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说,动辄谈论公平与正义是占据道德制高点来压倒其他声音占据优势。那么是否我们就不能谈论以便与他人保持平等?平等固然重要,在自由社会,平等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重要的价值观。但是平等与公平正义却不能分开。自由社会之所以固化人人平等的概念,就是为了确保在社会公平与正义面前,任何人的权威都不起作用,任何人的资历也无济于事,任何人的金钱、身份或地位也不得考虑,因此,人人平等就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
问题并不在于此,问题在于到底如何保持人人平等而同时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个在专制社会与自由社会是不同的。
专制社会,如中国,其社会传统是依赖民间社会力量去维护公平与正义,但是却不提人人平等,因为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专制帝国,不仅社会上人们地位各自不同,即使在家庭,成员之间也有高低不同的地位,这在中国叫做“秩序”。中国就是以保持既定秩序的前提下谈论公平与正义的。先不论这种公平与正义是否真的就是公平与正义,首先考察一下这种公平与正义在专制社会中是如何被维护的:
从历史发展来看,一个小团体内部的公平与正义靠这个团体中的头领来维护,例如氏族社会、某一家族(或民族)聚居地、某乡村或村镇。在这样的小团体中,头领往往享有德高望重的声望,大家有意见分歧、财产纠纷等就去找头人评理,最后达成解决方案。在一个朝代,公平与正义靠衙役或皇上来维持。平头百姓之间或衙役之间发生争执,大家诉诸更高一级的衙门直至皇上来评理,依赖“父母官”来做主。在一个专制国家,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首先被强制灌输某种道德价值观,社会全体成员按照这个道德价值观来行事,社会中出现“权威阶层”或“社会群体”“道德力量(靠媒体或行政宣传)”来维护公平与正义。在专制下的中国,这个政府还美其名曰“道德法庭”,究其本质,不过是在法律之外弄一个约束普通人的行为规范,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当这些行为规范作为“普世推广”的东西再配合一些“教育推广”,它基本上可以对大多数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因此,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说,法律之外是道德!道德力量非常广泛,对社会的钳制力量比法制更强,因为在中国,法律仅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限的调节工具”,更大量的社会关系,法律根本触及不到。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称“法律是花瓶”的原因。
然而这样的公平正义并非“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是服从于特定道德价值观下的公平与正义(这种价值观可能由氏族头领解释,也可能由皇帝或“权威声音”来解释)。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法律不参与全部社会现象的公平与正义的判断和决定。
在中国,还有一个美称就是所谓的用全社会力量维护道德,用法律处理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分工”等于确认在法律之外有一个道德力量来管理社会。这已经被我们完全接受了!我们以为社会秩序天生就应该这样去维持。于是有人狐假虎威地借助“仁义道德”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就出现了朋友所说的“动辄谈论公平与正义”来占据“道德”制高点。
在自由社会,公平正义不靠“民间的社会力量”去维护,而是用法律去保护的,这种公平与正义叫作“社会公平与正义”,它与我们个人认知的基于道德的公平与正义是有区别的:它必须能够被任何民族、种族、性别男女的人接受,而不是只能被某一个特定民族接受的道德价值观(这就是普世价值)。法律维护的就是这样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就是社会公平与正义。
有人说,普世价值不普世,因为它来自西方“列强”的价值观。实际上,普世价值必定来源于某些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而不是凭空生成的,但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普世价值,是因为来自于这些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被所有其他民族或种族、被每个个体的人接受了。而一旦全社会都接受以后,这种特定的某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就成为普世价值。这样的普世价值目前很简单,就是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为什么如此简单?因为不同民族、种族、肤色和性别的个体之间达成共识很难,只有很少的但是最重要的才可能达成共识。更多的是所谓“特色”价值观(如儒家观念、基督教信仰等),不被全体接受,因此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为由,将自己的价值观等同于普世价值。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自由社会,被确认的普世公认的价值观不是靠道德去维护,不是靠良心去维护,而是靠法律。凡是被普世接受的价值观,都一律纳入法律之中,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律之外再没有一个“道德价值观”去强制灌输给个人,用来规范个人行为。这就是说,自由社会的法律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没有任何角落是交由“道德力量”去控制的。这就是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
人们可能会说法律是文本,是死的,如何维护?回答是:法官代表法律,法官判决就是法律判决,被认定为中立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在不自由的社会,社会力量维护的其实并非普世价值,而是社会头领所认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必定代表了头人的利益和选择。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必须独立的原因,因为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头人或有钱人都不能凭借他们的资产或地位优势来垄断“社会公平与正义”。
因此,在自由社会,坚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与满口仁义道德没有关系。自由社会不搞满口的“仁义道德”,也不以“公平正义”为借口去压制他人。若任何人认为有违公平正义了,都诉诸法庭解决。这样的社会没有一个鬼影子一样的“道德法庭”,更不存在口水可能淹死人的情况。在中国,我们会经历很多这样的事情:明明一个人享受合法的权利(无论是言论上的权利还是福利上的权利),都有人以“仁义道德规范”来贬斥他的行为,继而贬低他的人格。这在自由社会是绝对的违法,依据程度不同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罪名就是“歧视”!
在中国,以中共为首的媒体、社会力量等不断地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破坏,他们利用的就是这个技巧,就是,在逮捕某人以前,先以道德品质的名义给合法的权利享受者施加“压力”(如喝茶、“思想教育”、行政恐吓等),还有中共豢养的5毛以个人名义去贬损持异见者以压制他们的言论。这一切都是法律之外有“道德”的制度性缺陷,是破坏人权的基本工具。
相反,由于法律涉及面窄,且法律维护的是法律制定者或既得利益者的权利,因此,许多社会良心认识不得不以街头抗议或网络言论抗议的方式来试图维护那些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这些人便随时可能被治罪被关押被酷刑。
这种制度性缺陷需要我们凭借公民的力量去纠正,让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够被纳入法律,让道德从社会生活中退居家庭,让法律来维护一切社会公平与正义。加入我们的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吧。联署邮箱:xiuxianxiaozu@gmail.com
问题并不在于此,问题在于到底如何保持人人平等而同时又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个在专制社会与自由社会是不同的。
专制社会,如中国,其社会传统是依赖民间社会力量去维护公平与正义,但是却不提人人平等,因为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专制帝国,不仅社会上人们地位各自不同,即使在家庭,成员之间也有高低不同的地位,这在中国叫做“秩序”。中国就是以保持既定秩序的前提下谈论公平与正义的。先不论这种公平与正义是否真的就是公平与正义,首先考察一下这种公平与正义在专制社会中是如何被维护的:
从历史发展来看,一个小团体内部的公平与正义靠这个团体中的头领来维护,例如氏族社会、某一家族(或民族)聚居地、某乡村或村镇。在这样的小团体中,头领往往享有德高望重的声望,大家有意见分歧、财产纠纷等就去找头人评理,最后达成解决方案。在一个朝代,公平与正义靠衙役或皇上来维持。平头百姓之间或衙役之间发生争执,大家诉诸更高一级的衙门直至皇上来评理,依赖“父母官”来做主。在一个专制国家,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首先被强制灌输某种道德价值观,社会全体成员按照这个道德价值观来行事,社会中出现“权威阶层”或“社会群体”“道德力量(靠媒体或行政宣传)”来维护公平与正义。在专制下的中国,这个政府还美其名曰“道德法庭”,究其本质,不过是在法律之外弄一个约束普通人的行为规范,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当这些行为规范作为“普世推广”的东西再配合一些“教育推广”,它基本上可以对大多数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因此,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说,法律之外是道德!道德力量非常广泛,对社会的钳制力量比法制更强,因为在中国,法律仅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限的调节工具”,更大量的社会关系,法律根本触及不到。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称“法律是花瓶”的原因。
然而这样的公平正义并非“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是服从于特定道德价值观下的公平与正义(这种价值观可能由氏族头领解释,也可能由皇帝或“权威声音”来解释)。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法律不参与全部社会现象的公平与正义的判断和决定。
在中国,还有一个美称就是所谓的用全社会力量维护道德,用法律处理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分工”等于确认在法律之外有一个道德力量来管理社会。这已经被我们完全接受了!我们以为社会秩序天生就应该这样去维持。于是有人狐假虎威地借助“仁义道德”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就出现了朋友所说的“动辄谈论公平与正义”来占据“道德”制高点。
在自由社会,公平正义不靠“民间的社会力量”去维护,而是用法律去保护的,这种公平与正义叫作“社会公平与正义”,它与我们个人认知的基于道德的公平与正义是有区别的:它必须能够被任何民族、种族、性别男女的人接受,而不是只能被某一个特定民族接受的道德价值观(这就是普世价值)。法律维护的就是这样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就是社会公平与正义。
有人说,普世价值不普世,因为它来自西方“列强”的价值观。实际上,普世价值必定来源于某些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而不是凭空生成的,但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普世价值,是因为来自于这些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被所有其他民族或种族、被每个个体的人接受了。而一旦全社会都接受以后,这种特定的某民族或种族的价值观就成为普世价值。这样的普世价值目前很简单,就是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为什么如此简单?因为不同民族、种族、肤色和性别的个体之间达成共识很难,只有很少的但是最重要的才可能达成共识。更多的是所谓“特色”价值观(如儒家观念、基督教信仰等),不被全体接受,因此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为由,将自己的价值观等同于普世价值。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在自由社会,被确认的普世公认的价值观不是靠道德去维护,不是靠良心去维护,而是靠法律。凡是被普世接受的价值观,都一律纳入法律之中,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律之外再没有一个“道德价值观”去强制灌输给个人,用来规范个人行为。这就是说,自由社会的法律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没有任何角落是交由“道德力量”去控制的。这就是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
人们可能会说法律是文本,是死的,如何维护?回答是:法官代表法律,法官判决就是法律判决,被认定为中立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在不自由的社会,社会力量维护的其实并非普世价值,而是社会头领所认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必定代表了头人的利益和选择。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必须独立的原因,因为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头人或有钱人都不能凭借他们的资产或地位优势来垄断“社会公平与正义”。
因此,在自由社会,坚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与满口仁义道德没有关系。自由社会不搞满口的“仁义道德”,也不以“公平正义”为借口去压制他人。若任何人认为有违公平正义了,都诉诸法庭解决。这样的社会没有一个鬼影子一样的“道德法庭”,更不存在口水可能淹死人的情况。在中国,我们会经历很多这样的事情:明明一个人享受合法的权利(无论是言论上的权利还是福利上的权利),都有人以“仁义道德规范”来贬斥他的行为,继而贬低他的人格。这在自由社会是绝对的违法,依据程度不同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罪名就是“歧视”!
在中国,以中共为首的媒体、社会力量等不断地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破坏,他们利用的就是这个技巧,就是,在逮捕某人以前,先以道德品质的名义给合法的权利享受者施加“压力”(如喝茶、“思想教育”、行政恐吓等),还有中共豢养的5毛以个人名义去贬损持异见者以压制他们的言论。这一切都是法律之外有“道德”的制度性缺陷,是破坏人权的基本工具。
相反,由于法律涉及面窄,且法律维护的是法律制定者或既得利益者的权利,因此,许多社会良心认识不得不以街头抗议或网络言论抗议的方式来试图维护那些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这些人便随时可能被治罪被关押被酷刑。
这种制度性缺陷需要我们凭借公民的力量去纠正,让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够被纳入法律,让道德从社会生活中退居家庭,让法律来维护一切社会公平与正义。加入我们的中国公民修宪运动吧。联署邮箱:xiuxianxiaoz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