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合申请政治庇护?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博讯,后由阿波罗网转载,此版本为阿波罗网转载的版本。)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合申请政治庇护? 

    博讯于9月3日刊登李晓龙先生的来稿,说到自己的遭遇,笔者感到同情。尤其初看李先生的文章,尤其是标题,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公正的国际社会,然而仔细看内容,却发现李先生从头到尾的处理不符合法律,因此,这应该是无法得到庇护的最主要的原因。
   
    首先,李先生所言的那篇4万字的文章,涉及中国农民地位,营商环境,两岸和解,新闻政策等方面的不满述(诉)求,并不敏感,而且这种文章纯粹地属于中国内政,与美领馆没有任何关系。从美国的外交原则以及美国法律看,美领馆既不能保留文章也不能给予任何评论。即使李先生需要表达不满诉求,也应该找中国新闻出版机构,而不能揣测新闻机构置之不理且可能遭受迫害而诉诸美国政府(就中国法律而言,这是叛国,而就国际法而言,这不构成个人寻求庇护的理由。
   
    其次,李先生遭到中共警察的殴打固然是中国政府野蛮,而且李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根据国际法,由于仅仅是轻微伤害,没有造成伤残后果,不涉及政府迫害。以此为理由寻求庇护不成立。即使殴打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必须通过法律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而不是在身体完全复原的情况下的口头描述,或者自拍的简单照片。
   
    据此笔者认为,李先生居然通过偷渡试图找到香港政府寻求庇护,那就更加不可能了。香港自1997年由中共掌管以来,这个地方就是中国领土,根据国际法,任何人不可以再本国领土向联合国申请政治庇护。而李先生还居然多次违反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这些行为都只是单纯的犯法或犯罪(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确定,在国外,犯法就是犯罪)。尽管监狱管理让李先生认为不符合国际法,但是同样道理,因为没有构成严重伤残后果,所以没有政治迫害问题。仍然只是李先生的单纯违法或犯罪问题。而国际法规定,只有从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双重标准看,当事人都不违法的情况下,这个人才算是无罪。而只要是违反本国法律遭到法律的惩戒,联合国都是不能管的,所以,这些不构成庇护理由。按此规定来看李先生谈到的香港的官司:李先生说“法官作为公正判决方,是不能提起控告的,而我当时却是白人法官提出的控告我偷渡罪”,这个说法与李先生的案情不符。案件是李先生自己去立的,而法官判案件时,认定李先生败诉,原因是李先生偷渡。——这不是法官控告当事人,而是法官所做的法律判决。若李先生不服,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而不是耽误掉时间去写各种投诉信。如果李先生不上诉,表示李先生承认了法官的判决。如果李先生拿这个过程作为申请庇护的理由,这不符合国际法的庇护条件,原因一样,就是李先生违法。
   
    最后,李先生居然无故致电美国大使,且进行恐吓,这本身不仅是违法,而且对外交使节的威胁可以被看作是“恐怖行为”,在国外是要判有罪的。至于之前的原因,与美国大使馆没有任何关系,更与迫害没有关系。这是一次纯粹的违法,没有任何理由。虽然劳教制度在中国非常恶劣,迫害劳教人员也是公开的,但是由于劳教是因为李先生的违法,因此,也无法得到国际庇护,至多就是加一次对中国劳教制度的谴责。
   
    结论就是:李先生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或联合国,都无法获得庇护,因为几次案件都是李先生自己违法。而纯粹的违法者在国际上是不给予庇护的。
   
    作者:中国公民修宪运动
   
    联系方式:xiuxianxiaozu@gmail.com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赵亮轩         来源:博讯

2014年9月13日星期六

清華博導孫立平,水平之低令人震惊!

居然引用錯誤内容還不自知:他的微博說:


下面引述鈡國平的文字,對比一下: 
”笔者还要澄清冯关于“英国三百年前”的那场历史事件的扭曲。冯说“通过宪政,英国贵族放弃一部分公权,保留一部分特权,换取了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冯指的显然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光荣革命,然而所引述的这段历史却是又一次篡改、虚构历史故事,他将之套用于中国现状之上,手法上与冯的第一封信如出一辙,那封信制造一个不存在的“华盛顿革命集团”,然后套用在“毛泽东(反)革命集团”上。真实的光荣革命起因于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他因信仰罗马天主教而严酷迫害清教徒,并颁布信仰自由的法令要求英国议会废除因为信仰而拒绝罗马天主教信徒担任政府公职的法令,同时国王还因亲法国并损害了英国在贸易中的利益,这些引起贵族们不满,此时,清教徒玛丽二世的王储地位因为詹姆斯二世得子而化为泡影,于是贵族们请玛丽二世与他的荷兰丈夫威廉三世国王回英国统治,最后政变成功,詹姆斯二世终身流亡法国。1689年,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签署了议会拟定的“权利法案”,联合登基成为英国的新国君,英国从此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段历史中,放弃权力换取安全的是英国王室而不是英国贵族,英国君主从此失去绝对权力,议会从此掌握英国政权。

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

国家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本文刊登于宪政民主论坛的时事点评栏目中,欢迎进入本博进行互动讨论。

弄清国家是什么并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容易。在普通人眼里,国家就是我们出生、成长和居住的地方,因此,我们惯于将我们的祖先居住的地方也都称之为中国,同样将我们的祖先以及我们的后代都笼统地称为中国人。实际上,如果你这么认识“国家”,你已经误解了。 

国家是什么?国际通行的理解(维基百科)是,国家是“政治上”的或者说“某种特定的政治势力”的划分范围或领土。它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自然概念。这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在于人!人不再是自由状态下的自然人了,而是政治区划的附着物,如美国于1803年购买到路易斯安那州之前,这片土地上的人为”法国人“,但买成之后就成了”美国人“了。再比如清朝进关统治前,这片土地上的人是”明人“,转眼间皇帝换了,明人就成”清人“了。 

从政治概念上讲,人就是”某种特定政治势力“的附属物,随着政治势力的变更而变换名称。对于政治势力来说,它所控制的人就是财产(资源)。这又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你的祖先并不是“中国人”,他们分别是24史中的汉人、唐人、宋人、元人、满(清)人、以及民国人(他们的后代叫台湾人),唯独不是“中国人”。这更直接地意味着只有中共政治区划范围内的人才是“中国人“。更具体一点,它意味着你和我这些拿着中国护照的人,都是在中共政治势力范围内的中共的财产。 

中国人,我要请你像我一样扪心自问一下,你愿意持有中国护照,当中共势力范围内的附属物吗?你所爱的国家就是中共政治势力在地理上的范围。你就是中共这个政治势力的区划内的一个不幸的附庸物。你的护照在全球200个国家里面,仅有你我都不太知道和熟悉的又小又穷的国家可以得到短期的落地签,这就是你的国际地位!若你在其他国家遇到麻烦,你自信那个政治势力会管你吗? 

另外,中国这个国家灭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死人,但死的不是你和我,是某些”政治势力的控制者“。我们多数人都听说过”民不知有国,国不知有民“的话吧?这是什么意思?它是说,国有没有和百姓无关,为什么?因为国的更替是”政治势力“的更替,而政治势力的生存不影响”民的生存“,例如秦二世死了,但秦人并没有死。 

国破家亡,那指的不是你和我!指的是政治势力。中国历史上,只有民国消失于”中国“后,人的生命财产才受到过严重的威胁:”中国人“中有1.3亿非正常死亡。所以,我最后,想问一个问题:中共的政治势力范围,中国,你真的爱吗?如果你回答”是“,那么,你就是一个”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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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星期四

抵制纳税是对中共的最有效之非暴力革命手段(含抵制纳税方法)

各位都看到中共之所以能够化解1989年制造的六四天安门大屠杀的反人类罪行所遭到的国际社会的制裁和压力,就是用金钱收买各国,尤其是英美等西方国家。至今虽然西方国家民间各团体仍然每年纪念六四,虽然香港每年都有大量市民参加八九六四维园烛光晚会,但是,中共依靠其军事及经济上的能力,得以苟活至今而没有遭受任何应有的处罚,更不用说谢罪下台了。
可是各位读者,中共的金钱是哪里来的?有人说是抓经济抓起来的。错,中共没有任何人懂经济,中共的御用经济学家也没有人真明白西方经济运作不适用中国。然而中共照样可以弄到金钱,这金钱来源于两个渠道:1、靠我们普通人纳税;2、靠与民争利,即非法强拆、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等各种手段换来的。我们都知道今天的维权人士和访民中有大量的非法强拆和非法被剥夺财产的受害者,然而我们中的许多人会忽略纳税是中共主要收入来源这个事实。
中共领导人中没有任何一个进行过有价值的劳动,他们四体不勤、不学无术、不思进取,但是他们的宣传让我们认为我们的纳税是“公民社会的义务”。错,这个社会是一个由帝王进行残暴统治的国家,并非一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我们的诉求与向往而已。在现在的状况下,如果你希望这个国家未来还能够发展出公民社会的话,你应该要记得,“公民社会的义务”只是在真正有公民社会的时候才要履行,而在恶权当道的今天,你的纳税只会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实现的巨大障碍。
我们可能都还记得时常会有一些帖子发在网络上,号召大家要监督零售企业给予发票之类的行动,我想说,这样的号召以及这样的行动无非是向帝王集团表达臣奴之耿耿忠心而已。让我们首先鄙视这样的“跪族”吧。
其次,请大家行动起来,一起拒绝向中共纳税,你可以偷税的形式,也可以抗税的形式,无论任何形式,你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逐步减少向这个非法政府纳税,在购买任何产品的时候尽可能地不要对方开具税务发票,让我们尽可能地帮助任何人,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农民工,隐藏他们的收入,帮助自己和任何知道的人偷税、逃税、避税、甚至抗税。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地减少中共非法政府的税收来源,这个非法政府所能使用的维稳开支、贿赂外国政府的开支以及军费开支等才会减少。
同时,大家不要去帮助这个非法政府搞所谓的“反腐”,因为政府搜刮民间财产之后,从来不会回馈社会,至今没有任何医疗、养老、失业等基本保障,有些人没收入了,或生重病了,这个政府也不会出一分钱提供最基本的人道主义救济,因此“反腐”只是臣奴帮助帝王集团敛财而已。请大家不要再参与这种自我侮辱的骗人把戏了。
我们应当记得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这个政府早已失去人心,但只有让它失去收入,最终这座大牢房才会垮塌,这道罪恶之墙才会被推倒。请加入我们,大家一起推倒这个早该垮掉的罪恶城堡吧!我们的口号就是:
偷税、漏税、抗税、不要发票、远离反腐把戏、公民应把财富藏起来,拒绝向非法政府交税。

(附:
1、有人说商家的价格本身是含税金的,这与抵制纳税没有关系。中共的纳税体系是以“税务发票”为基础的,只要商家不开税务发票,无论价格为价内税或非价内税的价格,即包含税金在内的价格或不含税的价格,商家都可以因为不开发票而不申报收入,从而避免纳税。
2、关于如何抵制纳税问题:
1)任何工作的人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雇员与雇主之间可以达成一种工资引起的税负由个人负责的协议;
2)购买商品不要发票:许多朋友说购物都是含税的,其实如果你不要税务发票,那么商家就无需向政府支付与销售相关的税赋;
3)销售商和服务商:报价的时候只报不含税价,若客户要求开发票,则增加税收部分。一般情况下,客户即会选择不含税价。
以上是广东之所以能够藏富于民的重要方法,而且也是公开的秘密。可供内地其他地方雇员、雇主、企业参考。若仍有具体问题,可来电子邮件咨询:xiuxianxiaozu@gmail.com)

2014年9月9日星期二

裸奔的冯胜平《致习近平先生的第三封信》

——评冯胜平的“党主立宪”即“行中国《1982宪法》”


钟国平

冯胜平先生(下称“冯”)近日再次以“万言书”向习近平表忠心:“宪政之路”就是实行“六十条”(即中共习近平的三中全会《决定》);“宪政就是严格按照《82宪法》治国”。这次冯非常直接,他说:中国的“立宪,只可能是‘党主立宪’,……,行的是中国‘1982宪法’。”不仅如此,冯还以最直白的方式攻击“民主”,他说,“民主不能结束专制;它往往只是专制的另一种形式。在古典政治学意义上,民主是最坏的一种政治制度。亚理士多德视民主为暴民政治,成为两千年西方政治学主流。”在光天化日之下,冯又生造谎言了:首先,冯所说的“宪政”就是执行某一部宪法,但即使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宪政也没有如此简单。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根本没有说“民主是最坏的一种政治制度”!更何况我们凭借常识也能知道“民主就是暴民政治”的所谓理论根本不会是西方政治学的主流,西方政治学主流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宪政民主,与暴民政治有着天壤之别。

2013年2月冯公开发表的第一封信与第二封信里,我们还能看到披着民主宪政外衣的假“宪政”和假“民主”,而这封信直接丢掉外衣裸奔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随笔者回顾一下这两封信:在第一封信中,冯主张《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少数人先民主起来》,这个时候虽然冯通过编造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来提出“党主立宪”的假宪政,他解释说中共可以“效仿”,即以习近平为核心,搞中共“党主立宪”,但他仍试图承认假宪政的目标是:“从一党为大的党内民主出发”,达成全社会的民主。冯的第二封信也在字面上尚未将民主当作洪水猛兽加以否定和攻击。冯提议通过逐级选举“党的代表”、“中央委员”、最终选出“总书记”的方法搞所谓的“党内民主”,以求皇权交接过程的平稳性,使得红一代、红二代、……红世世代代维持红色江山。

那么,冯何以能够公开地攻击民主、推销假宪政的呢?

这次,冯又玩上了假学术。他说:亚里士多德的《政府论》谈到共和制异化后变成民主制,这是“多數人的专制(TYRANY OF THE MAJORITY)。”并举苏格拉底的例子说“民主就是暴民政治”。

然而,这一小段话就有六处之多的谎言陷阱:

1)《政府论》不是亚里士多德写的,而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写的,这篇文章倡导的就是主权在民的民主社会。文章说,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与人民订立的社会契约而不是神或家族的权威基础之上,政府若违反社会契约或不建立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它。该民主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和法国的大革命。

2)亚里士多德写的是《政治学》。真实的内容是:它将那个时代存在的政治制度分为三大类,这三大类中,运作成功的政治制度以位于今突尼斯的君主制、位于斯巴达的贵族制和位于雅典的宪政制为代表。与这些同类但已经被异化了的政治制度分别为:暴君制、寡头制与民主制。《政治学》第四卷指出:在运作不成功的制度中,民主制是对社会伤害最轻的一种”![i]亚里士多德提出:所有六种形式中,宪政制是最好的制度。他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是:好的制度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坏的制度仅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3)冯再次通过移花接木推出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叫“多数人的专制(TYRANY OF THE MAJORITY)”。其标准术语是“多数人暴政”,英文拼写为“Tyranny of the Majority”(冯再次拼写错误)。“多数人暴政”(或冯所说的“暴民政治”)并非由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年前提出,而是由美国的约翰•亚当斯(Adams, J. 1788)首次提出。亚历克斯•德•托克维尔(Tocqueville, A. d,1835)出版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引用了该术语,并被广泛接受;约翰•斯图尔特•米尔(Mill, J. S,1859)发表的《论自由》又引述了托克维尔的这个术语,使之真正流行起来。

4)苏格拉底的例子并不能印证“民主是暴民政治”。他的被处死尽管让后人遗憾,但是柏拉图在著名的作品《对话》中说,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避免一死,因为他认为就算他被不公正地定罪与判刑,但作为一个公民,他要留在雅典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审判与判决符合法律程序[ii]。从亚里士多德那个年代来看,这样一个个案的审判不影响对一个政治制度的定性。

5)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其目标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如果不考虑所有人生而平等这个条件的话,这与亚里士多德谈所的六种制度中最好的“宪政制度”有某种相通性。在今天,一旦这种制度异化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民主制度”的时候,它便成为当今社会中一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那么即使当权者号称执行的是“宪政或民主制度”,它在本质上就是约翰•亚当斯所说的“多数人暴政”。冯借助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的民主制来否定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制度,继而混淆今天的真民主制度与披着民主制度外衣的多数人暴政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

6)从另一角度看,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最好的制度“宪政制”仍然有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政制只适合“有财产的男性自由人”。他在《政治学》中说,奴隶要么是天生的,要么由统治者(君主或议会等)按照法律剥夺自由而成为奴隶的,因此对他们要专横;对儿童要有权威;对妻子要像政客一样,只不过不是轮流执政。[iii]而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认为人一律生而平等,不分民族、种族、地位、性别、财富,而且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剥夺这种平等的权利。为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避免以假“宪政”为借口、以伪法律为工具打击少数人,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宪政民主体系,它是宪政民主制度。

冯举出历史上几个例子来攻击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说这些例子证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就是多数人暴政。且不谈时间错位导致历史上的制度与现代民主制度完全是两种制度的问题,即使今天看这些例子,也不能证明这些历史悲剧是当年的民主制度引起的。而今天所谈的多数人暴政,那些执政者却总是在表面上披着民主的外衣,故意让人混淆民主与多数人暴政的概念。实际上,多数人暴政所保护的“多数人”,不是真正的多数人,而是披上民主外衣的“以多数票为依据”的假多数[iv],它实际上以法律甚至宪法的名义威胁少数人、剥夺体制外的人[v]的平等权利。例如在信仰方面,权力机构以多数“票”为由,将马列主义、爱国主义确立为官方信仰,从而以“合法”的外衣排挤少数[vi]及打击体制外不服从的平民,指控他们为异端、邪教或反马列主义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卖国者,强行改造宗教教规、强拆教堂、甚至逮捕入狱。

就冯所谈的法国大革命的例子来看,那是刚形成的君主立宪制度因为议会的无能与低效而遭到毁坏,那以后开始了几十年的政治动荡;纳粹德国则是在民主制度被希特勒操纵而遭到毁坏后,转变成暴政的历史悲剧;中国文革是毛泽东为了保住皇位自毁法律造成的制度性失败,但在法律被毁之前,毛政权也不是民主政权,所以根本谈不上民主制度被毁坏的问题。总之,这些国家的悲剧都发生在没有民主制度或民主制度遭到毁坏的时候,因此并非民主体制本身的特征,而胡乱地把“屎盆子”扣在民主制度的头上,恰恰只能说明真正的民主制度而不是披上民主制度外衣的“多数人暴政”是多么的重要。冯将多数人暴政定性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加以攻击,这是完全的谎言。

下面看看现代民主制度如何针对多数人暴政的问题进行防范,以此说明多数人暴政并非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首次对多数人暴政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历史事件是美国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宪代表们就议会模式和结构问题发生异常剧烈的争论甚至使会议陷入多日停顿。这是因为如果按照人口比例表决,那么人口多的州有可能损害到人口少的州的利益。然而如果按照每州票数相等的原则来投票,那么人口少的州就会压制人口多的州的意见。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方案都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最终代表们终于达成以下协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1)给少数派以否决权(设置两个并行的议会,一个以人口做基数的众议院,一个按每州两票的参议院,任何法案若在任何一个议会遭否决,就不能成为法律);2)将立法、司法及执法(行政)权力分开,使之相互独立,以防止滥权;3)赋予总统否决权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对法律的复核权及解释权;4)将权利法案以最高权威的内容写入宪法,禁止一切其他条文或法律与之冲突。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生过程。

再看冯如何在第三封信中推销他的假宪政:对于“宪政就是严格执行1982宪法”的这个观点,他不论述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而是直接跳到结论:实施“1982宪法”就是宪政。为什么省掉论证过程?因为这种说法没有任何理论依据或现实根据(他举的例子都是错误的),没有道理的东西,谁也无法论证。那么他怎样博得读者信任呢?就是再次利用闪耀着“学者”光环的派头,以“直言各种危机和社会弊病”的“胆量”,去分析“执行1982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说:强势反腐使得既得利益集团失去安全感,于是在贪婪与恐惧的双重刺激下,强烈希望有一部法律以能保证他们的安全,用冯的话说,这是实施1982宪法的“现实基础”。这封信不再提“人民应该再给党一个机会”了,不再需要看人民的力量和听人民的声音了,他甚至说,“除了平等,国人对自由也有一种先天的恐惧”,还说国人“三日无君而惶惶然”。这也就是说经过一年半的时间以后,冯开始认为国人是实施“宪政”的障碍了,换句话理解,那等于是说,只有既得利益集团才是实施1982宪法的关键的支持力量,而且既得利益集团对习近平实施宪政的支持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无论可行性分析是否成立,它都不能替代回答“为什么实施1982年宪法就是宪政”这样一个问题,更不能以此来论证“实施1982宪法就是实施宪政”。他之所以用偷梁换柱的方法顾左右而言他,回避论述他自己提出的命题,是因为,无论从公共知识还是专业知识角度[vii],他对宪政的定义与内涵的解释都违背了“宪政”的真实定义与内涵,他说的宪法根本不是宪法,而是伪宪法;他说的宪政根本不是宪政,而是“暴君专政”。然而从客观效果来看,他貌似在用歪曲和生造的方法使读者接受他说的内容,误认为他的论述不是谎言而是来自于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

除上述问题外,笔者还要澄清冯关于“英国三百年前”的那场历史事件的扭曲。冯说“通过宪政,英国贵族放弃一部分公权,保留一部分特权,换取了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冯指的显然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光荣革命,然而所引述的这段历史却是又一次篡改、虚构历史故事,他将之套用于中国现状之上,手法上与冯的第一封信如出一辙,那封信制造一个不存在的“华盛顿革命集团”,然后套用在“毛泽东(反)革命集团”上。真实的光荣革命起因于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他因信仰罗马天主教而严酷迫害清教徒,并颁布信仰自由的法令要求英国议会废除因为信仰而拒绝罗马天主教信徒担任政府公职的法令,同时国王还因亲法国并损害了英国在贸易中的利益,这些引起贵族们不满,此时,清教徒玛丽二世的王储地位因为詹姆斯二世得子而化为泡影,于是贵族们请玛丽二世与他的荷兰丈夫威廉三世国王回英国统治,最后政变成功,詹姆斯二世终身流亡法国。1689年,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签署了议会拟定的“权利法案”,联合登基成为英国的新国君,英国从此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段历史中,放弃权力换取安全的是英国王室而不是英国贵族,英国君主从此失去绝对权力,议会从此掌握英国政权。

限于篇幅,笔者最后简单解释作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宪政”的概念,以便读者根据真正的宪政知识自行判断“行1982中国宪法”是否是宪政,以及中国现政权是否具备合法性:

谈到宪法,就必须提到前面所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这是一篇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洛克明确反对君权神授,主张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强者可以自由地侵犯弱者,如劫掠,强奸,谋杀等,因此,人们需要选出一个社会管理的代理机构,这就是政府,社会中的自然人就是公民。政府的使命是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并使其他人的同等权利得到尊重。然而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才是合法。如此,宪法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由于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因此,对于法律或政治结构中出现的失误,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来改变它。这个社会契约理论极大地鼓励了美国及法国的大革命,同时为英国的光荣革命做了强有力的辩护。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及公民政治权利宣言》都是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以维护每个公民自由与权利为目地的宪法的国家,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和各种其他法律制度,就是宪政。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与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宪政是完全不同的。而这种宪政与冯描述的“严格执行1982中国宪法”就相距更远了。正如冯在他的信中所说,1982宪法,不仅有四个坚持这样的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最高条款或基础条款,而且他直言:“在‘82宪法’中,没有三权分立,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军队国家化,也没有最高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因此,冯以“执行82宪法可以使得中共政权很安全”为理由“力荐”习政权执行“82宪法”,他说“学美国的三权分立,中国学不起。一定要学,只能是天下大乱”。也就是说,他谈的宪政不是宪政,而是保证中共政府不倒台的统治中国人民的策略。他还振振有词地说“美国没有照搬英国大宪章,因此中国也不必照搬美国”,以此来支持他自己所说的“党主立宪”。

写到此,相信读者能够自己判断:中共政府有没有与公民订立过约翰•洛克所描述的社会契约?65年来中共所执掌的权力可曾得到过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公民授权?中共政权可曾维护过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在此笔者想对冯先生说:如果您建议不要搞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因为害怕和担心中共失去政权的话,您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说出来,何必以攻击民主的方式来为“专制极权统治”披上宪政的外衣?何必枉言“国人对自由与平等有着先天的恐惧”?何必为了维护中共专制极权统治而说“中国不能学习美国的三权分立”?

最后作为总结,笔者要告诉冯“学者”:中国人不需要一个虚假的“党主立宪”,而需要一个您从来不会提起的“公民立宪”。您说美国是所谓的“华盛顿革命集团”制定的宪法,那么,笔者凭借真正的而不是假冒的专业知识告诉您: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公民立宪”而不是“党主立宪”建立政权的国家!中国也会如此,这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它或许来得很迟,但是一定能够到来,由不得为了维持政权而不择手段的您或中共来阻挡。



参考文献:

Adams, John (1788).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Mill, John Stuart (1859). On Liberty (2 ed.). John W.Parker & Son., (London:1859), p6



Tocqueville, Alexis de (1835).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Democracy in America, English translation printed at New York, 1838.), Vol. 1, Saunders and Otley, (London: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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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英文原意:When perverted, a Polity becomes a Democracy, the least harmful derivative government.

[ii] 在此解释一下雅典的法律程序:雅典判案的法律程序是:由500人组成陪审团,公诉方与被告各自向500人的陪审团进行演讲,为自己的立场做申辩与辩护,然后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然后陪审团再决定对判定有罪的人实施什么样的处罚。苏格拉底做了辩护,但不成功,后陪审团在罚款与处死刑之间进行表决,最后决定处死。学术界认为,苏格拉底被处死是因为他不相信神,而雅典城邦当时供奉女神雅典娜为城邦的护佑神,而战败的雅典人认为就是苏格拉底的教育使年轻人背离了他们的信仰,使雅典遭遇厄运。

[iii] 英文原意:Rule over the slaves is despotic, rule over children kingly, and rule over one's wife political (except there is no rotation in office).

[iv]这里的多数指投票时的多数,它以全部投票人而非全社会的总人口为基数,如中国13亿人并非计算多数的基数,而3千多有投票权的人大代表才是计算多数的基数,由于这3千多人不代表普通平民,所以平民的利益成为这个所谓的“民主体制”外的利益。

[v] 少数人指的是有表决权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部分人(在中国,人怕站错队,就是基于对所谓的民主政权的淫威的恐惧);还有一群人被排斥在“民主体制”之外,其利益没有任何人代表,他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名义总是被“有表决权的大多数”利用,声称自己代表这群人,这就是“绑架民意”。

[vi] 这里的少数就是在有投票权的群体中持反对意见的人,由于制度对少数的排斥,人大会议总是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甚至全票通过,在假民主体制中,从众心理就是因为个人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

[vii] 公共知识指一般社会中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某些不涉及某个具体专业学科的大众化认知,它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认知,无需作任何学术引用;专业知识为从事具体学科专业的,在学术圈里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研究成果,这类成果的复述需要严格与规范的学术引用,否则被视为“抄袭”。

2014年9月3日星期三

用篡改美国历史来合法化毛泽东(反)革命集团的专政(修订版)

——回《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吗?

钟国平

惊愕于王希哲先生(下称“王”)的这篇文章,表面上看用一个又一个的有力反问来质疑与批评署名钟国平的文章《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 ——评冯胜平先生「致习近平先生的一封信」》,而实际上展开的却是用违反历史常识、编造历史故事以及用机械类比等逻辑错误堆砌起来的胡言乱语和泼妇骂街。现在笔者按照王的行文顺序分八点逐一解析,最后分析王先生的“集团类比法”为全文作结:

一、 王说,“没有‘华盛顿革命集团’,200余年至今独立于英国的美国,是天上掉下来的!” 

在此,笔者要请问王,何以认为“国家独立的唯一途径是必须有一个‘xxx革命集团’?”历史上,罗马帝国时代最强盛的法兰克王国自公元六世纪起,在日耳曼人影响下,国王死后,统一的国家分成几个小的王国传给国王的儿子们;20世纪初挪威从瑞典独立,冰岛从丹麦独立,二战以后不少国家的独立,1993年斯洛伐克的独立,前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国家的独立,……,这些均未经历战争,没有“革命集团”。历史不是靠“反问”的文学修辞问出来的,是人类用实践写出来的。历史不能推演,因此,拜托不要跟着语文老师学历史!

二、 王说,“没有‘华盛顿革命集团’,以华盛顿为代表的那个历史上的反英革命领袖群体也就是不存在的;号称‘联邦党人’的那个集团及其文集,也就是不存在的”。

若断言,有了“华盛顿所代表的那个革命群体”,才有“联邦党人”那个集团和他们的文集,那只能说明言者的历史知识太贫乏。首先,联邦党的成立是在宪法被确认、华盛顿被选为总统以后的事,联邦党的成立比宪法出台晚4年的时间;其次,那个文集不叫“联邦党人”文集,因为那时没有政党,那时的文集有两套,一套叫“联邦主义者”文集,另一套叫“反联邦主义者”文集。两个观点对立的文集均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两种对立观点的代表人物写的,两大阵营的代表人物都是美国国父,而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华盛顿没有发表过意见。那么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华盛顿革命集团”在还没有形成时,就已经分裂成了对立的“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两大阵营了呢?既然还没有形成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整个社会就分成了两大阵营。那么如何又说有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呢?

三、 王接着说,“联邦党人创立和解释至今的美国宪法,也就是不存在的。”

然而历史上联邦党不仅没有创立宪法,更加没有“解释宪法”,因为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还没有联邦党,联邦党成立于4年后;另外,王先生怎么连美国这样基本的“法治”常识都不知道:解释宪法的权力归属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而联邦党却是由当时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创建,由银行家与企业家组成的,和法官与司法权力分支没有关系,所以联邦党根本就没可能“解释宪法”,作为银行家和企业家,他们也没有兴趣解释宪法,他们角逐的职位是行政分支的总统,并非首席大法官,而总统若试图解释宪法,那就是违宪,是要下台的。历史上除了第二位总统是联邦党人以外,没有任何一个总统是联邦党人,不仅如此,联邦党仅仅经过29年时间就解散了,请问哪里有一个政党解释宪法至今?

四、 王认为,若没有“华盛顿革命集团”,那么“以华盛顿命名的那个美国的首都也就是不存在的,高耸入云的华盛顿纪念碑也是不存在的.....”。

凭借“以华盛顿命名的首都与以华盛顿命名的纪念碑”反过来推理出“华盛顿革命集团”的存在,这是明显的逻辑错误,因为以人名命名城市或建筑物很常见,但是并不代表被命名的人就是一个集团的领袖,命名的事物与被命名的人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必然联系。历史不可以胡乱联系,更不可以用“反问式推理”给“推”出来!若要证明你的观点,请拿出历史资料与文献来。用推论或用“反问句”的修辞绝对不能显示专业知识修养,而只能显示言者的无知与缺乏逻辑思维能力。

五、 王再次反问,“今天,被美国人尊号为‘国父们’的,不是‘华盛顿革命集团’,是什么”。

事实是:美国国父中,既有赞成联邦化的联邦主义者,也有反对联邦化的反联邦主义者。不仅在宪法尚未通过的时候形成了“观点对立和分裂”的两大阵营,甚至在费城会议的过程中就已经有三位代表因反对联邦化而退出会议。这些人也是美国国父,但也同时是反联邦主义者,他们的“反联邦主义者”文集不仅同样是美国历史上的重要文件,而且美国的《人权法案》就是因为反联邦主义者对宪法提出严重质疑以后在两年之内加上去的。因此就您所问的问题,我回答:美国国父们由“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构成,他们不属于一个“被您个人臆想出来的‘华盛顿革命集团’。” 

六、 王以“当然,打天下坐天下”,来表示对“华盛顿革命集团”的理解和对他们的“打天下坐天下的阴谋目的”表示同情。

在中国,打天下坐天下是几千年来不变的历史,它指的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统治权的传承方式。在王的文章中,他试图将这个原始野蛮的弱肉强食世界中发生的现象当作“普世的历史现象”强加到美国的历史中。究竟能否如王所愿,将“打天下坐天下” 变成所谓的“历史规律”强加到美国的权力传承方式上呢?当然不能,因为中美历史是根本不同的,绝不因为王对知识的不尊重而可以任意篡改和任意定性。我们通过权力的特征分析就可以明白,为什么美国的权力传承不会因为王编织一个“华盛顿革命集团”而被他“扔进‘毛泽东革命集团’的箩筐里面去”。

先说中国的历史:某个家族打了天下,那么这个国家或朝代的“皇位就由这个家族的后代继承”,这叫家天下;而在一党执政的当下,则是“政党的第一代人几乎都死了,然后第二代人接班,世世代代接下去”,这叫“党天下”。这个说法的背后就是“权力的私有化”。这种权力的私有化带给社会的是:滥权;政治不公开不透明;权力交接过程残酷而血腥。

再对比美国历史:权力来自于选民,在法律控制之下,它属于“公权力”。它带给社会的是:法律规范下的公权(即权力由“公”民选举而来,且相互制衡,否定“王即是法”);政治公开透明,权力更替合法而平静。

再从能力上进行对比:打天下坐天下者,一般低能而跋扈(基于特权),如习近平,可以凭借一篇被学术界评价为“漏洞百出的”经济学论文,在吃马列饭的博导的“指导”下,拿到一个法学博士学位,而论文却不敢公开发表(按国内学术界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必须有三篇公开发表的论文),这种博士只能是权力影响下得来的;比一比美国225年来的44位总统,除7位将军和5位副总统继任者外,其余的32位总统中,23位为律师或法律学者;1989年至今,除小布什为哈佛大学MBA外,其余为耶鲁、哈佛法学博士。即使7位将军中也有两位是西点军校毕业,两位为律师;5位副总统继任总统中,4位为律师或法律学者。

那么,中共为什么做起了表面文章?当然是要掩盖“打天下坐天下”的原始野蛮落后的权力继承方式,尤其在被文明社会包围的情况下,这是中共执政者必需的“皇帝新衣”!于是乎,居然有王这样的“民运老前辈”力图以编造美国历史来美化这种野蛮血腥的权力传承模式!也着实令人扼腕!

七、 王说“开国连续执政的总统和‘国父’华盛顿,汉密尔顿,亚当斯们确从没正式组织过什么‘党’,他们甚至反对多党政治,坚持由他们那个集团统一执政,主张多党,和事实拉出了民主党的是华盛顿革命集团的另一派杰佛逊们……”。

遗憾的是王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明白:美国的前五位总统被尊为国父,其中,华盛顿没有组建民主党,他是唯一的无党派总统,亚当斯是唯一的联邦党总统,其余三位总统都是民主共和党成员;也就是说,除华盛顿反对政党政治之外,其余的四位要么是党派的创始人,如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共和党),要么是组党的重要参与和组织者,如詹姆斯•麦迪逊。这四位中没有人反对多党政治,按照王的标准就是“华盛顿的遗训没人听”,那何以判断“华盛顿革命集团”延续200多年呢?

而王所说的“拉出了民主党的是华盛顿革命集团的另一派杰佛逊们……”根本就和历史不符:杰斐逊他们建立的是民主共和党,与民主党相差万里之遥!在国会上许多民主共和党人自称“共和党人”,因此这个党派在当时也叫“共和党”,怎么居然将:杰斐逊说成是民主党的创建人! 

八、 王说“‘学术’上说,也确实在正式的组织上从不存在什么‘联邦党’,也就不存在组织统一的‘华盛顿革命集团’……”。

在《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中,笔者说了不存在“华盛顿革命集团”,未曾说过不存在这个概念的原因是“因为不存在‘联邦党’。”笔者仅仅在陈述事实,那就是:在学术上完全没有“华盛顿革命集团”这个概念,公众之中也没有这个概念,那既然这个概念,既非公共知识,又非专业知识,笔者怎么可能探究“为什么没有这个概念”的问题呢?需要找到“为什么没有这个概念”的是王本人,因为是您而不是公众和读者提出的这个概念。换句话说,这个“因为……,因此……”的命题是您自己硬加到钟国平的文章里去的,然后您自己反驳自己的伪命题,“自导自演”或者说“自说自话”一段辩论,和原作者没有关系。

顺便谈一下为什么笔者在《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华盛顿革命集团”》中提到“在学术上没有‘华盛顿革命集团’这个概念”:1、写文章的冯先生,自称是30多年前就研究美国历史与宪政的学者,因此必重视学术概念;2、公认的知识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公共知识,即被所有人中的绝大多数认同的信息,另一个是专业知识即学术知识,是被学术界一直研究与使用的信息(就是说学术上有生命力的信息)。由于“华盛顿革命集团”这个概念,既没被所有人中的绝大多数认同,因而不算公共知识;又没被学术界提及,更不用谈生命力问题了,因而不算专业知识。充其量“华盛顿革命集团”不过是一个个人的见解而已。

我们通常都知道要“尊重知识”,但这绝不是指“尊重个人见解”。将“个人见解”包装成公共知识或专业知识并试图强加给受众的行为,要么是欺骗,要么是愚蠢。

文章到最后,王终于显露了自己的意图:那就是,企图用一个现实的“毛泽东革命集团”去对应一个虚构的“华盛顿革命集团”,以便用“华盛顿革命集团对美国的专政还摆在那里”来暗示“毛泽东革命集团对中国的专政还摆在那里”是合理的。

但是,专政与民主是完全对立的政治体制——这源于学术共识和生活常识。

退一万步说,即使读者被强求接受“存在着一个的所谓华盛顿集团”的伪命题,这也绝对不能推导出王的第二个伪命题,那就是:“因为‘毛泽东革命集团’是专制集团,所以‘华盛顿革命集团’必定也是专制集团,因此‘毛泽东革命集团’的专制是可以被接受的,是合理的。”

事实上:无论王多么希望以反逻辑的方式甚至是泼妇骂街的方式去推演他鼓吹的结论,“毛泽东革命集团的专制与独裁”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毛泽东革命集团,其实是‘反革命集团’,既没有在执政前经过公民立宪,也没有以公民确立的宪法为依据进行选举,更没有权力更替的和平与秩序。这些在美国200多年前就已经有的特征,“毛泽东(反)革命集团”一个也不具备。

王所提出的这些问题的特点,集合起来就是:反逻辑、篡改历史、编造故事、不尊重知识以及泼妇骂街的无知与蛮横,最终就是要强行让读者相信“‘毛泽东(反)革命集团’的专制和独裁是合法的”。王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在客观上帮助和维护了中共的专制统治,并支持了所谓的“党主立宪”。岂有此理!