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

在自由世界,法律之外是自由;在中国,法律之外是道德而非自由!

有朋友说,动辄谈论公平与正义是占据道德制高点来压倒其他声音占据优势。那么是否我们就不能谈论以便与他人保持平等?平等固然重要,在自由社会,平等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重要的价值观。但是平等与公平正义却不能分开。自由社会之所以固化人人平等的概念,就是为了确保在社会公平与正义面前,任何人的权威都不起作用,任何人的资历也无济于事,任何人的金钱、身份或地位也不得考虑,因此,人人平等就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
问题并不在于此,问题在于到底如何保持人人平等而同时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个在专制社会与自由社会是不同的。

专制社会,如中国,其社会传统是依赖民间社会力量去维护公平与正义,但是却不提人人平等,因为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专制帝国,不仅社会上人们地位各自不同,即使在家庭,成员之间也有高低不同的地位,这在中国叫做“秩序”。中国就是以保持既定秩序的前提下谈论公平与正义的。先不论这种公平与正义是否真的就是公平与正义,首先考察一下这种公平与正义在专制社会中是如何被维护的:
从历史发展来看,一个小团体内部的公平与正义靠这个团体中的头领来维护,例如氏族社会、某一家族(或民族)聚居地、某乡村或村镇。在这样的小团体中,头领往往享有德高望重的声望,大家有意见分歧、财产纠纷等就去找头人评理,最后达成解决方案。在一个朝代,公平与正义靠衙役或皇上来维持。平头百姓之间或衙役之间发生争执,大家诉诸更高一级的衙门直至皇上来评理,依赖“父母官”来做主。在一个专制国家,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首先被强制灌输某种道德价值观,社会全体成员按照这个道德价值观来行事,社会中出现“权威阶层”或“社会群体”“道德力量(靠媒体或行政宣传)”来维护公平与正义。在专制下的中国,这个政府还美其名曰“道德法庭”,究其本质,不过是在法律之外弄一个约束普通人的行为规范,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当这些行为规范作为“普世推广”的东西再配合一些“教育推广”,它基本上可以对大多数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因此,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说,法律之外是道德!道德力量非常广泛,对社会的钳制力量比法制更强,因为在中国,法律仅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限的调节工具”,更大量的社会关系,法律根本触及不到。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称“法律是花瓶”的原因。
然而这样的公平正义并非“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是服从于特定道德价值观下的公平与正义(这种价值观可能由氏族头领解释,也可能由皇帝或“权威声音”来解释)。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法律不参与全部社会现象的公平与正义的判断和决定。
在中国,还有一个美称就是所谓的用全社会力量维护道德,用法律处理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分工”等于确认在法律之外有一个道德力量来管理社会。这已经被我们完全接受了!我们以为社会秩序天生就应该这样去维持。于是有人狐假虎威地借助“仁义道德”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就出现了朋友所说的“动辄谈论公平与正义”来占据“道德”制高点。

在自由社会,公平正义不靠“民间的社会力量”去维护,而是用法律去保护的,这种公平与正义叫作“社会公平与正义”,它与我们个人认知的基于道德的公平与正义是有区别的:它必须能够被任何民族、种族、性别男女的人接受,而不是只能被某一个特定民族接受的道德价值观(这就是普世价值)。法律维护的就是这样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就是社会公平与正义。
有人说,普世价值不普世,因为它来自西方“列强”的价值观。实际上,普世价值必定来源于某些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而不是凭空生成的,但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普世价值,是因为来自于这些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被所有其他民族或种族、被每个个体的人接受了。而一旦全社会都接受以后,这种特定的某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就成为普世价值。这样的普世价值目前很简单,就是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为什么如此简单?因为不同民族、种族、肤色和性别的个体之间达成共识很难,只有很少的但是最重要的才可能达成共识。更多的是所谓“特色”价值观(如儒家观念、基督教信仰等),不被全体接受,因此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为由,将自己的价值观等同于普世价值。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自由社会,被确认的普世公认的价值观不是靠道德去维护,不是靠良心去维护,而是靠法律。凡是被普世接受的价值观,都一律纳入法律之中,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律之外再没有一个“道德价值观”去强制灌输给个人,用来规范个人行为。这就是说,自由社会的法律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没有任何角落是交由“道德力量”去控制的。这就是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
人们可能会说法律是文本,是死的,如何维护?回答是:法官代表法律,法官判决就是法律判决,被认定为中立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在不自由的社会,社会力量维护的其实并非普世价值,而是社会头领所认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必定代表了头人的利益和选择。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必须独立的原因,因为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头人或有钱人都不能凭借他们的资产或地位优势来垄断“社会公平与正义”。
因此,在自由社会,坚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与满口仁义道德没有关系。自由社会不搞满口的“仁义道德”,也不以“公平正义”为借口去压制他人。若任何人认为有违公平正义了,都诉诸法庭解决。这样的社会没有一个鬼影子一样的“道德法庭”,更不存在口水可能淹死人的情况。在中国,我们会经历很多这样的事情:明明一个人享受合法的权利(无论是言论上的权利还是福利上的权利),都有人以“仁义道德规范”来贬斥他的行为,继而贬低他的人格。这在自由社会是绝对的违法,依据程度不同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罪名就是“歧视”!
在中国,以中共为首的媒体、社会力量等不断地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破坏,他们利用的就是这个技巧,就是,在逮捕某人以前,先以道德品质的名义给合法的权利享受者施加“压力”(如喝茶、“思想教育”、行政恐吓等),还有中共豢养的5毛以个人名义去贬损持异见者以压制他们的言论。这一切都是法律之外有“道德”的制度性缺陷,是破坏人权的基本工具。
相反,由于法律涉及面窄,且法律维护的是法律制定者或既得利益者的权利,因此,许多社会良心认识不得不以街头抗议或网络言论抗议的方式来试图维护那些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这些人便随时可能被治罪被关押被酷刑。
这种制度性缺陷需要我们凭借公民的力量去纠正,让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够被纳入法律,让道德从社会生活中退居家庭,让法律来维护一切社会公平与正义。加入我们的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吧。联署邮箱:xiuxianxiaozu@gmail.com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我们为什么呼吁“修宪”而不是“制宪”?

1、现行宪法为恶法,必须进行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紧急修正

许多人为捍卫公平和正义而公开声援和表达,他们的行为以我们所知的道德价值判断来看是正义的,但在现行宪法下却违了法甚至犯了罪,当事人遭到政府的逮捕和判刑。结果我们发现:现行宪法将正义变成犯罪,这就是良心犯和政治犯的由来。那么我们如何能够合法地维护我们的权利与尊严呢?答案就是:修宪以使维护正义的行为成为合法。

有人认为修宪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因为这等于是同意在现行恶法基础上修修补补,等于承认现行恶法的合法地位。其实公民联合起来要求修宪,如同我们中有人进行街头抗议一样,它是对某具体事件或具体情况进行的一种抗议,但这种抗议并不表示我们承认其他方面的合法性,相反我们很清楚其它方面也同样是不具备合法性的。

之所以对现行宪法在现有条件下进行修正,是因为我们必须出于人道主义,对肆意践踏基本人权的条款进行抗议,也就是说,修宪的使命是为了抗议恶法中最恶的内容,使维权和异议不再成为罪犯,使良心犯、政治犯能够从监狱里出来。

2、现行宪法不是花瓶而是当权者的维稳工具,用于剥夺人权迫害良心犯、政治犯

总是有人说中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是花瓶,根本起不到作用,所以我们不用理睬它,我们就应该上街呼吁。还有人认为:天赋人权无需法律来保障,因为它是上天赋予的,政府与各人都必须尊重。各位,这些都是很大的误解:

首先,花瓶是没有有副作用的,更不会伤害无辜!宪法不是摆设和花瓶,因为宪法是用于迫害维权、异议人士的有效工具,换句话说,宪法(包括整个中国的法制),是当权者进行维稳的法律依据,它的存在于实施严重地打击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因为现行宪法使得迫害维权、异议人士成为合法,而我们维权和表达异议变成非法,甚至是违法犯罪。原因是,当权者使用的法律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不具备合法性!如何判断当权者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呢?肯定不能看它是否被写进法律,而是看它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还是打压社会公平与正义。例如依据现行法律(包括宪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者被关进监狱或重刑,成为良心犯、政治犯,这说明该法律不具备合法性。需要补充一句:抗议当局的法律依据比抗议当局的行为更强烈,因为法律是他们行事的依据,他们用“依法行政”作为借口来蒙骗社会大众。

其次,各国司法实践与法律体系表明:天赋人权必须经过立法和法律去保障。从来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凭借道德价值体系或“道德法庭”、“社会行为规范”就可以维护天赋人权的。立法的目的以及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这样一些被世人接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益的价值体系,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法律必须保证“人权至上”而不是“主权或政权之上”的原则。所以,人权的具体保障必须纳入宪法。在很多自由社会,他们的人权保障都已经被纳入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任何法律或宪法任何其他条款若限制人权保障,则被判定无效(由独立司法系统中的法官判定)。

3、修宪与政治体制改革无关,更不是与任何方面达成妥协

我们倡导的修宪目的是要以宪法去保障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得维权与异议人士的行为不被判定为违法或犯罪。这是一个社会的良心存在的空间,与政治体制没有关系,因为无论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它都必须首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它必须首先确保社会良心的合法存在,确保维护权利与正义不是罪。这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条件。

另外,我们倡导的修宪并不是向中共乞求,而是号召全体公民集结力量,最终用足够的公民力量来抗衡无耻的暴政,迫使暴政当权者接受公民提出来的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

4、制宪与修宪的时机与使命不同
制宪的时机与修宪不同,制宪是为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制定立国的根本条文。制宪是当一部宪法被完全推翻,这个政权不复存在,新国已经建立的情况下而产生的首要任务与使命。制宪将确立立国的根本律法,在此不做过多讨论。而当一个国家仍然存在且有一部宪法的情况下,存在的只是修宪问题。修宪的内容与使命可以很多,本次公民修宪运动所关注的是维护人权与社会正义的行为与人士必须得到安全保障,即人权保障比如纳入宪法,且不能以宪法其他内容或任何其他法律来限制于阻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

欢迎各位加入我们,联署邮箱:xiuxianxiaozu@gmail.com

2014年1月5日星期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假话,因为法律之外之上是道德、政府、公文和公职人员

很久以来,我们都会误以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二章第23条)就等于是“人人平等”了,其实不然,宪法这句话欺骗了你,因为中国宪法不似西方国家不仅是一切法律之首,而且西方国家一切公共生活都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力量可以裹挟正义绑架人权。因此,西方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人权至上以后,人权于是真的得到了保障。

首先,中国法律之外是道德。道德是什么?道德被中共搞成“文化传承”的载体!道德成了大一统社会的中国人之间交往的基础,所有人都在遵守同一道德体系的前提下进行交往,违反者,如同违反法律,也同时使得中国人与其他国家的人沟通起来存在严重的障碍!例如有些价值观明明非常落后,但是因为是道德传统,它俨然披上了华丽的外衣,这些价值观包括忠君爱国(通过历史故事和以发达国家为假想敌来灌输)、上行下效(通过将政府的公共责任推卸到家庭来承担的方式来灌输)、消灭独立个性和自我意识(通过灌输忘我、无我和无私等“深奥的哲理”来泯灭,导致人漠视生命!)。更令人悲愤的是,这些落后文明的价值观在国人心中的地位远远胜过普世价值和法律,这些成为一个人堂而皇之违法或犯罪的借口,也可以成为社会为罪犯辩护的借口。
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律之外没有道德,任何道德支持的价值观若经过立法机构提案、听证和投票之后成为法律的,则具备全社会的强制性,而不能成为法律条文的道德价值观,则不被公共社会纳入强制性力量,它只成为个人价值观的一部分,还必须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
或许这些比较容易理解,我们或许认为这些与自己的行为无关,实际上不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看到政府及其雇佣人员(5毛)对有些人的合法行为以道德名义进行大肆攻击,我们虽对这样的做法很愤怒,却无可奈何,因为道德是法律之外的“律法”,它可以用来集中社会上的口水将人淹死。而如果在西方法治国家,这种以道德名义谴责他人合法行为的,一律被视为“歧视”,因而违反法律,将被诉诸法庭。因此,在国外,我们不会看到公共社会中不相识的人披上道德外衣大肆地相互诋毁与攻击对方的合法行为。从另一方面看,民主人士和异议人士又在不了解或没有研究法律的情况下,凭借道德价值观认为某些事情是正义的,凭借这样的道德价值判断来抗议当局的“无耻行径”,却没有发现,这种无耻行径是法律授权许可的。也就是说,当法律并不维护社会正义的时候,我们却因为“法律天生就应该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概念而觉得我们是正义的,政府是不正义的,于是我们抗议和抗争。这样的误会与误解还特别多地存在于访民和普通民众中。我们都相信“政府不至于公然欺骗,法律更不至于公然地打压正义支持非正义”,然而事实被华丽外衣包裹着,政府就真的公然欺骗了我们,法律就真的公然打压了正义,支持了非正义。而最终结果,我们都看到了,那就是:我们的请愿也好,抗议也罢,举牌也行,一律成为非法,当事人一律遭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我们真正应当作的就是:我们必须逐条审查法律条文,将所有打压正义、保护非正义的剔除,将正义的纳入法律保护之中,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有序起来。

其次,法律之上是什么?我们毫不费劲地就可以知道,那是政府、公文和公职人员。在西方法制国家,政府行政机构不能发布政策、政令或其他“红头”文件,因为行政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办事,一切在法律中有提及的,行政机构必须执行,而任何没有在法律中提及的,就是违法(这就是“有限权力”或“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具体表现)。法律是由立法机关经过提案、听证、表决以后才确立的,而且若任何公民和团体对该法条是否违宪有疑义,可以提交法院裁决其合法性。同时,若政府违法(包括行政过程中违法和非法发布公文非法制定程序等),个人和私人团体都可以起诉政府。西方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管束是最严厉的。公职人员若被发现违法,其惩处比普通公民严重的多,在此不详细解释,只希望对比中国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职的情况下,是不受起诉的,要起诉,必须先撤销公职;公职人员犯罪,其惩处也大大松于普通公民,例如薄谷开来杀人、城管打死小贩等等,不用担心丢性命,而普通公民哪怕是自卫中伤害和杀死了官员,那也都必须是重刑伺候!这就是公职人员处于法律之上的结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公职人员的地位在法律之上,所以,公职人员犯法和犯罪,与普通公民并不平等。最可悲的就是,我们呢,基本接受“人人不平等”的事实与其背后的“哲理”(出生身份不同必然导致社会地位不同,导致法律责任与义务不同)!

这就是中共缔造的“当代中国”的文明!我们强烈呼吁各界:请加入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将正义与人权写入法律,将法律至上彻底落实于社会生活中,将法律之外与之上的一切非法力量干下去,让一部新的维护正义与人权的法律成为至高无上的社会强制力量。我们的信箱:xiuxianxiaozu@gmail.com。我们的博客:xiuxianxiaozu.blogspot.com。我们恳请各位朋友帮忙传播,让我们积聚正义的力量,抗衡专制暴政,将反人类者送上历史的断头台。

顺颂各位新年进步万事如意!

2014年1月1日星期三

修宪是推动现代民主制度的首要任务——翁山蘇姬推動修憲 宣布競選總統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基础,而民主制度才是人权的保障。因此,我们呼吁各位加入我们的公民修宪运动。以下内容摘自台湾大纪元网站,涉及缅甸民运领袖昂山素季推动修宪的消息:

【記者黃捷瑄/綜合編譯】緬甸的民主運動領袖翁山蘇姬12月28日宣布,她將參與2015年的總統大選,即使目前的緬甸憲法阻止了她參選。同時,翁山蘇姬也與她所屬的全國民主聯盟(NLD)爭取民眾支持修憲。
據美聯社報導,全民盟發言人那溫在記者會上說:「全民盟將參與2015年的選舉。」緬甸的總統是由國會選出,而不是民眾直選。全民盟希望在2015年的選舉中能有好成績,以便推派他們自己的總統候選人,而翁山蘇姬也表達了角逐的意願。總統選舉通常在國會選舉後的第一個會期舉行。
這是翁山蘇姬所屬的全民盟首度宣布參與選舉。2008年的憲法是由緬甸的前軍政府起草,裡面一些特殊條款保障了軍隊在政府中的影響力。而全民盟認為,憲法強制分配25%的席位給軍隊,還把翁山蘇姬排除在總統選舉之外都是不民主的。
對此不健全的憲法,全民盟2010年宣布抵制選舉。到了2012年補選時,由於選舉法修改,全民盟參與了選舉。當時全民盟在兩院共45席的缺額中贏得了43席,而翁山蘇姬本人也成為眾議員。
翁山蘇姬表示,如果憲法不在2015年選舉前修改,「會有很多問題出現」。今年10月,翁山蘇姬及全民盟在全國許多地方發起了宣傳活動,爭取公眾支持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