试向总统和副总统写信,谈论你的个案,看看是否会有反应?)


我们在倡导民主的时候,总是提到要司法独立,然而司法如何独立,恐怕很少有人思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中仍然有许多人会认为议会制和半总统制非常好的原因。


实际上议会制的体制来源于另一种权力结构:立法权在行政权之上,司法不独立(司法权来源于于立法或行政)。由于立法权为众多代表共同承担,因此,立法机构必须有一个象征性的人物代表立法机构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产生了一个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实际上是议会至上的制度下的最高权力的代表人;英国是国王代表,其他许多国家是总统代表;


半总统制的体制来源于第三种权力结构模式:行政权在立法权之上,司法不独立(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或行政)。在这种权力结构下,总统是掌握实权者,有权解散议会,有些总统还能解散内阁,当然这种权力的应用与专制制度下的国家元首不同,它有许多限制性条款,但总统集权是肯定的。


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至今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司法都是不独立的。而我的实际经验告诉我:司法不独立,民主不完整,因为独立的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权力机构,这个权力机构不独立,人民的自由永远是一个没有坚定的法律保障的自由。我们看到的各国司法实践都很少会感觉个人与国家行政机构是平等的。然而只有在美国的法官面前,个人与有钱有权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真正平等的。而立法机构的每位代表则因为选民而主动地全力为选民服务。任何国家,最不值得信任的就是行政机构,美国也一样,因为政府的许多权力都是行政机构去执行的,因此,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就是人民权利的强大的保障,一个由人民直选出来的立法机构是人民直接获得服务的重要手段。——这才是我欣赏美国宪法的地方。


三、宪法的使命


宪法就是要做两件事来规范人民授予的权力:1、权力的确认(三权是目前普遍认同的权力结构,即使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也如此);2、权力结构的确认:是三权各自独立,还是立法高于行政(议会制),行政高于立法(半总统制),而司法不独立;抑或是立法高于行政和行政高于立法之下的司法独立(暂时没有这样的体制)。至今也没有司法至上的体制出现,估计未来也不会有人作此选择。


就我本人来说,我主张:1、无论如何司法必须独立于行政或立法,因为我看到了美国司法独立的种种的好处,在美国司法独立之下人的尊严得到的保障以及人的自由得到的尊重。2、我个人极端反对行政高于立法的权力结构,因为中国几千年来,虽然是专制帝国,但按照民主体制的分析,都是行政至上的帝国,在这种行政至上的体制迫害之下,我们公民未曾获得过任何自由,我们的尊严被这个帝国剥夺得精光!3、立法高于行政而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不是最好的体制,因为独立的司法权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


四、宪法究竟要涵盖什么内容


目前有许多国家实现了民主法治,都有自己国家的宪法,然而宪法究竟应该包含什么内容,则各个国家互不相同。这是因为各国理解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不一样。在我看来,宪法是确立一个国家立国的依据,和确定政府合法性的法律。我们在中共历史教育下,或许认为“立国不需要依据”,这是我们支持中共的“反对国家分裂”“反对民族独立”的最重要的思想基础。但是,立国是需要依据的。若你以“人权至上,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立国依据,你就会尊重民族自决权,尊重人民的选择,这可能导致原始专制帝国的分裂(罗马帝国分裂了、前苏联也分裂了,即使英国非专制国家,也分裂了),若你支持中共的“领土至上,神圣不可侵犯”作为立国依据,你会反对民族自决权,不尊重人民的选择,将一切权利置于领土至上的原则之下。


宪法的确立是有其有限的功能的,就是上述功能,那么其他事项如何?其他事项应当由国家确立之后的立法机构去制定,否则就是僭越立法机构的权力。因此,宪法不能如我们想象的必须“包罗万象”,这才是对权力机构的尊重和保护,否则从一开始就违反,那么我们无法监督未来权力机构的运作。

2014年8月1日星期五

是皇帝接班问题还是宪政民主问题?

__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总书記的第二封信”


从整体内容上看,冯先生这封信完整叙述了中共主导下的“宪政民主”战略规划和宪政民主改革的路线图。在这封信中,冯劝谏习近平“主动开展以宪政民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核心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民主”。若将这两句话合在一起,意思很明确,就是要“打起宪政的旗帜,贯彻执行(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 冯先生认为既然既得利益集团和自由派都不会支持习近平的“强国梦”,但都会支持习“搞宪政”,那么与其打压不如因势利导,用冯先生的话说“与其鞠躬谢幕,击鼓传花,把矛盾留给下一代,不如开创历史,推行宪政。”


冯先生所说的“宪政民主”是什么概念?虽然文章并未定义,但在信中已经提出来,1、“要实现宪政,当务之急是落实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就是,“党可以在法之上,但它必须以法治国”,而不能“置自己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不顾”。2、要实施民主就是从“党内民主选举”开始:“先在若干城市设立政治特区,做民主选举的模拟实验”,然后在即将退位的时候,“实行党内民主选举”。“在可控的情况下,由地方选出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选出中央委员,再由中央委员选出总书记。”另外,他还用“历史事例”引述宪政改革成功的“宝典”——可控性(也就是强权政治),就是:整个宪政改革必须由大权在握的铁腕人物主导,路径则是:顶层设计,强制推行


总之,冯先生所倡导的“宪政民主”是以“强权铁腕”为前提的、由皇帝亲自领导的、党在法之上的“依法治国”和皇权交接过程中的“党内选举”。所依之法是中共自己的宪法,所指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皇权交接的具体步骤是:在“可控”情况下,以“党内民主”方式逐级选举“党的代表”、“中央委员”、最终选出“总书记”。换句话说,冯先生关注的并非宪政民主,而是关心在皇上稳坐龙椅十年之后,如何选择一位以“总书记”为名的非血亲的新帝,也就是十年后的新皇上接班的问题(看似特别有远见)!为了安抚大众,这种皇上接班策略以“宪政民主”的外衣出现,以避免既得利益者和自由派对皇上所提的“强国梦”的不满。


鉴于冯先生将皇帝的接班问题归为“宪政民主”问题,我希望呈请几个基本概念,以便读者真正认识宪政民主与皇帝接班之间的差别:


1、宪政民主是否能接受“党比法大”?冯先生强调中国目前“有宪法无宪政”,认为党比法大不是问题,有宪法却不遵守才是问题。然而,宪政民主的必然特征就是“人人平等、法律至上”,这个平等包括任何党派与任何个人的平等。若党大于法,那么社会就不是人人平等了,也就从定义上不属于宪政民主社会了。在美国,政府行政机构虽然为权力机构,而且通常为执政党指挥,加上非常有钱,但是在法律面前,它的地位与被它起诉的哪怕是一个非法移民的地位都是相同的。这是因为宪政民主社会不接受人人不平等,当然也更不接受“党比法大”,否则执政党将因为违宪而下台。

2、什么是法制?冯先生所谈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其渊源最早来自古代法家思想:统治者先设定一个法律,他自己不受该法律的制约,但其他人都必须遵守该法律,然而在一个管理失控、腐败堕落的皇权专制体制下,原本为皇上不受法律制约的律条演变成整个权力阶层均不受法律制约的实际操作。于是历史上有强势官员在皇上的撑腰下,对朝廷进行整肃(改革),于是“改革”几乎成为“进步”的代名词,这就是冯先生所形容的“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是以悲剧告终的“改革者”为多,例如商鞅变法以自己被五马分尸而处死。不过冯并未提及强权推行法制者多以失败告终的事实。

3、遵守法律是否等同于“法治”?冯先生描述 “中国人重情,美国人讲法;中国人办事托关系,美国人有事找律师”。冯先生认为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也由此衍生出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人治和法治。”但这不是人治与法治的差别,而是不同社会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也就是“法制”的问题。那么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什么?法治是“法律为王,一切个人、党派、机构、权力拥有者,一律处于法律之下,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置于法律之上”。人治是什么?简单说,就是“王就是法律”!详细说,就是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以“法制”为工具的“帝王高于一切(含法律)”的体制。所以,遵守法律是法制的问题,不是法治的问题。

4、强权是通向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吗?冯先生说“掌控权力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历史上凡成功改革,如俾斯麦、彼得大帝和蒋经国的改革,无一不是大权在握的铁腕人物”。从历史背景看,彼得大帝是18世纪的人物,那个时候即使非改革者也照样得强势,否则会被赶下台去性命难保,然而在那个时代,即使强权人物也照样有改革的失败者,如拿破仑;俾斯麦为19世纪的人物,虽然号称“铁血”首相,但是在他之上的国王才是真正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他晚年就因为与新国王不合而被迫辞职,结局虽然不像商鞅变法,但也是以改革失败而告终,而且他的改革并不与民主宪政有关。只有蒋经国的例子与民主宪政有关,然而蒋经国改革在1987年末,当时台湾处于国际孤立地位,且世界格局正发生巨大改变,从1980年起,许多国家开始走向民主化,根据Cheibub, Gandhi, and Vreeland (2010)的统计,二战刚结束时,民主国家有34个,1980年民主国家已上升到54个,并从此进入民主转型高峰,到1988年台湾民主化的时候,民主国家已经达到66个,而2008年民主国家已经达到118个。这就是蒋经国民主转型的国际背景。台湾利用民主化打破被大陆孤立以解决台湾在国际上丧失合法地位的问题。也就是说,台湾的转型成功不是因为蒋经国的强权,而是因为国际和国内形势的综合条件促成的,他转型时已经要去世了,根本不存在强权问题。

5、最后必须提到一点,关于作者谈到的顺民、刁民和暴民的“三民主义”问题,这是站在专制极权位置和立场上对人民的极大的侮辱和蔑视。事实上是,在历史的任何时候,人民都是人民,但人民的地位不同,例如在专制集权时代,人民实际上是一个让人民本身感到羞辱的词汇,然而在民主宪政时代,人民是一个让每个人感到骄傲的词汇,正如美国政府自称“我们人民”而不是“我们政府”。任何一个真正主张宪政民主的人都绝对不会以如此轻蔑的口吻称呼自己,这样称呼人民只能说明作者自己将自己置于“人民”这个阶层之外,或者说,将自己置于皇上的“谋士”或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然而请作者记住:在皇上心里,一切他治下的人,都是他的私有财产,不是人!


参考文献:

Cheibub, José Antonio; Gandhi, Jennifer and Vreeland, James Raymond. (2010). “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 Revisited.” Public Choice, vol. 143, no. 2-1, pp. 67-101.

中共政权未经“公民立宪-民主选举”,不具备合法性

核心提示:中共一直宣扬自己的执政是人民的选择,其实人民未曾选择过,因为自从中共以武力夺权以来,从未保障过人权,更不用谈“民族自决权”。因此,65年来中共都处于非法执政状态,至多就是一个临时军政府而已。

有人提出,现在谈论修宪与制宪为时过早,也有人提到说未来民主化以后的制宪问题如何如何,我在此提出我对于修宪与制宪的想法和大家分享:

1民间对于修宪制宪的常规思考:
民间的常规思考认为:中共不下台,公民修宪是搞不了,真若有修宪,那也是中共主导的损害人民利益的修宪,中共只会为了自己一党统治的需要进行更加符合保护自己统治地位的修宪,然而中共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有巨大冲突的,所以中共的修宪必定对人民的利益是进一步的伤害,那是我们人民不要的。反过来搞“公民修宪”中共不会允许,不仅不会允许,而且还会迫害参与倡导公民修宪的人,得不偿失。正因如此,有许多人甚至不理解为什么要在现阶段谈修宪,如果现在修宪肯定只能是在中共宪法基础上修修补补,最终损害的是我们人民的利益,中共主导与同意的修宪,我们当然不会同意,更不会参与。
2、中共的司法、立法依赖于行政,致使整个政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
中共的宪法是伪宪,制定程序不具备合法性,制宪代表不具备合法性、历次修改更加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中共的执政从来都是非法的。
首先,中共的“立法机关”弱到根本无法独立运作,仅为橡皮图章,对中共党派利益负责(这就是我之前所说,权力来源决定权力的服务对象),我们人民如何能指望法律能保护人民的权利?其次,中共“司法机关”更加可笑地由“公检法”组成,而且他们都是临时公务员职位,不听从指令(更多时候是党的指令)就立马下台,后果不堪设想。这样如何能保持司法公正?
看看美国三权分立下的司法:仅由各级法院、法官和上诉委员会组成,每个法官的职位确立由国会决定,法官由总统推荐,国会确认,法官的职位为终身职位,无需担心任何党派或政府部门的排挤与打压,国家任何时候确保他们的运作经费,不得减少。并且“公检”这样的职能隶属行政机构。由于审讯只能由法官进行,类似中国的公安这个部门绝对不能审讯任何被羁押的人士,即使询问,当事人也可拒绝回答。在侦察过程中任何行政机构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防止迫害),更无法获得法官的偏向。法官若不公正,则遭到国会的审判与弹劾。
3、与中共主导的修宪相对立的“公民修宪”
当公民的力量足够时,公民可启动与政府的谈判,要求修宪,在巨大压力之下,这个谈判结果是可能成功的。于是,凭借公民力量,中国可能在中共仍然执政的背景下启动修宪程序,这个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中共成为临时或监管政府,在具有合法程序的修宪之后,谁成入主政府将由人民来选择。当权力不来源于政党的时候,权力的服务对象自然也就不再是政党了。
有人会问,这个力量何时才可能足够?或者会认为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那一天。其实不然。如果要集聚武装力量,我可以说,你永远都不能累积到足够与中共抗衡的力量,因为你的对手是世界经济规模第二大的经济体,它能够举全国之力(包括金钱、法律和国际支持)将你少数的“武装力量”立即消灭,但我们谈论的是公民力量。
什么是公民力量?当然它包括我们现在的各种组织,但是在各种组织之间没有共识的时候,这样的分散的公民力量很难累积,因此很难形成有意义的公民力量。那么如何累积力量?这就需要某种共识和共同的目标,也就是战略目标。当大家对某种战略目标有共识的时候,对于未来的某个公民行动能够理解、参与和支持的时候,这种公民力量就可以开始累积了。公民力量的累积达到可以让武力拥有者不敢也不能动用武力的时候,这个力量就算是可以谈判了。这好比古代所形容的“四面楚歌”或者如同今天我们看到的海水涨潮,它来自于每个方向每个角落,让你没有办法确立打击目标与对象。因此,累积公民力量的关键在于“战略目标及其实现的过程”
4、什么是合适的战略目标?
今天我们有人在积极准备,更有人说,只要大家都以“反共”为目标,就是战略目标。这种认识有一个偏差:“反共”是意识不是“行动”,在这种意识之下,行动却极其分散,这样的意识当然也就无法转化为可以一致行动的力量了。因此,战略目标必须是具体的可以让大家一起行动的行动计划,而不是“意识”。在今天,具有反共意识的人很多,但是因为共识和战略计划的缺失,能够为“战略行动计划”而奋斗的人很少。也就是说,大家以各自的没有被公认的某种想法在抗争,这样导致了许多权利受侵害的个案。这样的个案一天比一天多,因为“反共”的人一天比一天多。但是,中共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使得公民力量无法积聚,勇敢者是最重要的力量,却总是以公民力量的损失而告终。什么时候才可以出现海水涨潮一样的力量呢?那就需要有战略目标。如果我们当中共为海水中的一个孤岛,它虽然高,但是若海水涨起来,它不会有能力抵挡每个方向每个角落的高涨。这就是合适的累积公民力量的战略目标。
5、“公民修宪”是怎么一回事?
由于中共的宪法制定程序为非法、宪法内容为非法、宪法的执行更是非法,因此,这个党派虽然赢得了与当年执政党国民党的胜利,其合法性至今也没有,中共在这一点上也非常清楚自己的尴尬地位,因为它没有能够获得人民的正式的承认。
什么是人民的正式的承认?那就是在临时政府或监管政府之下,选举公民制宪代表、启动公民制宪会议,然后在公民所制定的宪法生效的情况下,再行选举。因此,公民修宪是中共获得合法的执政地位的渠道。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否能获得合法执政地位以及获得合法执政地位之后能执政多久,这些都不是我们可以预料的,得由全体人民决定,这就是民族自决权,也是中共宣传的“人民的选择”。
因此,当我们用同样的精力关注千千万万的个案时,当我们用更大的精力结社和组党团的时候,我们应当在心里有一个目标,那就是,我们需要现在的以及任何一个未来执政的党派都具有执政的合法性。这就是“公民修宪运动”的意图——树立一个战略目标。我们不要指望任何群体事件能够在中国这样的庞大非法统治集团之下自发演变成推翻中共的事件,任何盲目的事件都不会成为未来民主产生的“导火索”。历史的前进没有“导火索”,所谓“导火索”一说,都是中共欺骗我们的工具。因为每个被中共定性为“导火索”的背后,都有着长期的、艰苦的努力以及某个或某群团体的支持与策划。只不过,时机的出现是一个偶然,但这种“时机”往往是因为符合了某个“战略目标”确认的“适当时机”,才会成为在外人看来的“导火索”。正如我们看到的捷克推翻苏共统治的例子,齐奥塞斯库夫妇并不知道在之前累积了十几年的力量能够瞬间在他自己的大会上爆发,因为它认为十几年的控制非常成功。然而十几年的抗争,使得人民有了共识,有了共识的人民才会有共同的行动。在这十几年中,他们不断传播某种思想,从各个方面和各个角度去传播。 
6、中国人的共识是什么?
那就是打破中共几十年宣传的“人民选择了中共”,错,人民从未选择过中共,人民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被中共蒙蔽几十年,从未知道“民族自决权”是什么,从未享受过“民族自决权”(这是人权的重要部分),也从来不清楚法律如何保障人权与自由。

那么什么是人民的选择?那就是人民选择自己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宪法,然后以宪法来确认执政党的合法性。这才是真正的人民的选择,也是人民的共识。我们以这个共识为基础,来积聚公民力量。我们无需等待中共倒台以后,再制定宪法,只要时机成熟,我们就可以真正选择我们人民的政府,这就是美国政府网站上的一句话“We, the people (我们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