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民日報》海外版周六(2014年10月11日)發表社論,指責佔中運動為“動亂”,只不過這次比25年有一點差別,就是沒有在國内版發表,實際上這並非出於對25年前“426社論"的忌諱,而是因爲香港本來就被中共視爲“海外”,否則不會搞大陸與香港的不同海關関區,去香港對中國大陸人來說,等同于出國。第二日,港共組織首領梁振英書記于周日(2014年10月12日)發表看法說:他沒說佔中是革命,但他認爲佔中是“失控的群衆運動”。
要了解中共的詞彙,必須從中共1989年血腥鎮壓和平的學生運動的歷史中學習和理解:按照當時來看,“動亂”就是426社論,是中共宣佈“戒嚴”的準備,人都說:會叫的狗不咬人,在這一階段,中共就是一條會叫的狗;而血腥鎮壓之前,中共就已經成為一條“不叫的狗”了,然後就發生了裝甲車、坦克、達姆彈、機槍,外加30万人的部隊進北京城,與手無寸鐵的人民打仗。這場戰役中,中共自然是戰勝方,人民成爲了戰敗者。於是按照“成者為王敗者寇”的傳統,中共在全國範圍内清洗了至少2万人,外加一直以軍隊化妝后的武警對全國進行武力威懾與“控制穩定”。所謂維穩,就是維護政權穩定,靠的是正規化軍隊化妝以後的“武警部隊”,以便讓人感覺中國沒有實施全國範圍内的軍管,中共政權不是軍政權。
表面上看,梁書記沒有用“動亂”之詞直接附和中共的定性,但是仔細看,梁否認以“革命”定性,已經向香港公衆表示,中共詞彙體系中的“動亂”已經形成,不過,爲了從表面上顯示“港人治港”,梁書記使用了“失控的群衆運動”來定性,實際上這個所謂的“失控的群衆運動”與中共所談“動亂”沒有任何區別。這等於是梁書記在港人治港的外衣下,接受了中共以“426社論”為標誌的“動亂”的定性。強姦民意就是這樣發生的。
鑒于中共在1989年以軍對作戰的方式血腥鎮壓和平的學生示威運動,我們可以想象,中共在進行武力鎮壓香港和平佔中前大約也不會再有更進一步的社論來暗示要以“反革命暴亂”為藉口血洗香港了。因此從這一點看,香港人民及全世界政府、媒體及關心香港的人民應該警惕隨時可能發生的“不會叫的狗突然咬人”的事件。
然而從中共的整個反應來看,我們很容易就知道,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也就是說:法律是社會的主宰,人人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因此,佔中是否為動亂,是否為梁書記所說的“失控的群衆運動”,必須由法官來判,而不是由其他機構或官員僭越職權範圍,以官方身份任意指控。而作為行政機搆的梁書記以及作為行政機搆主宰上級的中共應當行駛其行政職權逮捕那些他們認爲造成“動亂”或者“群衆運動失控”的有犯罪嫌疑者。但是,這些行政機搆拿著納稅人的錢,卻不去逮捕那些有犯罪嫌疑者?爲什麽?
因爲造成“動亂”或“群衆運動失控”的人,不是別人,而是他們派到抗議人群中的“反佔中者”、“藍絲帶流氓”、“冒充黑社會的警察”、大陸派到香港擾亂秩序的“每日200-500元不等的雇傭流氓和職業擾亂秩序者”,這些人現行的犯罪梁和香港公安都不去逮捕,因爲這些事件背後的指使者就是中共和梁書記。若要以法律計較,那麽梁書記顯然必須辭職,中共顯然必須下臺。
對此,中共和梁書記的反應是:當時不抓更不起訴,等適當時機需要武力鎮壓時,他們再將“動亂”或“失控的群衆運動”的帽子扣到佔中發起人以及學生組織的領導人頭上,這樣,對於整個佔中既達到了鎮壓目的,又抓捕了表達自己想法和意願的和平示威者。至於這背後的瀆職,則公衆已經無法追究了,因爲法院受理具體的組織或個人的起訴,而且必須提供證據。但在當時梁書記以及香港公安早將具體證據消滅了。即使議員提出動議要求彈劾梁都已經只是被專政的“少數人”了。從更深層次來看,背後指使“動亂”或“失控的群衆運動”的發生,則隨時可以給他們製造血洗香港的藉口,他們在武力血洗前,已經“做足功課”了。我們看中共的套路可以知道,正因如此,開口咬人以前無需多一次狂吠了。咬人是無差別的,無論被這條狗撞上的是兒童、老人、婦女,甚至懷孕的女人,他們都可以肆無忌憚地咬傷、咬死。
然而,在一個法治社會,解決群衆抗議的方法按照香港法治慣例是將人擡走,送上法庭,由法庭舉行聽證,最後由法官判決。我不知道香港基本法是否有關於軍隊或化妝成武警的軍隊開進香港城,對香港進行血洗的法律條文。如果沒有,那麽軍隊或化妝成武警的軍隊就不得非法以武力手段侵犯一個和平的市民社會。否則,誰派軍隊或武警鎮壓,誰就該下臺,並按照國際法原則接受審判,或者上海牙國際法庭,進行戰爭罪起訴,因爲在香港具備法律傚力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英聯合聲明》(涉及中國與英國之間的國際條約)以及香港《基本法》都不允許以軍隊或改頭換面的軍隊血洗香港城。這已經不是中共65年一貫所談的“内政”,而是受國際法約束的國際政治問題。實際上,香港從17年前開始就處於國際法的保護之下。
同時,即使梁書記想用武警或軍隊對香港進行血腥鎮壓,他和中共也必須事先得到立法機構的授權,這與號稱“法制”(以法律為手段控制國家的“法制”)的中國是不同的。在中國大陸,任何國際法都無效,只有土皇帝的一句話才有效。法律面前,土皇帝為大,法律只是僕人,因此,當年鄧屠夫之所以能夠無視法律或國際法或戰爭罪、反人類罪等,直接調遣30万軍隊血洗北京城,並對幾萬人秋後算賬,就是因爲中國不是“法治”(即法律為最高統治的“法治”)社會。
因此,對於香港人民的自由表達,中共及梁書記已經犯法了:他們以威脅恐嚇的方式破壞社會秩序,以非法定性的方式僭越法定職權,無視司法體系的存在。而我們看到他們仍然可能繼續犯法,犯下罪惡千古的反人類罪和戰爭罪。
我們無法容許一個野蠻、罪惡的政權肆意踐踏法律、綁架公民社會,因此,我們呼籲全世界關注中共及跳樑小醜梁書記的行徑,監督和約束他們的行爲,使得人類避免第二次的六四事件發生在文明的市民社會——香港。
如果說,香港是中國的,那麽香港更是全世界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力侵害香港、僭越職權對香港進行秋後算賬。任何武力鎮壓香港市民表達意見的行爲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所有目擊者都有權力指證犯罪者的罪行。
博讯于9月3日刊登李晓龙先生的来稿,说到自己的遭遇,笔者感到同情。尤其初看李先生的文章,尤其是标题,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公正的国际社会,然而仔细看内容,却发现李先生从头到尾的处理不符合法律,因此,这应该是无法得到庇护的最主要的原因。
首先,李先生所言的那篇4万字的文章,涉及中国农民地位,营商环境,两岸和解,新闻政策等方面的不满述(诉)求,并不敏感,而且这种文章纯粹地属于中国内政,与美领馆没有任何关系。从美国的外交原则以及美国法律看,美领馆既不能保留文章也不能给予任何评论。即使李先生需要表达不满诉求,也应该找中国新闻出版机构,而不能揣测新闻机构置之不理且可能遭受迫害而诉诸美国政府(就中国法律而言,这是叛国,而就国际法而言,这不构成个人寻求庇护的理由。
其次,李先生遭到中共警察的殴打固然是中国政府野蛮,而且李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根据国际法,由于仅仅是轻微伤害,没有造成伤残后果,不涉及政府迫害。以此为理由寻求庇护不成立。即使殴打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必须通过法律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而不是在身体完全复原的情况下的口头描述,或者自拍的简单照片。
据此笔者认为,李先生居然通过偷渡试图找到香港政府寻求庇护,那就更加不可能了。香港自1997年由中共掌管以来,这个地方就是中国领土,根据国际法,任何人不可以再本国领土向联合国申请政治庇护。而李先生还居然多次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这些行为都只是单纯的犯法或犯罪(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确定,在国外,犯法就是犯罪)。尽管监狱管理让李先生认为不符合国际法,但是同样道理,因为没有构成严重伤残后果,所以没有政治迫害问题。仍然只是李先生的单纯违法或犯罪问题。而国际法规定,只有从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双重标准看,当事人都不违法的情况下,这个人才算是无罪。而只要是违反本国法律遭到法律的惩戒,联合国都是不能管的,所以,这些不构成庇护理由。按此规定来看李先生谈到的香港的官司:李先生说“法官作为公正判决方,是不能提起控告的,而我当时却是白人法官提出的控告我偷渡罪”,这个说法与李先生的案情不符。案件是李先生自己去立的,而法官判案件时,认定李先生败诉,原因是李先生偷渡。——这不是法官控告当事人,而是法官所做的法律判决。若李先生不服,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而不是耽误掉时间去写各种投诉信。如果李先生不上诉,表示李先生承认了法官的判决。如果李先生拿这个过程作为申请庇护的理由,这不符合国际法的庇护条件,原因一样,就是李先生违法。
最后,李先生居然无故致电美国大使,且进行恐吓,这本身不仅是违法,而且对外交使节的威胁可以被看作是“恐怖行为”,在国外是要判有罪的。至于之前的原因,与美国大使馆没有任何关系,更与迫害没有关系。这是一次纯粹的违法,没有任何理由。虽然劳教制度在中国非常恶劣,迫害劳教人员也是公开的,但是由于劳教是因为李先生的违法,因此,也无法得到国际庇护,至多就是加一次对中国劳教制度的谴责。
结论就是:李先生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或联合国,都无法获得庇护,因为几次案件都是李先生自己违法。而纯粹的违法者在国际上是不给予庇护的。
作者:中国公民修宪运动
联系方式:xiuxianxiaozu@gmail.com
首先,李先生所言的那篇4万字的文章,涉及中国农民地位,营商环境,两岸和解,新闻政策等方面的不满述(诉)求,并不敏感,而且这种文章纯粹地属于中国内政,与美领馆没有任何关系。从美国的外交原则以及美国法律看,美领馆既不能保留文章也不能给予任何评论。即使李先生需要表达不满诉求,也应该找中国新闻出版机构,而不能揣测新闻机构置之不理且可能遭受迫害而诉诸美国政府(就中国法律而言,这是叛国,而就国际法而言,这不构成个人寻求庇护的理由。
其次,李先生遭到中共警察的殴打固然是中国政府野蛮,而且李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根据国际法,由于仅仅是轻微伤害,没有造成伤残后果,不涉及政府迫害。以此为理由寻求庇护不成立。即使殴打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必须通过法律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而不是在身体完全复原的情况下的口头描述,或者自拍的简单照片。
据此笔者认为,李先生居然通过偷渡试图找到香港政府寻求庇护,那就更加不可能了。香港自1997年由中共掌管以来,这个地方就是中国领土,根据国际法,任何人不可以再本国领土向联合国申请政治庇护。而李先生还居然多次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这些行为都只是单纯的犯法或犯罪(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确定,在国外,犯法就是犯罪)。尽管监狱管理让李先生认为不符合国际法,但是同样道理,因为没有构成严重伤残后果,所以没有政治迫害问题。仍然只是李先生的单纯违法或犯罪问题。而国际法规定,只有从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双重标准看,当事人都不违法的情况下,这个人才算是无罪。而只要是违反本国法律遭到法律的惩戒,联合国都是不能管的,所以,这些不构成庇护理由。按此规定来看李先生谈到的香港的官司:李先生说“法官作为公正判决方,是不能提起控告的,而我当时却是白人法官提出的控告我偷渡罪”,这个说法与李先生的案情不符。案件是李先生自己去立的,而法官判案件时,认定李先生败诉,原因是李先生偷渡。——这不是法官控告当事人,而是法官所做的法律判决。若李先生不服,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而不是耽误掉时间去写各种投诉信。如果李先生不上诉,表示李先生承认了法官的判决。如果李先生拿这个过程作为申请庇护的理由,这不符合国际法的庇护条件,原因一样,就是李先生违法。
最后,李先生居然无故致电美国大使,且进行恐吓,这本身不仅是违法,而且对外交使节的威胁可以被看作是“恐怖行为”,在国外是要判有罪的。至于之前的原因,与美国大使馆没有任何关系,更与迫害没有关系。这是一次纯粹的违法,没有任何理由。虽然劳教制度在中国非常恶劣,迫害劳教人员也是公开的,但是由于劳教是因为李先生的违法,因此,也无法得到国际庇护,至多就是加一次对中国劳教制度的谴责。
结论就是:李先生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或联合国,都无法获得庇护,因为几次案件都是李先生自己违法。而纯粹的违法者在国际上是不给予庇护的。
作者:中国公民修宪运动
联系方式:xiuxianxiaozu@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