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

宪法的使命就是是限定权力边界以确立政府的合法性

——兼论中华民国四六宪法及中共的非法执政

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由国大代表制定的,国大代表们来自中华民国当时的各主要政治力量,当时吸纳了中共和民盟这两个主要的反对党力量。不少人以为这是四六宪法的可贵之处,然而,这才是政党政治和权力分赃的特色,这本身就是违背宪法制定的初始原则的——制宪会议必须由全体平民代表来制定,以限定权力的边界,保障人权,确立政府的合法性。具体论述如下:

宪法由国大代表而不是直选的制宪代表来制定,这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国大代表已经是政府的一部分了,而政府自己为自己这个权力机构制定宪法,这在古老的皇朝转型或许会有,但是在民主社会里,那几乎就是一个荒诞剧。制宪的第一原则就是制宪代表不能以政党力量为基础,正如美国制宪的时候一样,都不代表政党,而代表普通的平民。这些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制宪的使命完成以后,全部回归平民身份,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每个参与者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平民身份,才会考虑如何限制政府滥权问题。其中有人要参政,也都是重新以平民身份再参加宪法生效以后的竞选。只有当宪法下的政府需要产生的时候,各政党才以政党力量参加竞选。宪法与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所有法律中,只有宪法是确立政府合法性的法律,而这个法律只关心一件事,就是政府的产生、变更和更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否则政府即为非法。而其他法律都是授予政府权力去管理社会运作的各方面的。如果说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那么宪法就是唯一的最主要的法律达成这一功能的。立法机构实际上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各种法律授权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与立宪的职能是不同的。
关于1946年宪法谈及的那些维护人权的口号,这些可以在宣言里面,因为宣言是不考虑可操作性的,如果拿出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就能发现,每条都是在讲大的原则应该如何,也就是我们今天推崇的口号。然而这些口号如果要落实,那就不是在宪法中重复的问题了。还是拿美国宪法做例子,美国宪法在权利法案之外,你看不到这些口号充斥宪法的文本,而只会看到权力产生、更替和变更的各种程序,为什么?因为只有制定了这些程序才能保证这些口号能够落地。美国人当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就对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靠不住的,必须用法律将政府的权力控制起来否则人的自由就会逐渐失去。然而,1946年宪法,口号一大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条款一个也没有(如果参照美国宪法如何限制权力的话,你就能明白1946年宪法连限制权力的边都没沾上)。
谈到1946年制宪会议成为权力分赃大会一点也没错:这不是吗?在五五宪法草案年代没有中共的位置,而因为1946年的时候中共成为最大的反对党,因此才增加了中共席位,这就是典型的依据政党和党派力量进行权力分赃的事实。也就是说,1946年制宪代表是根据政党力量来产生,而不是以平民身份由平民选出来的。制宪必须由平民的代表完成,而不是由政党和未获宪法确认的政府机构来操纵的。所谓容纳民盟与中共意见就是明显的政党政治而非真正的制宪。
由于制宪的初衷和出发点就不对,那么这样的宪法就不能成为支持一个合法政权存在的宪法。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再强调一下:没有合法的制宪程序的宪法就是伪宪,基于此形成的政府是伪政府,被非法推翻也是必然。正如今天中共一天到晚担心自己被推翻一样,连举个牌写个推也都被入罪,生怕有人说它中共非法了,因为中共的政权也没有经过正式合法的制宪程序产生,其政权是军政权改头换面而来的。如果经过正式的制宪会议形成宪法,它不一定能被选上来,即使选上来,它也不会如今天这样犯了那么多罪行仍然能够赖在台上执政。因此,未来的制宪会议如果仍然变成权力分赃大会,中国的悲剧仍然不会结束,中国的噩梦仍然会愈演愈烈。

最后谈一点关于法律缺陷问题:我们不能总是大而化之地说什么人都有缺陷,并以此为理由为某些严重的制度性、法律性缺陷去辩护。大而化之是一种不可接受的归纳型思维,它将所有不同的东西以某种表面的相似性统到一起去,然后将重要的差别模糊化。正如中共为自己的腐败辩护时说,美国也有腐败,哪个社会都有腐败,然而制度性腐败与个案腐败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状态,大而化之以后,让听众以为是一样的。这样便使得中共为自己的无能狡辩。

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驳“正常国家日本的挑战”

弋阳


一位号称“军事战略学者”的赵楚,在无任何学术引用的情况下,发布自以为是的军事新作“正常国家日本的挑战”,让人极度吐槽、乍舌!先不论这种所谓“学者”或许连什么叫“学术引用”都不懂这个事实,更让本文作者不明白的是:赵学者楚究竟想维护“中国”的什么利益,我只看到它希望维护中共的利益。


首先,从日本的几十年变化中应当看到的是中国军备上的不断升级以及对邻国主权(尽管中国对那些地方声称主权)的不断挑衅,同时,日本的变化还可以说明一点,那就是:日本及其盟国的情报显示,中国觊觎邻国领土的野心在不断膨胀,而当经济崩溃即将来临时,中国政府可能会利用65年的“爱国”教育以及对日本的“民族仇视”教育和不断强大的军事攻击力量,向日本及周边邻国发动战争,以掩盖和转移国内矛盾,确保继续“执政”。



其次,中国所宣传的“和平崛起”根本就是对国际社会的欺骗与最大的谎言。由于中共无法向控制国内人民思想那样进行强制性的愚民教育和洗脑,中共一直以“和平、平等”等口号对内和对外宣传,而真正相信这一套的只有中国愚民们。国外根本不信这些。为什么不信?很简单,你真想保持和平与平等的话,为什么不断升级攻击性武器及核武器呢?为什么不断以“自古以来”(中国的存在从1911年开始,并非中共宣传的“自古以来”)为莫须有的“法律”向周边国家挑起事端呢?你为什么在国内教育中,总是以“领土”为神圣而完全无视“人民”的存在呢?为什么将“人民利益”捆绑到“领土完整”里面去呢?为什么不解释一下拿破仑、彼得大帝、以及其他国家诸如荷兰、西班牙、墨西哥等等等等……将自己的国家卖给美国这个“卖国主义行径”呢?为什么不告诉国内人民周边国家公投希望加入美利坚联邦呢?你为什么不解释为什么法国人、俄国人没有咒骂拿破仑或彼得大帝是“卖国贼”而将他们“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呢?你为什么不谈谈失去自治权的殖民地人民,包括当年的美国人民,并没有因为殖民地而遭受中共所描述的“非人的亡国奴”待遇呢?你为什么不敢让人民真正去了解惨遭英国殖民生活的香港人在“回归”之后居然连年发起针对中共的“爱国主义殖民教育”的抗议呢?……真正崛起的不是“中国力量”,而是中共对外攻击和发动战争的军事野心,而这个军事野心的崛起,不仅让日本意识到了,中共对此当然更加“自觉”,因为这原本就是中共策划好的一直在执行的,但中共坚持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到了中国愚民。中共的价值观, 从愚民教育的内容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和明晰,那就是:土地是最神圣的,不仅不能丢失、不能出卖(看看天朝,你买房却买不到土地,国外可以租借土地,却不能购买土地,这在其他国家根本不可理解!),而且必须扩张,这才是“中共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共宣传的“道德”。在中国力量并未崛起的时候(你不能说连一张快餐桌都做不好,连一部轿车都只能OEM的国家已经“崛起”了,这样的国家不过是撅起了屁股准备四处拉屎——即侵略扩张),中共一味积聚军事力量,这种军事力量并非防备型的,而且即使在饿死几千万人的最穷困的时候,仍然保持侵略性军备的快速升级。然而当你完全沉浸在中共的洗脑教育中时,你永远会在“大是大非(即完全不考虑人权的土地扩张问题)”的事情上,站在中共一边——这是洗脑的结果。



最后,一个邪恶政权若因为转移国内矛盾与危机而对外发动战争(记住,即使当年入侵越南,还以自卫反击为幌子,至今那些无耻的参战者,仍然以“自卫反击战勇士”自居)以后,自然还会以自卫反击的幌子进行自慰,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遮不住它对外侵略的帝国主义扩张的本质而最终必然导致失败,使得帝国终于覆灭,那将不仅是全中国人的幸事,也将是全人类的幸事。从日本的反应(这种反应当然是日本及盟国情报机构得出的分析结论,所以才会发生逐步的和巨大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或许会在近几年发动与日本和周边邻国的战争,我们应当对此有心理准备,我们更应当准备好我们的立场:你打算“卖国(卖中共)与日本或其他国家联盟”,还是打算“爱国(支持中共与周边国家发生战争,成为中共爪牙)”——这将是分裂民主阵营的重要的分水岭。


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法治社会中的宪法及其他法律,对比中国现行宪法

多人问为什么搞修宪运动,现行宪法根本就是伪宪,应该推倒重来。在此,修宪运动发起小组希望以此文澄清我们的观点:
1、区分法治及人治社会
法治的意思就是法律为公共社会及家庭生活的主宰(法律为王),无论政府、官员还是其他团体、个人都受法律约束。中国宪法规定“共产党为统治集团”,这就是确立以某个由人组成的团体为最高主宰,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我们会误解认为人治社会就没有法律,这是不对的。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一个“王法”的概念,那是主宰者制定的法律,它用来规范被统治者和官员的行为的。因此,虽然法治社会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中共也这么说,但实际上,中共说的“人人”并不包括他们自己,正如任何一部王法都是让皇帝以下的人遵守的,皇权是高高在上的。中共与皇帝的差别在于,它是一个集团而不是一个私人家族。
2、法治对权力的限制及人治对人权的侵害
法治社会的宪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每个个体的自由,因此法律注定是用来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边界的。如何限定权力边界?简言之,就是对于政府而言,法律规定的,政府必须遵照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做就是违法;对于个人而言,法律没有规定的,个人统统可以做,法律规定禁止的,个人不能做。
对比中国我们看到,法律规定个人必须尽“公民义务”,才能同时享受“自由”,否则将是违法并被抓捕,而中国人都知道被抓捕的人不仅仅失去自由,而且失去人权,连生存权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请独立律师、基本生活卫生条件、与外界沟通等等的权利一律都没有。中国不承认被关押人士有人权,因为人权给不给由政府决定,你落到它手里了,你就是案板上的鱼肉任其宰割。
与此对应的是政府权力的无线膨胀,政府可以在法律之外,任意发布“公文”,这些公文都未取得立法机关的认可,也就是全部公文均为非法,但是它们却以“政策”的面目堂而皇之地控制全社会,受全社会的膜拜(就是宣传中所说的“各党政机关认真学习领会和执行”。任何公文都要求所辖之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而所有这些公文不得由民间进行司法上诉要求进行司法裁决和认定。
这就是中国的个人自由受到侵害而公权力无限大的表现,法律助长了这种情况,而民间总是以“上访”或“呼吁”的形式要求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不知道这样的上访和呼吁能起到什么作用,因为这些案件只会越来越多,强权政府永远的利益就是从民间攫取一切可控制的资源和财富,经济越增长,攫取程度越大,手段越血腥。这是必然的,如果不与民夺利,它废上几十年功夫窃国做什么?
3、法治社会中宪法的作用及中国现行宪法
首先,按传统的“一山容不得二虎”,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只有一个王,要么是法律要么是人,不存在“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共存的一个中间形态。而中国无疑是人治社会。
其次来谈法治社会下的宪法:法治社会的根本在于法律本身必须触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是公共生活,还包括家庭生活,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每个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即,有人活动的地方就有法律。而中国的法律明显是助长家庭生活侵害个人权利的,而强求个人必须在道义上去接受这种侵害;在公共生活方面,中国是典型人治(人治并不表示没有法律,而只表示法律控制范围无法到达社会及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且统治者高于法律或超越法律)。例如前文所述之“公文”泛滥就是法律的丧失同时也是公权力超越法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