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

与“1946年的制宪国大和宪法的拥趸者”的商榷概论

既是概论,自未涉猎1946年前后的国内外形势和美苏两大阵营开始的冷战、美国对华政策的转变和失误对中国政局的影响,中共开始从隐忍到嚣张和进攻的态势,以及国民政府、蒋介石先生的局限和为难之处,此概论只是作为此类话题的引玉之砖。


在正常社会,研究历史并不能预知未来,但是东方这片土地上,历史总是原地踏步没有前进,因此在这样一个原始古老的地方,研究历史便可以预知未来。如果今天的我们为了证实我们的预知能力,吸取所谓的历史教训,那么,未来的我们只会和古代的祖先那样原地踏步,裹足不前。因此,本小组特对1946年制宪会议及四六宪法那段历史作出批判性反思:

首先从性质上看1946年的宪法及其制定过程,它是政党政治的延伸,它根本不代表任何“选民的权利”,因此,整个宪法制定过程就在讨论权力结构如何形成,却根本不顾及权力如何制约以确保全体选民的自由和权利,最后弄出一个金字塔式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结构,仍然回到原点——专制,在这样的宪法之下,选民仍然没有任何权利,只有个人依附于政党,通过政党得到权力,然后才可以获得自己个人的特殊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制宪会议召开的结果仍然是回到原点,使得历史的车轮仍然原地打滑。

第一、 制宪会议的代表不具备合法性
制宪会议的第一使命应该是“代表全体选民”而不是代表全体政党!因此,各方代表的组成必须确保来自全体选民。这种代表的合法性如何确保?那就是全体选民在各自选区选举制宪会议代表,而政党在其中的角色就是利用自身政党的优势向所在选区的选民进行宣传,争取得到选民的支持,从而获得制宪会议上的席位。
与此相比,1946年的制宪会议没有直选与会代表,而只是各个政党按照当时的实力通过谈判或各种方式获得制宪会议上的发言权和权力,各政党代表的不是选民的利益,而是政党党魁的利益。可以这么说,这个所谓的制宪会议是一次各个政党进行权力分赃的会议,与真正的制宪会议相差极远。不代表选民利益的“代表”当然根本想不到选民利益是什么,当然根本不会想到如何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第二、 制宪会议的结果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而是权力分配法案,这部宪法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最高大法,实际上也是伪宪
宪法是否为真正的宪法要看其内容,而不是给这部法律安上“宪法”的名字。制宪会议的权力分赃大会得出的法律根本不去限定权力的边界,使得谁掌握政府权力,谁便掌握了一切。这部宪法虽然在文字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以及“主权在民”,而实际上,由于权力的无边无界,使得这些都成了欺骗选民的遮羞布。一个“中央政府”统治下的金字塔集权模式等于从实质上否定了人民的权力,进而否定了人民的权利。最终人民仍然没有自由,仍然成为皇权蹂躏的对象,人民仍然是一个没有尊严的称谓!
所谓五权分立的中央与地方的均权模式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分赃,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各政党在其势力范围内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与较量,告诉了人民大众,在这个原始古老的土地上,人没有独立,更没有尊严,如果需要特权,你必须依附于某个有权力的政党。

第三、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是唯一限定权力边界的法律,而1946年宪法却成了权力分赃的法律
当制定宪法只是几个政党代表之间的权力较量时,谁也不会为这张权力大饼划定边界,因为在权力无限的情况下,即使分赃不均,各党派仍然可以获得治内的无限统治权。
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是用法律将口号写下来的,而是用法律将权力边界划定下来的,这样,在权力之外的任何方面,其权力都是人民的,但是当权力没有受到约束的时候,那些空洞的口号不过就是愚弄人民的工具,根本就不是宪法。

第四、 只有对权力边界进行严格界定的宪法才算是保障主权在民,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将全部成为侵害选民权利与自由的条款。
这部宪法号称是“美式宪法”,其实根本不是。美国宪法只有一个内容,就是确立三权分立,即以最高大法来确立三权的合法性,以及规定三权的产生、变更及宪法本身变更的程序,同时最重要的,就是宪法本身的生效方式,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代表们通过的宪法必须得到全体选民的同意和确认,而不能直接就通过,这样才确保这个国家的宪政与宪法正式成立,政府成为具有合法性的政府。
反观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有多少虚伪的口号充当侵害人民自由的遮羞布?更有多少内容对权力边界进行限定的?前者有许多,后者一个也没有。就这样的号称宪法的法律,怎么能说是“美式宪法”呢!

其次、真正的制宪会议,其参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最终可能除了这一任务以外,什么官职也没有,就是一个平民。
若要推动中国真正的自由与民主,而不是再次进行权力分赃大会的话,我们应当记住,除了组党以获得影响力之外,最重要的是你的政党若要执政,就必须始终将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放在首位,否则你无法代表你的选民,或者没有选民会支持你,否则任何真正有思想有民主理念的独立候选人都可能击败你和你所代表的政党。这就需要了解,宪法制定后,参与制宪会议的人不会自动成为权力机构的最高领导,而是由选民按照宪法进行各种选举,或由选民的代表按照宪法进行任命。这就是说,制宪会议的与会者才需要考虑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因为你制定完这个宪法之后,你就是平民,你若想进入政界,则必须按照宪法程序参与公共社会的管理。

最后,个人认为,历史发生过以后,不要指望回过头去重来一遍,这种幼稚的思维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
美国的独立宣言至今在我们看来多么至高无上,然而在美国的中学生课堂上,都受到年轻学生们的批评,批评其并未真正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欧洲历史上的“文艺复兴”运动,历经三百年最终也以否定而不是继承古希腊罗马那些成果,因为历史是前行的,任何时候都无法倒退到原点。对历史的反思,更应该注重其缺陷的地方,而不是歌颂其在当时有多么进步。这就是批判性思维,如果不具备这种思维习惯,我们将不会有哪怕是任何一点点的历史突破。至今中国的任何一段历史或者说整个的历史,已经成为了我们的极其严重的包袱,使得我们的思想永远无法进步。

(附:点击查看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宪法的使命就是是限定权力边界以确立政府的合法性

——兼论中华民国四六宪法及中共的非法执政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由国大代表制定的,国大代表们来自中华民国当时的各主要政治力量,当时吸纳了中共和民盟这两个主要的反对党力量。不少人以为这是四六宪法的可贵之处,然而,这才是政党政治和权力分赃的特色,这本身就是违背宪法制定的初始原则的——制宪会议必须由全体平民代表来制定,以限定权力的边界,保障人权,确立政府的合法性。具体论述如下:

宪法由国大代表而不是直选的制宪代表来制定,这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国大代表已经是政府的一部分了,而政府自己为自己这个权力机构制定宪法,这在古老的皇朝转型或许会有,但是在民主社会里,那几乎就是一个荒诞剧。制宪的第一原则就是制宪代表不能以政党力量为基础,正如美国制宪的时候一样,都不代表政党,而代表普通的平民。这些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制宪的使命完成以后,全部回归平民身份,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每个参与者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平民身份,才会考虑如何限制政府滥权问题。其中有人要参政,也都是重新以平民身份再参加宪法生效以后的竞选。只有当宪法下的政府需要产生的时候,各政党才以政党力量参加竞选。宪法与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所有法律中,只有宪法是确立政府合法性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只关心一件事,就是政府的产生、变更和更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否则政府即为非法。而其他法律都是授予政府权力去管理社会运作的各方面的。如果说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那么宪法就是唯一的最主要的法律达成这一功能的。立法机构实际上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各种法律授权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与立宪的职能是不同的。
关于1946年宪法谈及的那些维护人权的口号,这些可以在宣言里面,因为宣言是不考虑可操作性的,如果拿出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就能发现,每条都是在讲大的原则应该如何,也就是我们今天推崇的口号。然而这些口号如果要落实,那就不是在宪法中重复的问题了。还是拿美国宪法做例子,美国宪法在权利法案之外,你看不到这些口号充斥宪法的文本,而只会看到权力产生、更替和变更的各种程序,为什么?因为只有制定了这些程序才能保证这些口号能够落地。美国人当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就对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靠不住的,必须用法律将政府的权力控制起来否则人的自由就会逐渐失去。然而,1946年宪法,口号一大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条款一个也没有(如果参照美国宪法如何限制权力的话,你就能明白1946年宪法连限制权力的边都没沾上)。
谈到1946年制宪会议成为权力分赃大会一点也没错:这不是吗?在五五宪法草案年代没有中共的位置,而因为1946年的时候中共成为最大的反对党,因此才增加了中共席位,这就是典型的依据政党和党派力量进行权力分赃的事实。也就是说,1946年制宪代表是根据政党力量来产生,而不是以平民身份由平民选出来的。制宪必须由平民的代表完成,而不是由政党和未获宪法确认的政府机构来操纵的。所谓容纳民盟与中共意见就是明显的政党政治而非真正的制宪。
由于制宪的初衷和出发点就不对,那么这样的宪法就不能成为支持一个合法政权存在的宪法。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再强调一下:没有合法的制宪程序的宪法就是伪宪,基于此形成的政府是伪政府,被非法推翻也是必然。正如今天中共一天到晚担心自己被推翻一样,连举个牌写个推也都被入罪,生怕有人说它中共非法了,因为中共的政权也没有经过正式合法的制宪程序产生,其政权是军政权改头换面而来的。如果经过正式的制宪会议形成宪法,它不一定能被选上来,即使选上来,它也不会如今天这样犯了那么多罪行仍然能够赖在台上执政。因此,未来的制宪会议如果仍然变成权力分赃大会,中国的悲剧仍然不会结束,中国的噩梦仍然会愈演愈烈。

最后谈一点关于法律缺陷问题:我们不能总是大而化之地说什么人都有缺陷,并以此为理由为某些严重的制度性、法律性缺陷去辩护。大而化之是一种不可接受的归纳型思维,它将所有不同的东西以某种表面的相似性统到一起去,然后将重要的差别模糊化。正如中共为自己的腐败辩护时说,美国也有腐败,哪个社会都有腐败,然而制度性腐败与个案腐败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状态,大而化之以后,让听众以为是一样的。这样便使得中共为自己的无能狡辩。

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驳“正常国家日本的挑战”

弋阳


一位号称“军事战略学者”的赵楚,在无任何学术引用的情况下,发布自以为是的军事新作“正常国家日本的挑战”,让人极度吐槽、乍舌!先不论这种所谓“学者”或许连什么叫“学术引用”都不懂这个事实,更让本文作者不明白的是:赵学者楚究竟想维护“中国”的什么利益,我只看到它希望维护中共的利益。


首先,从日本的几十年变化中应当看到的是中国军备上的不断升级以及对邻国主权(尽管中国对那些地方声称主权)的不断挑衅,同时,日本的变化还可以说明一点,那就是:日本及其盟国的情报显示,中国觊觎邻国领土的野心在不断膨胀,而当经济崩溃即将来临时,中国政府可能会利用65年的“爱国”教育以及对日本的“民族仇视”教育和不断强大的军事攻击力量,向日本及周边邻国发动战争,以掩盖和转移国内矛盾,确保继续“执政”。



其次,中国所宣传的“和平崛起”根本就是对国际社会的欺骗与最大的谎言。由于中共无法向控制国内人民思想那样进行强制性的愚民教育和洗脑,中共一直以“和平、平等”等口号对内和对外宣传,而真正相信这一套的只有中国愚民们。国外根本不信这些。为什么不信?很简单,你真想保持和平与平等的话,为什么不断升级攻击性武器及核武器呢?为什么不断以“自古以来”(中国的存在从1911年开始,并非中共宣传的“自古以来”)为莫须有的“法律”向周边国家挑起事端呢?你为什么在国内教育中,总是以“领土”为神圣而完全无视“人民”的存在呢?为什么将“人民利益”捆绑到“领土完整”里面去呢?为什么不解释一下拿破仑、彼得大帝、以及其他国家诸如荷兰、西班牙、墨西哥等等等等……将自己的国家卖给美国这个“卖国主义行径”呢?为什么不告诉国内人民周边国家公投希望加入美利坚联邦呢?你为什么不解释为什么法国人、俄国人没有咒骂拿破仑或彼得大帝是“卖国贼”而将他们“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呢?你为什么不谈谈失去自治权的殖民地人民,包括当年的美国人民,并没有因为殖民地而遭受中共所描述的“非人的亡国奴”待遇呢?你为什么不敢让人民真正去了解惨遭英国殖民生活的香港人在“回归”之后居然连年发起针对中共的“爱国主义殖民教育”的抗议呢?……真正崛起的不是“中国力量”,而是中共对外攻击和发动战争的军事野心,而这个军事野心的崛起,不仅让日本意识到了,中共对此当然更加“自觉”,因为这原本就是中共策划好的一直在执行的,但中共坚持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到了中国愚民。中共的价值观, 从愚民教育的内容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和明晰,那就是:土地是最神圣的,不仅不能丢失、不能出卖(看看天朝,你买房却买不到土地,国外可以租借土地,却不能购买土地,这在其他国家根本不可理解!),而且必须扩张,这才是“中共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共宣传的“道德”。在中国力量并未崛起的时候(你不能说连一张快餐桌都做不好,连一部轿车都只能OEM的国家已经“崛起”了,这样的国家不过是撅起了屁股准备四处拉屎——即侵略扩张),中共一味积聚军事力量,这种军事力量并非防备型的,而且即使在饿死几千万人的最穷困的时候,仍然保持侵略性军备的快速升级。然而当你完全沉浸在中共的洗脑教育中时,你永远会在“大是大非(即完全不考虑人权的土地扩张问题)”的事情上,站在中共一边——这是洗脑的结果。



最后,一个邪恶政权若因为转移国内矛盾与危机而对外发动战争(记住,即使当年入侵越南,还以自卫反击为幌子,至今那些无耻的参战者,仍然以“自卫反击战勇士”自居)以后,自然还会以自卫反击的幌子进行自慰,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遮不住它对外侵略的帝国主义扩张的本质而最终必然导致失败,使得帝国终于覆灭,那将不仅是全中国人的幸事,也将是全人类的幸事。从日本的反应(这种反应当然是日本及盟国情报机构得出的分析结论,所以才会发生逐步的和巨大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或许会在近几年发动与日本和周边邻国的战争,我们应当对此有心理准备,我们更应当准备好我们的立场:你打算“卖国(卖中共)与日本或其他国家联盟”,还是打算“爱国(支持中共与周边国家发生战争,成为中共爪牙)”——这将是分裂民主阵营的重要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